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两会尤其关注医药问题,会议上人大代表指出:药价“一降就死";有的降价药品换个“马甲"就能起死回生。
第21次药品降价刚结束,药品价格的黑幕再一次被撕开,又再一次无声无息弥合,如同前几次一样未见明显成效,形成“有价无药"的尴尬局面,甚至有的销售网点甚至有70%的降价药根本买不到。被降价了的品种,药厂自然降低了生产积极性,甚至放弃生产,转而改变剂型、包装、品名后,摇身一变又是药品柜台中的大爷。这种现象的确让人气愤,但我们也不应简单地把矛头指向这些药商。每一次降价,政府初衷是要压制流通渠道的价格加成,但结果每次都是药品生产商遭灾,最终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有谁会愿意“赔本赚吆喝"呢?其实,简单的降价举措,牵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团体,最后便促成了“老药新制"的骗局。人大代表归纳出的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我国的药品流通环节有6个至9个,而国外一般是2个至3个。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往往加价200%-500%。(笔者注:之所以早期的药品降价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是因为整个产业链将降价压力集中到药品生产企业后,生产商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到了后期,生产商承受不起降价压力,渠道商又不愿放弃高利润,最终导致整个供应链崩盘,药品停产。因此可以预计,日后药品降价行动的收效将日渐式微。)
二是以药养医的制度沉疴。目前大医院药品收入平均约占医院总收入的50%至60%,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这一数字已高达80%至85%。在利益驱动下,那些利润少的降价药,自然被打入冷宫。(笔者注:这是我国的特殊情况,也是历史的无奈。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长期缺少投入,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出现了畸形,因此改善医院收入状况有助于降低药品价格,也是必由之路。)
三是新药审批流于形式。王晶代表说,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了1.9万种新药报批,而同期美国FDA受理的新药报批数量仅148种。近几年,出现许多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他们聘请有关官员和专家为顾问,变相行贿以申请新药批文,将原先至少5年的正常审批速度缩短到一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笔者注:我国的法制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加上医药行业行贿受贿的“犯罪成本"很低,这类情况的发生自然很多。)
人大代表的提议非常中肯,但我想进一步应补充以下四个重点:
首先,重点抓基础用药,并纳入政府公共卫生职能体系。
基础药品和基础医疗一样,都是政府本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加强扶持。至于扶持的办法,我想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补贴",另一种是“委托加工"。
生产补贴的方式可以借用政府处理基础医疗职能的做法:现在的公共卫生职能基本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且国家通过向其购买服务的形式履行应有职能,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样,政府也可以按照药厂核定生产量和供应量给予利润补贴,并销往指定渠道。
委托加工的方式类似于招标活动,即把药品销售招标扩展到药品生产招标,在指定药品品种的基础上进行药品OEM改革,这样即可以保障生产厂家的合理利润水平,同时也保障了低价常规药品的供应。事实上,国家已经启动了类似的办法,2007年我国已经确定内地第一批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和药品品种,10家大型制药企业被指定生产32种基本用药,这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其次,在药品行业管理中要正视药品的商品属性。
药品和医疗一样,都有着不可回避的市场属性。但是,在我国以往对医药行业的管理中,一直带着浓烈的“仇商"情绪,不能正视医药产品(服务)的市场规律,并且一直企图用“计划经济"管理形态对其强制控制,结果却不尽人意。笔者认为,借助市场手段来解决医药行业混乱问题是必经的一道门槛,一方面要用市场手段“疏"、一方面要用计划手段“堵",疏堵结合而后井然有序。正如困扰药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渠道体系",单靠“价格控制"的手段是无法达到目的的,政府必须深入销售渠道的本质,规范和梳理渠道经销流程,才可能根治顽疾。
再次,我国的药品生产行业需要提升技术高度。
我国大部分药厂生产的品种,都是仿制药,重复投资严重,技术壁垒很低。在这种“进入壁垒"低、“撤出壁垒"也低的市场中,市场结构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药厂放弃某个品种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损失,更新生产品种也不需要追加什么投入,这就造就了低价药轻易“改头换面"的现状。如果我国的药品生产和研发结构进一步升级,市场规律便会发挥良性作用,这种情况将会有所抑制。(笔者注:但是同时,也正是在这种行业大背景下,大家都没有考虑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技术投入,便简单地用生产成本来衡量药品价格,误导了社会对药品定价的理解,比如许多媒体记者“揭露"同种药品不同价格的“黑幕"等等,其实都是误解所至。稍懂制药的人都知道,配方的前期研发、原料比例及纯度、剂型、工艺级别都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单以主要成分为根据论长短是不科学的,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对此持辩证的理解。)
最后,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整个产业链从生产到销售,至少经历了四个环节:新药审批→成品生产→经销批发→终端零售,每一个节点都存在黑幕。虽然政府在这个链条中加大了监督力度,但执法效果仍有待改善,一方面由于对手过于狡猾,另一方面由于总体执法环境的欠缺,这其中牵涉工商、卫生等诸多职能部门。当然,不容否认,部分的政府官员腐败行为也是药品腐败的组成部分。
从以往经验看,政府的监督优势在于前三个环节,而在终端销售层面却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则可大有改观。当然,社会的监督也需要组织保障,这些事务可以交由民间组织或者基层社区完成,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而社会监督者定期向政府提交考察报告和民意统计,工作性质以提供一线资讯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