国企经营管理办法 社会语境与国企经营



国有企业因为“国有”属性,较之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更容易受到各种来自社会的影响和压力。尤其是面对掺合了政治色彩的社会话语时,更容易诱发思维焦虑和判断紧张,进而影响企业经营价值取向,有意无意间扭曲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给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破坏。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作为政治话语,指的是企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尊重劳动,在行为取向上必须尊重劳动者,在既有条件下给予劳动者尽可能的同情与关怀。

以人为本作为管理话语,指的是企业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而提升企业凝聚力、竞争力的一种工具与手段。

国有企业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必须全面一些,关键是注意和防止庸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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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防止滑向泛自由化。比如部分国有企业把以人为本等同于弱化企业控制监管职能。由于社会话语压力而选择弱管理模式,可以肯定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弱化管理,可能使决策层凡事变得畏手畏脚,平均主义、老好人心态扩散,也可能使操作作业层泛自由化诉求不断加码,严重侵蚀企业的纪律与权威。两种状况都会严重威胁到企业的基本生存秩序。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资源(包括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组织

二是防止走向物质主义。比如一些国有企业对以人为本的理解居于纯粹的物质层面,仅仅并且一味关注于提升劳动者,尤其是操作作业层面劳动者的福利或报酬。长此以往,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压力不断攀升,削弱企业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更可能会引发企业内部各功能层面间的相互对立,削弱企业整体凝聚力。

三是防止被本位主义偷换。比如部分国有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本企业最大多数员工利益为本,尤其是某些既得利益的垄断企业,往往以此托词解释其员工超高报酬问题。以人为本中的“人”应该是大写的“人”:在本企业层次,是以绝大多数员工的利益为“本”;在社会层次,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决定其企业利益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员工收入允许适当高于社会平均线,但必须把握好度量问题。

和谐

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着力构筑和谐社会是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充分考察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之后的英明决策,其理论贡献及现实意义不亚于改革开放和“三个代表”。这么艰巨、系统、深刻的命题如何在国有企业层面推演并践行,尚需冷静思考和认真探讨。当前,国有企业应该十分注意和防止的问题是:

第一,和谐不是大锅饭。大锅饭作为一种制度似乎已经被改革开放掉了,但作为一种选择,它始终潜伏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深层意识中。部分国有企业认为企业要和谐,首要任务是稳定,企业要稳定,基本手段是分配,平均主义、大锅饭思维露出了端倪。大锅饭能带来稳定吗?不尽然。稳定能带来和谐吗?恐怕也值得观察。如果是低发展水平或者停滞式的稳定,肯定带不来和谐。而大锅饭在现时代的主要功用就是扼杀企业的发展活力与激情,保障企业长期居于低发展或停滞状态。

第二,和谐不是和稀泥。和稀泥是中国传统社会为人处事的智慧,往往能够维系一定范围的表象和平与团结。有的国有企业认为搞和谐就是要搞团结、搞和平、搞折中,经营重心内移,人文关怀泛滥。那么,和稀泥真能带来企业的和平与团结?能带来员工的满足与自觉?和平与满足真能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事实一再表明,这种观点是一厢情愿式的奢求。和稀泥更可能会聚集矛盾,隐藏失误,对企业及员工的发展远景带来温柔的重伤害,一如温水煮青蛙。

第三,和谐不是抹杀冲突。大多数国有企业认为冲突永远是负面和消极的东西,创造和谐就必须抹杀冲突。这是片面的。冲突大概有三种类型:任务冲突、关系冲突和过程冲突。一般而言,关系冲突是企业功能(或部分功能)失调的表征,会加剧企业内部摩擦与敌对;而低水平的任务冲突和中低水平的过程冲突表明企业功能正常,会有利于企业内部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视角来看,建设性的冲突无疑是有益于企业深度和谐的,所以,冲突不可一概抹杀,也无须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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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去年广东油荒事件,舆论开始关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今年烟草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工资条事件更把整个争论推向高潮,舆论几乎一致地把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推向了谴责台。 冷静归纳一下,大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拷问多从政治角度入手,把国有企业当成了政府的当然性延伸。对“社会主义”要求多一些,对“市场经济”过问少一些,忽略或者淡化了企业的市场属性。其实,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必须强调其逐利本能;其次才是“国有”,包含着更多的社会责任。逐利是企业的基本属性,是企业尽好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国有企业亦难例外。大家怎么奢望一个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企业去尽太多的社会责任!

那么,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应该怎么表达呢?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发展生产,保障企业自身可持续性存在;二是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在社会整体主流价值框架内运行;三是照章纳税,保障企业所有者的合理收益;四是提供就业,缓解社会整体就业压力。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尤其是政策垄断性国有企业而言,对上述四点应该作更为严格的解读:一是更高质量的成长与发展,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更加严格的合法经营,保障企业的公众形象;三是更为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资源占用、消费税等,保障社会特殊政策下的特殊回报要求;四是更加规范的就业监管,保障企业员工数量、素质与社会政策长远取向的平衡。这四个基本点以外的企业行为,比如企业搞捐助、办公益等等,一般都出于企业的自觉或者基本经营考量(比如扩大知名度或者提升美誉度等)范围,都不是必然的、常态的行为,更不应该作为社会对国有企业的必然预期。

还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本来面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是政府的主导: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要求大致应该等同于其他经济成分企业,不能把过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强加在国有企业头顶,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别人,不但不公平合理,还极易养成懒汉政府的习气;其次是国有企业自身的觉悟:过多地追逐政治而非市场,过多地委屈于社会话语而非经济规律,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都是堪忧的;再次是社会公众的理性:企业是企业,政府是政府,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必须把国有企业首先作为企业来观察、来评论、来要求。

希望国有企业能够在日益多元与民主的社会热门话语中站稳脚跟,坚定立场,学会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多、更大、更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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