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 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亟需改革



谁都知道,农村的改革开放是从各种“大包干”开始的,后来对这种做法作了制度规范,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20多年来的巨大变化和进步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三农”问题越来越在难以解决的意义上成为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也是明摆的事实。其实,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农村改革开放的主要动力和内容都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阻碍农村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度因素也正是它。这里的原因在于,这些责任制对农村生产力的促进潜能已经用尽了,而对于农村社会公正(主要是分配方面)曾经有过的一点点作用也被证明是十分表面和极其脆弱的。用不着太多的理论分析和数据罗列,常去农村的人凭经验就可以知道,大约从上个世纪的86、87年开始,责任制已开始显露其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的困顿境况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下面将指出这些原因),从中央到地方却都在强调这种责任制的30年不变(从政策导向上看简直就有永远不变的态势)。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体制改革本身亟需改革,而改革的实质内容,是如何使相分离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一个合理有效的联结机制。在其他一些文章里,我把这一次改革叫做第三次土地解放,前两次分别是解放初期的土改和改革开放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集中说明,为什么会出现以实施这种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这种责任制在哪些主要方面表明自己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阻力或桎梏、以及这一次改革的现实可能和主要内容。

1、责任制是个问题

农村改革的开启、核心内容、以及现在说仍要长期坚持的政策,都是各种责任制,但之所以如此,在于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现在到处都在讲“三农”问题,但很少有人明确说明他所说的“问题”是什么意思。事实上,“问题”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指“关于什么”,类似一种指称代词的用法,比如说“关于三农的问题”、“关于交通拥堵的问题”、“关于那次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等等。还有一个意思既不代表什么,也不在化简的意义上指称什么,而是指某种状况本身就是问题,它具有矛盾和困难的性质,迫使整个社会不得不去应付它、解决它。“三农”问题就是这后一个意思,它不是指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尽管在具体说法和做法时可以具体有这层意思),而是指着三个“农”本身就是问题。

上面的说法道理很简单,只要指出一个事实就能够明白:任何经济活动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是有清楚定位和联结的(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比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区分及其它们各自对经营权的安排或运用),唯独责任制,不仅所有稀里糊涂、无从落实,而且还恰恰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非联结)为其成立前提。这就是一个问题。因此,至少从逻辑上讲,为了尽量少受问题的困扰,或者说尽快摆脱问题的境况,责任制只能是一种实施时间越短越好的过渡性措施,以便通过新的状况替代(也就是新的改革)使问题本身失去意义(顺便说一下,所谓“解决”问题也只能指这个意思,否则,同类性质的技术性修补只会使情况更加糟糕)。

当然,一个事情仅仅从逻辑上讲是不够的,因此还有必要简括说一下农民问题的产生及其不同内容的阶段变化,才能明白不得不先采用责任制而后再改革这种制度的原因。农民既是“三农”中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因素,更是目的和行为主体,因此从节约篇幅计,这里就说农民问题而不说“三农”问题。

农民作为一个问题是由中国现代化开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性质决定的,在此之前,中国并不存在农民问题。反帝反封建任务的核心是废除土地的地主私有制,于是就要动员广大农民来做革命的主力军,但是,农民也是地主,只不过他拥有的土地较少而已。因此,唯一的道理和做法,就是把同一所有制系列上的人划分成不同的阶级,叫做地主、富农、中农、中下农、贫农(雇农不算,因为他不在此系列)等等。这就是问题,因为农民要把自己从其所属的所有制系列中剥离出来,从而具有另一种阶级性质(也可以叫阶级自觉或自为吧)。这一做法既是革命的道理,也保证了革命的成功,但紧接着问题又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完成的是一种平均地权,但这一革命本身的社会主义方向既不允许以私有制形式来平均地权,各种客观条件的局限(主要是农村人多地少、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能力太低等等)也使分散和平均化的土地私有制无力支撑现代化建设的经济经营。于是,人民公社体制终于把平均了的地权本身公有化了,这时,农民问题的主要性质成了农民如何从新民主主义革命主体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体的转变、以及对这种转变的胜任,这一性质的矛盾在于,集体的名义使集体内的成员既无法对自己负责,也无法(并且可能还不愿意)对集体负责。所以,接下来的改革理所当然地选择了责任制,也就是使农民有一个办法对自己负责。但是,责任制本身又是一个问题,因为它既没有改变所有制,也没有提供对经营权本身真正负责的保证(这一点将由下一节的讨论来说明),相反,它以半倒退的方式(比如承包责任制的量化依据正是平均化的地权)提供了某种经营权,从而用平均地权所能激发的生产积极性和所能增加的分配份额来应急。显然,积极性要有其实施对象和条件才能持续生效,而现在农民增收的困难已经表明了可供分配份额的匮乏。所以说,由责任制困境所体现的农民问题特性表明,这一制度作为过渡性措施的任务早已完成、其进步性潜力已释放殆尽。

