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当前,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报道中列举的资料表明,至2005年,尚有一些省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300元以下。———即便如此,这种所谓的“标准”也只是停留在数字上,报道中披露:90%的农民工等低收入从业者根本不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换言之,这些本就已经低于要求的标准,在许多用人单位其实仍然未被遵照执行。
老实说,对某些从业者的收入低是有一定耳闻目睹的,但完全没能料到的是:“低工资”竟然会低到如此程度,而且这种现象会是如此普遍。众所周知,按收入计算,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仍然是“金字塔”型,尚未过渡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这一社会学家公认的最佳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去年9月推出的《中国中产阶层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中产阶层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1.9%。在这样的一个收入结构下,越是往下,人群的基数就越大,所以“最低收入”标准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仅仅涉及到少数人的问题———这意味着,在当前社会中,收入比“最低收入”还要低的从业者,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
这显然已经是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国家之所以需要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是因为“最低工资”有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只有拿到“最低工资”,从业者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才能维持一个较为健康的心态;分配绝对公平或许是困难的,但不能利用不公平的分配,让一部分劳动者沦为赤贫。分配不公造就的贫困,还不同于天灾造就的贫困。前者造就的赤贫,会使人们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并由此生发出种种极端的心态甚或行为。可以说,社会上多出几个比尔·盖茨那样的巨富没什么关系,但如果因为分配不公,多出了亿万之众的赤贫者,社会的稳定必将遭遇挑战。
所以,虽然“低工资”曾经被一些地方视作完成原始积累、增强竞争能力的秘诀,至今仍然还有经济学家在为“低工资”的合理性寻找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低工资”至如此程度,“最低收入”标准都成为虚设,无论如何都已经触及到了社会安全的“红线”。这已经是一个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
综合看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且有效的“抓手”。———谓其必需,是因为过低的收入,会使这些从业者无力赡养父母、无力给予子女必要的教育、也无力发展自身;他们或终将沦为赤贫,在生活的深渊中愈坠愈深,无力“翻身”。换言之,这是社会对这部分人群的抛弃、淘汰。所以,如果听任“最低工资”标准迟迟得不到落实,势必会形成社会阶层的严重断裂。
谓其有效,是因为如上所述,解决了“最低收入”的问题,首先可望有效改善大量社会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安抚他们的情绪。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每月多上数十数百元或许无感觉,对那些月收入仅三五百元者,哪怕每月只多出几十上百元,其生活及精神定将大有改观。其次,解决“最低工资”问题,也可有效刺激部分消费。内需不足,是当前困扰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解决多数人收入过低的问题实属必然。再次,解决“最低收入”问题,对缩减贫富差距,改善社会收入结构,促进社会稳定也意义匪浅。
所以,“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问题,实是关乎社会公平、经济活力、人际和谐等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解决“最低工资”问题,将对和谐社会构建直到良好助推作用;也只有解决好“最低工资”问题,和谐社会才能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