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度竞争,经济学者各有不同的见解。但一般而言,经济学者特别是专长于产业组织的人们,却否定过度竞争概念分析的有用性(于立,2005)。过度竞争在经济学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产业经济学中最权威的说法来自贝恩,贝恩认为,原子型市场结构、无障碍的过度进入、在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出现时企业从产业退出太慢、以及依附于产业的劳动力流动性差,是导致“过度竞争”的基本因素。此外,还可能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例如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的和平经济转换、产业建设地区性转移等历史性原因。贝恩的定义是以西方国家的市场产业组织来刻画的,对贝恩的定义在经济学界依然存在很多争论,是否能把这种概念运用到中国现实经济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现实中总有人运用这个概念来分析和说明中国现实经济问题,尤其是运用“过度竞争”来分析某些行业如煤炭行业的竞争程度,从而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从哲学角度看,似乎应有“不足”、“适度”、“过度”之分,但在经济学上如何理解仍然有很多问题,从目前已有的各种定义和现象看,似乎应划为“竞争不足”或“无效竞争”,而不是“过度竞争”。例如地区封锁造成地区间“重复建设”引起某些局部的“恶性竞争”,从全局看不是过度竞争,应属于竞争不足。“生产能力过剩”很多情况下是正常现象,企业生产能力正常开工一般为70-80%。国有企业不能顺利退出应该区分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的,还是市场经济固有的退出障碍而带来的沉没成本过大而造成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国有企业不能顺利退出而产生的就不是过度竞争,而是竞争不足。有些现象称为“无效竞争”,而非“过度竞争”似乎更好。
产业集中度低是否一定导致过度竞争
2006年7月20日仵自连同志发表了《煤炭产业过度竞争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以下简称仵文),该文探讨了形成煤炭产业过度竞争的原因以及解决这种状态的对策。仵文认为形成煤炭产业过度竞争的原因首先在于煤炭产业集中度偏低,截至2004年底,我国煤炭行业前八大企业的市场集中度约为19.87%,从市场集中度可以看出我国煤炭产业是分散型产业,是过度竞争的产业。
根据产业组织学理论,判断市场竞争程度的指标主要有结构指标、行为指标以及绩效指标,市场集中度就是结构指标之一,此外还有集中率等结构指标、广告密度等行为指标以及利润率等绩效指标。在这些指标中每一个都不是绝对的,每一个似乎都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竞争程度,有时用两种指标来判定的时候,还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用市场集中度来判定市场竞争程度是各种指标中的一种,是其中的一个方法,当然它所起的作用就是从一个方面来反映市场竞争程度。市场集中度低,行业是分散型的,应该说行业竞争程度很高,但也不一定就达到过度竞争。而且在市场集中度低、行业结构分散的情形下还可能出现垄断。比如经济学消息报上的一篇文章“反常的中国药价”(于立、于左、田坤,2006)就指出了中国药品行业集中度低而药品却垄断高价这样一个事实。也就是说在某些行业产业集中度低,不仅没有带来高竞争或“过度竞争”,反而带来了垄断。总之,用市场集中度这种结构指标来判断煤炭行业就是过度竞争的行业,似乎有些以偏盖全。
煤炭行业进入壁垒需要重新审视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的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进入壁垒和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进入壁垒的不同。
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根据产业经济学内容,一般认为进入壁垒分两种:结构性进入壁垒(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行为性进入壁垒(限制性定价、掠夺性定价以及过剩生产能力)。在市场经济作用条件下,市场自发的结构性壁垒和行为性进入壁垒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当某一个行业有高额利润可图时,市场中的企业都会自发的进入该行业,在位企业本能的会运用一些策略性行为或价格行为来阻止外来企业的进入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仵文认为我国煤炭行业进入壁垒低。主要是乡镇、个体中小型煤矿进入的影响了煤炭行业的竞争,它们的进入导致了煤炭行业的过度竞争。设想如果一个行业进入壁垒低,那么这个行业必定接近与完全竞争行业,其他企业几乎可以进入自由,根据经济学原理该行业必定利润较小或者说长期利润为零,行业内企业由于利润太小不屑于设置进入壁垒。这样就出现了矛盾现象,现实中煤炭行业却及其暴利,高利润行业进入壁垒高才是应有之理。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煤炭行业高利润应是高进入壁垒,现实情况不支持忤文所说的煤炭行业进入壁垒低这一说法。
那么,正确分析煤炭行业进入壁垒高低,尤其是中小煤炭企业的进入壁垒问题对分析煤炭行业竞争状态有重要作用,而且这也是改进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绩效的症结所在。
理论无法被证实,只能被证伪,在理论与现实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从某一现象证明理论的正确性,也不能从这一现象来证明理论的错误性,因为两者都缺乏一般性,那么我们只有另劈其径。
考虑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煤炭这种国有资源,国有企业垄断着整个行业,私人资本很难进入,除非“黑白通吃”,否则难得其门而入。在官员寻租、谋求政绩最大化以及官煤勾结的情况下,所谓的乡镇煤矿、中小煤矿甚至一些非法煤矿顺利进入。这种进入是国有垄断谋求煤炭暴利下的诱发进入,也是地方保护下的暗中进入。在国有企业垄断煤炭行业的情况下,企业进入煤炭行业实行审批制,行业进入壁垒并不低;在地方,地方官员在追求地方GDP以及个人政绩的情况下,对企业进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综合来说,我国煤炭行业是在行政垄断下的进入不足,而导致的地方保护进入。这种竞争状态与其说是“过度竞争”,倒不如说是“行政垄断下的竞争不足,地方保护下的国有资源掠夺”来的好。
政府作用在那里
针对“过度竞争”这一命题,观察过度竞争的有关文章,我们会发现对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弊端”的对策一般是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行业进入壁垒、组建大企业集团以及实行或扶持或保护的产业政策。我们暂且不论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单就对“过度竞争”这一问题的解决措施来说就有些不伦不类。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1986)指出,针对过度竞争的弊端而主张采取某种必要政策的议论,从经济学上说有很多不够明晰,包括过度竞争的概念。
在这里我们认为过度竞争一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小于长期平均利润,全行业都出现了亏损的情况下,行业内企业还仍然由于某些障碍无法退出的一种状态。一般认为在出现过度竞争时,政府应有所作为,那么政府作用到底在那里?是该作为还是不该作为?
如果行业内仍有一个企业赢利,那么亏损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正常状态,是其自身经营不善或管理出现问题,就不是过度竞争,不需要政府作用而是需要市场、企业自身的调节,行业内企业间进退以及其他调整方式会自动改变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如果某一时期亏损行业内企业能通过市场或兼并或整合或分拆实现了利润,那么这时也不需要政府作用,市场的调节已经足够了;如果亏损行业内企业能顺利退出这一行业,退出没有障碍,那么这一行业也不需要政府作用,市场的进退会调整行业的利润。此外还要区分行业内企业价格行为和企业的策略性行为,正常的企业策略性行为是不需要政府干预的。
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谈过度竞争似乎有些牵强,那么由此而得到的政策建议也是附庸风雅。在我国煤炭以及其他一些资源性行业,资源所有者存在不作为或过度作为或不到位的问题。但就煤炭行业而言,煤炭企业存在不缴纳代表资源所有者权利的权利金而反映的资源所有者缺位的现象;煤炭行业行政垄断导致竞争不足以及地方势力保护进入,导致非法企业同时也进入的过度作为现象;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不断,煤矿安全管理的不到位现象。这些问题才是在资源性行业尤其是煤炭行业政府作用的关键所在,而不是那些看似正确却似是而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