责任制问题特性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很有讽刺意味的,即政府和农民都说此一制度不能变。其实,农民很想改变,各种土地流转的做法表明实际上已经在变了,但是,农民的话往往是有弯子的:他说政策不要变,是指已有的好处不能丢失了,而不是真的要维持现有做法。至于政府,我看大抵是还没找到好的办法,或者说还难以下决心(比如要考虑稳定、要找到延续政治理念的合适说法等等)。因此,30年或多少年不变的说法,正反映了一种言不由衷的困境,至少是歧义多多的语境。

2、阻力或桎梏

虽然说讲清道理就可以了,但真正决定改变某种做法,还在于能否真正痛感到现有做法的弊端。因此,这里再简单说一下责任制已构成农村发展阻力或桎梏的主要表现方面。

首先,人多地少的现实(姑且不说农产品价格的刚性极限)表明,几亩地对于一个农民(或农户)来讲,无论怎样自主经营,现有的经营性质(或内容)无论有多大产出,顶多也就是维持温饱的水平,至少是绝无致富的可能,就连小康也极难达到。因此,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责任制所负的责任水平极低,支撑不了现代化。

第二,责任制的自主经营是以分散生产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力的提高。这一弊端主要有两方面含义。其一,不管生产本身如何使用科技手段(且不说这种使用受到分散生产的极大局限),其产出基本上仍是初级产品,而在能够创造增值效益的环节(比如加工、贸易等)方面很难有所作为。事实上,农业作为生存资料的生产永远只能是初级生产,因为它不过是把光能变成化学储能的自然转换。我们现在往往乱讲高科技,好像科技贡献率高就能致富了,其实这是对财富生成(或来源)方式的极大误解。根据那些喜欢量化分析的文章所说,中国现在的农业科技贡献率大约为40%,而发达国家为60—80%。这种算法即使是真实的,也不等于中国达到80%的科技贡献率农民就致富了,因为关键在于如何增值。中国农产品再多,大部分也还是为众多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所消耗了,而且现在的情况一方面是农业在经济结构中比重越来越低,人口却越来越多(即使是农村人口也是如此,所谓劳动力转移可以减少农村人口的说法在中国实在是一个弥天大谎)。发达国家的农业之所以可以赚钱,在于农产品国际贸易对它们来讲是纯赢利,也就是说,总额比不上其他产业,但却是纯赚,农产品贸易之所以成为各种国际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最激烈的项目,原因也就在于此。但是,发达国家能够如此,在于他们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农产品在自给自足之外有大量剩余,或者该国因为钱多(或人口少)而不必顾虑进口农产品的费用和安全问题;另一是整体发展水平较高,各种制度既能保证农业分享其他产业的科技进步助益,也能保证让农民享有与其他从业人员同等水平的公共产品供给。显然,这两个条件中国都不具备,而其中第一个条件天然地就永远失去了。其二,分散的或自然的自主经营难以支持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和管理。这方面的道理很简单,情况也很清楚,就不多说了(随便到农村看看就知道,农业基本建设系统大多仍是人民公社体制留下的,而且遭到严重毁损)。

第三,为了产生增值效益,至少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以减少浪费,许多地方尝试了各种土地流转办法。之所以讲“尝试”,就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和效益,政策虽然鼓励土地流转,但所有权的失缺仍是实际操作中的底线。目前的各种流转只能在经营权上做文章,这就使农民处于极为软弱和不利的谈判地位,因为他根本没有谈判资本:土地不是他的,而能够带来增值的经营资本(资金、技术、人才等等)全在非农民一方。因此,流转即使有了增值效益,农民能够分享到的份额极为有限,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反正不流转也挣不到钱,流转起来能有点钱赚就算了,而且往往还比原来的生产省力气。事实上,各种土地流转(包括所谓公司加农户之类的专业化或产业化)不过是市场上随机的碰运气,而且还要看非农民的那一方有没有兴趣、愿不愿意和农民一块游戏。

