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服务业的源起
最早提出生产性服务业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格林福尔德,他于1966年在研究服务业分类时最早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的概念,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
1975,美国经济学家布朗宁和辛格曼在《服务社会的兴起:美国劳动力的部门转换的人口与社会特征》中,把服务业分为四类:生产者服务(商务和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等);消费者服务(又叫个人服务,包括旅馆、餐饮业等);流通服务(又叫分销或分配服务,包括零售业、批发、交通运输业、通信业等);社会服务(政府部门、医疗、健康、教育、国防)。
布朗宁和辛格曼的分类方法得到了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的支持,按照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服务业的四大部门是消费者服务业、生产者服务业、分配服务业,以及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
按布朗宁和辛格曼的分类方法,生产者服务业也称生产性服务业,是主要为生产活动提供中间投入的服务业(即中间需求性服务业,与最终需求相对应),进入经济各个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过程(与家庭和个人相对应),是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经营活动等提供中间服务,而不是直接向个体消费者提供的最终消费服务。并且,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知识含量,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投入。
1993年,美国经济学家格鲁伯和沃克在其著作《服务业的增长:原因及影响》中,从服务的对象出发,将服务业分为三部分:为个人服务的消费者服务业、为企业服务的生产者服务业和为社会服务的政府(社会)服务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
布朗宁和辛格曼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法律、会计、管理咨询、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工程设计、产品维修、运输、仓储和通讯服务等等。
1982年,Hubbard和Nutter等人认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领域是消费性服务业以外的服务领域,并将货物储存与分配、办公清洁和安全服务也包括在内。
1986年,Howells和Green等人则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保险、银行、金融和其他商业服务业,如广告和市场研究,以及职业和科学服务,如会计、法律服务、研究与开发等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务。
美国商务部将生产性服务业的这种中间功能的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联合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与外国生产性服务业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10%);另一类是“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直接与国外厂商、私人企业、国外政府的合作(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90%)。
香港贸易发展局认为生产者服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服务。
由胡启恒院士牵头负责,我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组起草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专题报告》,提出了服务业的分类框架,共将服务业具体划分为4个大类: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公共服务。基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又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等;生产和市场服务包括金融(银行、证券、保险)、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国家统计局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房地产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科研等六个行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等“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主要面向生产者的服务业”。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通过发展服务业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北京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方向是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业和会展业。
目前,国内外关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义与分类还不完全一致,特别是与消费者服务常有交叉,如金融服务业,既有面向企业信贷的生产性服务一面,又有面向居民储蓄的消费性服务一面,关键看面向的服务对象是谁。
虽然世界各国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标准还不统一,但研究者们比较普遍的认为: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技术研究与开发、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等行业,构成了生产性服务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