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河北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课程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河北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重大 (一)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 (二)关系到县域经济的长远发展。目前县域经济和“三农”经济发展主要靠农信社提供资金支持,农信社搞不活,县域经济发展和“三农”的资金支撑问题就解决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程度,关系到整个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它的调整不仅代表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转变,也预示着市场某种行业发展的变化。给整个县域经济发展及时发出信号,以作为各种经济政策调整和变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会影响到县域内一些涉农企业甚至县域龙头企业的资金流转和发展策略的调整。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内容 (一)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如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股份合作制。也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或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二)理体制改革: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为支持“三农”提供更好的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和现状 (一)改革的成效。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我省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主要文件已全部下发,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通过探索多种有效的产权模式,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在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村信用社实力不断壮大的前提下,适时推进农村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转变,在产权组织形式改革中重点是积极推进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的农村信用社法人建设。 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从增资扩股、提高农村信用社资 本充足率和大力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两方面入手全面启动。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三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全省90%的农业贷款来自农村信用社,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也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提供,有些地方农村信用社贷款占到各金融机构贷款的80%。 (二)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和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首先,观念上的转变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必须转变信用社干部职工的经营理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而处于改革初级阶段的很多信用社在意识水平上还达不到改革的要求。其次,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一些实施性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三,改革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农村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人员素质和设备状况都达不到理想的状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第四,改革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等问题还需要切实有效的方案和措施。第五,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行、银监会、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会对农村信用社有某种方面的要求。配合不到位则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会产生某种系统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 原则: 1.法制性原则。农村信用社改革只有坚持在法律约束下进行,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置于法律预先确定的框架中,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的利益主体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改革的风险和成本。从可能性方面看,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在哪些环节存在问题,是可以预期和预测的,所以客观上,立法先行是可以做到的。 2.服务与效益相结合原则。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目标除了解决农村信用社现有问题,提供一个健康的准金融机构外,更重要的目标在于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在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自身效益的发展,要改变以前的“官办”和“国有”思想,防止自身的亏损和对国有资产的浪费。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确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和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主要原则之一。 3.实践性原则。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如何因地制宜地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确定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等问题,必须积极慎重、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对策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信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有两种取向:一种是还合作制本来面貌,使其成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内企业的社区性金融企业;另一取向是利用农村信用社现有的网络优势、客户优势和品牌优势,逐步过渡到以投资者为取向的公司型企业。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分配、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改造,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2.调整资金支持政策,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对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上级决策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如果无视现状,无非两种结局:一是变相纵容弄虚作假,兑付了事,尔后沉疴依旧,“花钱买机制”目标落空;二是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延期兑付或不兑付,农信社改革预期无法实现,继续背着包袱重装上阵。为此建议在不影响已经开始实施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用以下办法调整解决:对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据实调账,锁定基数差额,一是通过发行国债弥补,由中央财政买单;二是通过中央银行新增专项借款,专户管理,制定期限,由地方财政买单。 3.完善票据兑付条件,强化持续的正向激励机制。建议一是在票据兑付标准中明确不良贷款绝对额的下降幅度,防止农信社以片面拉长贷款期限、扩大贷款规模来人为降低不良贷款率,而忽视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二是将股本金中资格股与投资股的结构比例作为硬约束列入兑付标准,通过适当的比例要求,确保股本金的稳定性,防止产生资本风险。三是票据兑付条件中应以量化指标明确地方政府对其所担保的贷款、行政点贷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促使地方政府下决心帮助农信社有效盘活不良资产。   4.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信社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理解和支持农信社改革,主动清理对农信社的歧视性政策,帮助农信社协调各方关系,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优化农信社改革环境。一要尽快落实、兑现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利息的财政拨补和营业税的退税等改革优惠政策措施;二要及时处理好农信社的金融诉讼案件,在收贷诉讼、执行上,要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适当降低执行费用,切实保障农信社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帮助农信社处置不良贷款。对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在农信社的借款或担保贷款,地方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四是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落实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创建金融安全区,防范金融风险,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五是大力宣传、吸引本地有实力、讲信用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着力解决目前信用社增资扩股后劲不足、股权结构单一、稳定性不够的突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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