第四,经营权当然无法对所有权负责,因此在任何涉及到土地变性的活动或项目中,农民并不能对这种土地变性的决策和实施负任何责任,甚至也无法保证自己的意愿表达和利益维护。这方面的道理也无需多说,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的对农村土地的征、占用,已经成了对农民的明显剥夺。对此也有做定量分析的文章说,这些行为带来的土地净差价约在14204亿—30999亿元,而农民对此却一无所获,难怪违规违法批地的事情屡禁不止,反而扩大哩!其实,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征、占地,而在于补偿政策。如果农民有所有权,土地的转让就是有价的,反之,不过是国家(包括打着国家名义)对其土地的重新安排或计划。土地无价,补偿只是道义行为,这就是对农民新一轮剥夺的性质,其弊端显而易见,仅从农民来讲,十补九不足的心态就是持续滋生社会不稳定的温床,更不要说土地变性和由此给农民带来好处之间并无必然的正项关系。

3、改革路径

由上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亟需改革,而且是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怎么改呢?现在大致有两种路径取向。喜欢讲“渐进”的往往强调各方面条件的准备、培育。其实,只要是自己家的事,往往真实的实施就是条件,不去做不仅永远没有条件,而且生成着的条件还会发生性质变化。比如,越南也搞类似的责任制,而且说70年不变。如果说为了避难就易,或者说迫不得已,只能先采取责任制,那么中、越的情况差不多。但是,从越南现在的做法来看(比如土地的股份化转让),70年时间可能恰恰成为土地私有化既成事实的过渡条件,这就和中国不同了。再比如,中美关系涉及到外国,不是中国一方说了算。我们在和美国人打交道时总是要他们遵守三个公报,事实上,三个公报中的前两个距今已32年,后一个也22年了,世界格局的变化已提出了签订新协议(或公报)的要求。美国人正是知道这一点才不签新协议,从而利用三个公报来为他们的耍无赖提供主动权,而只能援引三个公报来约束美国的中国反而处于被动地位。改革责任制是中国自己的事,问题只在于是否决定去做。

还有一种激进的观点,就是主张私有化。这是完全行不通的。一方面,人太多地太少的条件不能使农民从私有化中获得好处,相反,如此众多人口在完全私有化竞争必然会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情况下所造成的压力,是任何社会和政府都无法承受的。另一方面,私有化无法操作,因为找不到以什么根据、以及从什么年份算起的土地平分点。

我认为,改革路径在于用合作的机制使集体的名义落实为农民的权利,具体说来,就是以股份合作的办法或方式建立公共土地所有制,各种责任制仍然可以在操作意义上采用,但却已经成了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具有联结机制保证下的一种方式选择。我们现在讲确立和保证农民的权益,但问题在于什么权益,如果只是分离的、不完整的、形式上的权利,对此的“确保”即便不全是无的放矢,也不可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公共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现代化水平的平均地权,它所提供的是能够使农民创造并分享增值效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联结机制。下面分两种情况来说明公共土地所有制的建立,而它们共同的主要运作机制都是股份合作。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的征、占。现在,土地征、占的变性方向都是把农民的土地(名义上是集体的)变成国家的,而改革的做法是使之成为公共的。具体的做法是,除了国防需要等极端用途之外,征、占的土地归原来的农民和使用土地的各方(比如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共同所有,所有权都由股份来量化,股份可以转让。这时要保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土地应该在悬置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估价。其二,农民和非农民应该就各自对土地将要用于的项目的预期效益所作的贡献来分配所占股额的比例,但是,农民所占的比例总额不能低于“其一”所估的价格。其三,农民和非农民各方取得的都是以股份形式所拥有的公共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不能只靠这个股份在土地经营过程中食利。因此,公共所有者各方实际上也组成了一个合作经营的实体,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实体中的不同成员是以不同的合作方式相互联系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和运作机制同下一种情况将要说明的股份合作制,此处暂略)。这时候,农民可以从事与原来这块土地有关或无关的工作,经营实体(主要就是指征、占土地的一方)则有义务帮助农民提供各种技术培训和就业途径。实体中合作成员进入股份分红的实际份额,以基本股份(对农民来讲主要就是原有土地的股份量化)和成员以各种方式与实体所发生的交易量这两方面因素为标准或根据。其四,征、占地一方(主要是国家)仍可对农民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这一方面是出于道义(因为完全由农民自愿来完成土地征、占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也是实际需要,比如用于实体经营的启动和初期运作的投入、农民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所需的成本等等。

上述改革的好处是明显的。其一,确立和保证了农民真实的地权;其二,真正结合了个体的利益和公共的所有;其三,避免了导致两极分化(至少是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土地私有化;其四,理顺了农民当家作主的道理。这些好处的意义怎么估计也不过分,因为它不仅从根本上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责任制问题失去意义,也使农民增收这个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假问题,就像从来没有谁该对所有企业赢利负责一样)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这样做未必能保证农民致富,至少短期不能,甚至也不能保证农民有明显的增收,因为这么多人的增收(且不谈致富)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自然(或客观)条件,指望任何政策能做到这一点都是不现实的。这些好处对于下面要说明的第二种情况也是真实的,不过第二种情况涉及的是绝大多数农民,因此也更具有农村发展的普遍性。

