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这个角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结合起来研究,分析了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性。文章指出市场和政府的互补和互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农民自组织资源缺乏的现实要求,是当代中国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 市场 政府 良性互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并体现了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本文试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角度,研究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发展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注1]。它以农业的商品性生产为基础,以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及附加值为目标,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规模化,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其发展一方面需要市场推动,即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根据市场需求,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各类活动,以提高组织效率和效益。这种市场推动具有自主性、效率性和风险性的优势特点,同时又具有分散性、小规模性、非均衡性的明显缺点。正是基于市场推动的优势和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引导,即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过程来实现市场推动难以完成的任务,体现政府引导所具有的公益性、反应速度快和规模影响大的优势。这种市场和政府作用的互补性,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做到在市场推动过程中始终坚持政府引导,在政府引导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导向。
从理论上看,发展经济学理论关于市场与政府相互作用的原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战以后,发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不再把农户看作是愚昧、无知的经济主体,而是看作会计算、有创造力、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交易过程中,“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注2]。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因看,其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力量,即“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市场推进;“看得见的手”的力量——政府引导。发展经济学理论在研究了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历史过程后,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市场或政府各有优势,也都存在着缺陷,谋求二者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有机结合是合理的选择。世界银行在1991年的报告《发展面临的挑战》中提出“竞争性的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发展的有效的生产和分配货物与劳务的最佳方式。国内与国际竞争带来了刺激因素,挣脱了束缚企业家和技术进步的羁绊。但是,市场不能在真空中运转——他们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与规章体系。就其他许多任务而言,市场有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注3]市场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绝大多数成功的发展范例,都是政府与市场合作的结果。
从发展过程看,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本身就是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按照价值规律运行,促进了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竞争导致了两极分化,产生一批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只有联合起来,才能维护自身利益,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合作社。早在 1844年,在英格兰一个名叫罗虚代尔的小镇,由28名纺织工人创办了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确立的一些原则后来被称为罗虚代尔原则。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兴办的合作社,符合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随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适应市场需要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说,合作经济组织本身作为一种介于市场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组织制度安排,客观上要求市场与政府的共同参与和有效配合,这种内在要求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身对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依赖性,决定了其实现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首先是组织本身的内在需求。
从市场竞争看,农业市场竞争的急剧性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之间的矛盾,客观上要求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农业市场竞争的急剧性不仅表现在农业生产本身的市场化和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同时还表现在农业生产方式即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生产环节和服务的市场化以及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加入 WTO 后,农业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政府将根据相关农业协定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和减少关税保护,国外优质农产品会对国内造成冲击,新的农业保护体系尚未形成。政府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服务缺位的问题。而农业自身自然生产与分散经营的特点,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过程,经常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风险,同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低,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市场竞争急剧性和农业产业弱质性之间的矛盾,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外部动因。
从发展水平看,我国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现实地要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基础薄弱,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不快,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还不强,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经营管理素质基础较差。农业生产工具由于受到土地自然条件和规模经营不够的限制,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的程度还不高。农业生产关系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下,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由于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现实地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现实地要求构架以家庭承包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市场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业市场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统一大市场对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主要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湖南湘潭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案,以及国外同类组织发展的有益借鉴等三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从发展的过程看,走的是一条靠政府引导、示范引路、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的道路,在顺应市场需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同时,政府引导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农业部在全国开展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2003年又将浙江省作为试点省。初步统计,2004年各省直接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就有500多个。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协部门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销部门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的142家、占5.32%。可见,不存在依托而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高达70%以上,依托“龙头”企业组建的只有5%,这表明在2002年我国合作经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十分明显[注4]。从以上情况得到2点启示:(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发展需要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和良性互动,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二者的需要程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发展的初期,加强政府引导和培育十分关键。(2)在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问题上,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是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度”,不能搞一刀切、一风吹,做到健康稳步发展。
