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可通过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达到真正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的目的。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 理,土地承包双方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 方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从而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决纠正土地 流转中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妥善解决好当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农村土地承包按规范程序进行。规范土地转包、转让、互换、出租以及入股等土地流转形 式,明确承包关系。土地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双方当事人都应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 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坐落、面积、质量等)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依法纠正。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土地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利益。 二是构建长效机制,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在土地征用补偿中要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土地 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行土地征用与建立社会失业、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同步进行,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失地农民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同时,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 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征地主体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使失地农民不“失业”。
---摘自<<农民日报>>20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