第二种情况就是农村经济本身的股份合作制。在没有土地征、占的情况,仍然建立公共土地所有制,以虚拟股份的量化方式使农民真实地取代集体对土地的名义拥有。这种虚拟股份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不发生国家征、占土地,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各种项目的开发、新型合作实体的兴建、集体资产的处置、以及更灵活多样的责任制重组,等等这些行为或活动都可能涉及到股份的量化。因此,虚拟股份成为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具有联结机制的资格,或者说是保证产权物权化的资格。股份合作的方式很多,既可以涉及到土地的经营和流转,也可以是不同生产(以及经营和消费)者的合作交易。不过,除了土地的公共所有制是中国特色之外,我这里讲的股份合作大体类似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运作原则。这些原则大致包括:1、合作成员同时具有所有者、生产(或经营)者以及管理者的多重资格和身份;2、用自治自助的合作来支撑和保护农民的产权资格和经济利益;3、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4、以自愿和平等的方式将个人的权利、增值效益分配以及公共积累紧密联系在一起。

 司法责任制改革 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亟需改革

合作组织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为所有成员创造增值效益而成立的,而不是企业本身(或企业主)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不一定都是农民,而且包括个体成员和团体成员。谈到创造增值效益,一般就会说规模化、产业化、科技化等等,但是,并不是有了这些“化”的经营实体就能使农民分享增值效益。所以,必须建立合作原则,股份则是合作运作比较有效的一种方式。对于合作组织来讲,其重大决策(比如吸收新成员、向社会融资、开办新企业、开发新项目,、以及同其它组织或实体合作等等)都要通过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程序来决定,同时,为了持续发展,合作组织必然会有不断提高全体成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因此,从创造并分享增值效益来提供持续增收来讲,股份合作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办法;从不断改善农民生存境况来讲,股份合作更是长期的必由之路。土地(广义讲包括森林、草场等)对于中国农民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同时也是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仅此这一点(还不谈什么历史、文化等因素)就表明,不管怎样进行劳动力转移或城市化,中国农民只有自己组织起来,以公共所有者身份进行合作,才能持续发展自己。

股份合作的领域十分广阔,包括生产、加工、经营、贸易、金融、研发、甚至公共产品供给等等,而且农村在这方面一直就有程度不等、方式各异的运作经验,恰恰是责任制阻碍(至少是局限)了这些合作的良性发展。比如,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办、队办企业就是一种合作经济,虽然不搞股份,但却对本共同体(公社、大队)带来明显的收益。由于这些收益落实不到个人,更由于整个体制问题,改革开放搞起了责任制;然而正由于各负其责(也即不合作),乡镇企业越来越和农民无关了,同时乡镇企业自己也成了市场竞争中各自为阵的孤军。另一方面,发展好的共同体差不多都是一个合作实体,比如江苏江阴的华西,无论合作化、学大寨,还是责任制、市场经济,它总是发展很好,水平一流。这里的原因很简单:华西作为一个合作实体很会经营、很有能力,但它所要保证的是实体成员的利益。反过来看,农村信用社应该是纯粹农民自己的股份合作组织,但现在信用社不为农民服务,反而把农民的钱投向别处,农民也由于失去了合作机制而不去顾及信用社,结果两败俱伤。其他如供销合作社,更是由于同样的原因举步维艰,或虽惨淡经营,但其合作性质已名存实亡。

股份合作的具体做法肯定多种多样,依情况而定,但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经验来看,入股、生产、经营和分配还是有其一般的运作规则的。比如,合作成员可以各种方式入股,股金大致可分为保证金、经营的基本投入、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累等。合作组织的成员各有分工,而他们参与分红的股份额是由他们以其不同工作所代表的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量来体现的。因此,虽然合作组织可以是某种企业实体,但其成员并不一定都在这个实体中上班。相反,更多的情况是成员各有其职业或生产(经营、贸易等)实体,但主要是由自己与合作组织的不同交易形式来参与合作和管理并由交易量来分享增值效益。总之,创造增值效益必须分工合作,而责任制即使愿意这样做也会碰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带来的局限,对于农民来讲,尤其不能保证自己对增值效益(假如有的化)的分享,所以必须以公共所有制来建立或提供农民参与股份合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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