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工商总局四部委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加强对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场“外资打假”运动正在悄然展开。(6月14日《市场报》)
商务部外资司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对华投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来自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离岸中心的投资大幅增加,实际投入外资超过240亿美元——弹丸之地的投资总量竟能远远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足见由国内资金“中转”而成的假外资大行其道之甚。
国内资金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成了“外资”,就能享受超国民待遇,这样的资本“镀金”显然是非常划算的——因为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却高达26%左右,内资企业税负差不多要比外资企业多一倍。当然,假外资对税收流失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是我有些不明白,既然看得到假外资造成的巨额税收流失,为何就看不见外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千万倍巨额税收流失呢?如果说以前没有参照数据的话,那么假外资通过出国“镀金”的方式,已经非常直白地告诉了我们为外资超国民待遇所付出的代价究竟有多大。
想想假外资其实也挺可怜的,在自己国内投资,却不得不装扮成一副外资的模样,为的只是获得一个平等的待遇。这很难不让人想起清末民初的外国租界,乃至于臭名昭著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曾经的崇洋媚外既有奴性也有无奈,开放之初的“厚外薄内”既有薄弱的基础也有长远的考虑,但是,现如今该是褒奖和弥补内资“雷锋行为”的时候了。实现平权、取消特权,是最为基本的要求。
无论如何,要求内资长期发扬“雷锋精神”,以支持对外资发放可持续的超国民待遇,是不合时宜的。我们现在已经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内资有权决定自己的一切经营行为,自然也包括拒绝做雷锋。如果我们迟迟不能实现平权,那么内资到国外去“镀金”,就是完全正当而且合理的。
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使命和追求,只要超国民待遇依然存在,“外资打假”就不可能会阻止内资到国外“镀金”的步伐,当然也无法挽救因内资“镀金”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其实,内资到国外“镀金”,在证明外资超国民待遇不合理性的同时,也是在证明外资超国民待遇对经济发展有效性的趋无:超国民待遇在引进外资的同时,等于也是在驱赶内资。超国民待遇对内资的驱赶效应已经非常明显。因此,“外资打假”的唯一效果,只能是把本来还是假假的外资,变成真正的外资——说白了,就是要逼迫资本不姓“内”,逼迫中国人不做中国人。
彼时的正确完全有可能演变成此时的错误,所以我们要“与时俱进”。如果说在最为讲究平等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仍然坚持给外资以超国民待遇,是一个错误的选择的话;那么,“外资打假”则无异于在旧错之上再添新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