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讲谋略 多创收益近五千



房屋拆除业务是房屋拆迁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之一,如能巧妙的制定合理的拆迁方案,则可以使得拆迁公司从中得到税收利益,进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目标。

[案例]长江公司系某地一般纳税人,2005年准备将其一座旧车间拆除后改建为一展示厅。该车间面积为5 000平方米,房屋原值1 000 000元,累计折旧900 000元。南湖公司是当地一以房屋拆迁为主要业务的拆迁公司,并且已经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执照,该公司准备承揽这项拆除业务,作两项方案如下:

[方案一]南湖公司为长江公司提供拆迁劳务。长江公司支付南湖公司劳务费10 000元,拆除后,得到的废旧钢筋等材料20 000交于长江公司,但由于长江公司废旧物品销路狭窄,这批收回的废旧物资最多只能卖22000元。

[方案二]南湖公司准备以每平方米2元的价格购买这个厂房,并自己支付劳务费用3 000元,但长江公司要将房屋拆迁得到的废旧物资归南湖公司所有。经过双方商议,如果采用方案二,拆迁完毕,南湖公司需承担因为使用该方案令长江公司纳税人身份转变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等部分的损失。收回的废旧钢材南湖公司因为有售货渠道,所以可将这批废旧钢材以30 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下面就两个方案进行比较。

首先看方案一,在这一方案中,假设废旧物资卖出,同时不考虑增值税,在这种极其优越的假设前提下,长江公司仍要发生损失88000元(1 000 000-900 000+10 000-22 000),基于在计算所得税时,这笔损失可以扣除,即减少所得税88000×33%=29040元,但也会发生实际损失58960元的现实实必须承担的。

而南湖公司就可以取得收入10 000元,但是由于为南湖公司提供房屋拆除劳务,按照营业税中的相关规定,应就其所得收入缴纳营业税300元(10 000×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0元,税负合计330元。实际获利9670元

再看方案二,对于长江公司而言,其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计征营业税300元(10 000×3%),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30元。这样一来,长江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损失为90330元(1 000 000-900 000-10 000+300+30),这笔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也可扣除,减少所得税90330×33%=29808.9元,实际损失60521.1元,比上一方案多增加损失1561.1元。而对于南湖公司,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买房拆料行为应当缴纳契税300元(10 000×3%),但是由于南湖公司已取得废旧物资经营执照,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对外销售废旧物资按一般旧货经营单位认定,在将拆除的旧钢筋对外销售时,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税,即其应纳税额30000×4%÷2=6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元,这样一来,南湖公司获利(30000-10000-3000-300-600-60)=16040元,比方案一多获利6370元(16040-9670)。

综上所述,方案二对于长江公司而言,可以增加现金净流量(10000-330)=9670元,比其自行卖材料更省事些,况且拆迁完毕后,南湖公司会补偿因为其自身纳税人身份转变而多支付的1561.1元负担,可见方案二对长江公司是有利可图的。而对于南湖公司来说,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拆房业务是必然发生的,如果采用方案二,则可以顺手牵羊,多得到额外收益6370-1561.1=4808.9元的收益,显然,对自身也有利。因此,方案二更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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