湘潭市农民养猪协会是随着生猪产业的发展,由农民和龙头企业自愿发起,政府引导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各种类型的养猪协会l26个,共有会员5.4万多个,占全市养猪农户的13%,年出栏生猪138万头,占全市出栏生猪总数的30.25%。 从调查情况看,湘潭市的养猪协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全市拥有伟鸿、港越、先锋、三旺、金锣等生猪加工企业13家,年加工能力170万头。全市由龙头企业带动创办的养猪协会74个,占全市养猪协会总数的59%。二是基层组织举办型。全市由基层组织创办的养猪协会21个,占养猪协会总数的l7%。湘潭县青竹村养猪协会就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牵头成立的,这种协会的形式深受群众欢迎。目前除了本村272户养猪户入会外,还吸引了周边9个村的800多户加入协会。三是专业大户牵头创办型。全市由专业大户牵头创办的养猪协会22个,占全市养猪协会总数的17%。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养猪协会由5个养猪大户牵头创建,发展会员165个。四是技术服务部门领办型。全市这类养猪协会有9个,占全市养猪协会总数的7%。通过创办养猪协会,增强了基层畜牧防疫部门的服务功能。[注5]湘潭市农民养猪协会为会员从事生猪产业化经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对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湘潭市引导扶持养猪协会发展的做法,为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导向,实现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与壮大优势产业相结合,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探索“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协会发展的“双赢”,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同时,要加大政府引导扶持的力度,实现维护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与加强对农民的引导扶植相结合,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世界各国由于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对农业干预的方式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最典型的有美国的市场为主、政府结合模式和日本的政府为主、市场结合模式。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民间力量不断成为推动美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从而逐步形成了市场为主、政府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协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市场体系衔接产销关系,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既得利益,而政府则通过政策和法律来引导和规范组织活动。在合作社的产生演化进程中,美国政府的态度大致先后经历了5个阶段(表1)。19世纪末以前美国处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作为“守夜人”维持市场秩序。到二战以后,政府才开始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目前美国正处于由对合作社的参与向调控过渡的第5阶段。1994年美国农业部重新改组了机构,将合作局、合作社技术推广局及信贷体系统一合并入“农村社区及合作社发展局”,以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服务和扶持。
表1 美国政府对合作组织态度的演变
资料来源:李伟克,国外农产品市场体系与销售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情况,《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9期。
日本是人多地少、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并不明显,农产品的商品率低,农产品短缺与小规模经营效率低的矛盾、农业小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成为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难题。针对个体农民规模小、资金少、创新能力不强的特点,为了减少中间商的过度盘剥和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政府通过财政扶持、优惠金融政策对弱质农业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推动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在遵循商品流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官办型的批发市场和农协组织,以加强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有效调控,维持市场秩序。日本发展较为完善的全国基层农业合作组织有4000多个,99%的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农协组织。政府直接兴办农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组织农民合理经营和有效进入市场的主要渠道。日本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合作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农协组织的特殊地位。日本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显著特点是集约化生产农户、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产业化加工企业紧密相联,成立学会或协会组织,组织成员按统一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
以上两种发展模式中,市场和政府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各有特色,但都是从本国的经济、社会、生态、资源、自然条件出发的,反映了发展的客观规律,都有值得借鉴的共同点:(1)都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合作组织市场和政府的良性互动。农业再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农业生产经营除了经济规律以外还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不论农业生产力水平高低,不论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也不论自然资源禀赋的国际差别,家庭经营具有多重适应性和多重优越性。我国也应当在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都采取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式,形成适应本国特点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都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适应市场需要,组织产业化发展。(3)政府在协会组织发展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政府不仅为各类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还通过税收优惠和各项补贴政策,使这些组织避免了部分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
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基本的原则:
一是市场主体自我发展与政府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其形成就主观条件而言,主要取决于主体的认知能力和发展水平,即能否认识和捕捉到获利机会的存在;就客观条件而言,主要取决获利净收益的大小以及组织的外在环境是否允许主体出现,即外部环境的给与和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市场主体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实现市场主体自我发展和政府培育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市场主体才能够健康发育成长。
二是产业发展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始终是相伴而生的,农业生产区域化和专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这种区域化和产业化分工,必须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才能实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市场化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和培育,政府引导和培育农业产业化发展又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只有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产业化,也才能实现市场和政府作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有机结合。
三是市场配置资源与组织盘活资源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农民自组织资源的匮乏,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光靠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发挥现有农村各类组织资源的共同作用,这是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组织保证。实践反复证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得好的,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类组织的扶持作用,都是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良性互动的结果。
四是农民自主自愿与组织适当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社员自主自愿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组织的正确引导。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农民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引导入社的农民社员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参与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领导人按章办事,着力培养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成为有组织引导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助组织。
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可以从思想理念、组织构架、运行模式、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等5个方面做出路径选择。
1、思想理念。思想理念是能够比较稳定地引导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各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思想理念要有一个新的突破和发展。要充分认识基本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自下而上、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坚持组织类型多样化,切实加强分类指导,不要强求一律。要充分认识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市场观念、自主观念、政府引导观念、法制观念,坚持民办官助,在起步阶段加强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抓好示范引导,完善内部章程,边发展、边规范,实现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官助的路子。
2、组织构架。要明确党和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构架。要明确主管,改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主体多头,缺乏主管部门的问题。目前,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可以说,每个部门都可以去进行管理,都有审批权,互相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农林、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服务与监督,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要建立全国性农民协会组织。近些年发展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生产经营规模不大,迫切需要进行再合作、再联合,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础上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推动贸工农一体的农业产业化。要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继续把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起来,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协会组织,形成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要建立健全服务组织体系。科技、金融、农资、质量技术监督和标准化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建立与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系,开通“绿色通道”,整合组织资源,建立健全支农服务组织体系。还要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架构。建立健全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明确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物资、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3、运作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因地制宜,多模式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农民自办、联办,农民和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也可以是农民与其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试验和发展。从实际来看,目前根据其依托组建的主体不同,主要以下6种模式:(1)“支部+协会”模式。主要特征是:由村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牵头,利用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优势,有的也以村集体资金入股;一般以围绕本村的传统主导产业组建合作社居多。这种类型主要有四川省的“支部+协会”模式,湖南资兴市、湘阴县等县市的“支部+协会+村民自治组织”模式等。(2)“农技部门+协会”型。主要特征是:由基层农技部门牵头兴办,一般以组建协会居多;利用了农技部门的技术、服务等优势;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统一服务和实施农业标准化等方面作用较为明显;在统一市场营销方面较为缺乏。(3)“供销部门+协会”型。主要特征是:基层供销部门牵头或参股兴办,一般以组建合作社为主;利用了基层供销部门的场地、经营等优势;在统一商标、统一标准、统一营销,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作用较为明显;股金结构往往由供销部门控制。(4)“龙头企业+协会”型。主要特征是: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一般以 组建合作社为主;利用了龙头企业的加工、品牌、营销优势,成员产品往往由龙头企业加工后销售;股金结构往往由龙头企业控股;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往往合而为一,把合作组织作为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多数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5)“批发市场+协会”型。主要特征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兴办,一般以组建协会居多;利用了产地市场的流通、中介优势;成员产品往往通过市场平台交易,多数合作组织主要以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为主,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6)“专业大户+协会”型。主要特征是:由农村生产或营销专业大户牵头兴办,一般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利用了原有的生产技术、产品营销队伍和营销网络优势;以合作社或协会的名义直接注册商标、制定和实施生产质量标准、进行市场开拓;与成员的利益联结较为紧密。
4、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其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将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但一般应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目前要注意改变过分突出按股分配的倾向。完全按股分红或以按股分红为主的分配形式,可调动入股者的积极性,便于筹集更多资金,但按股分红要适度,一般不要超过按交易分配的比例。对于股份合作组织,其分配要把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以更好地体现“劳动联合"的经济特性。二是完善监督机制。要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农村专业服务组织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参加农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健全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农民或者说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要有民主的选举制度。一人一票,合作组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都要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实行民主决策,通过召开全体社员代表人会来民主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确保年终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等。社员要有独立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通过表决来形成全体社员的统一意见,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成为有活力和凝聚力的组织。
5、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律保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推动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立法的侧重点应是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要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修订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建立政策保障。目前,政策供给不足是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原因。要通过制订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流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作者系湖南省委组织部组织部组织指导处副处长、正处级组织员)
注 释
[注1]丁恒龙 金丽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4年5月第一版 第43页
[注2]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27页
[注3]世界银行 《发展面临的挑战》 北京:我国财政出版社,1991.
[注4转摘自 郑有贵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 来源:中国经济网
[注5]转摘自戚和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来源: 湖南日报
参考文献
1、丁恒龙 金丽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4年5月第一版
2、世界银行 《发展面临的挑战》 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
3、世界银行 《变革世界中的政府》 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
4、《中国农村经济》杂志1997年至2004年相关内容
5、周天勇 主编 《发展经济学》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79年9月版 2002年10月第3次印刷
6、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下卷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7、阿瑟.刘易斯 《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8、潘维 著 《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0、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