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中欧纺织品争端之我观



    中美、中欧纺织品争端之我观

                                                 

现象:

当竞争力也并不十分乐观的中国的纺织行业刚刚“享受”了半年的后配额时代的“自由贸易”,就不得不再次戴上脚铐前行时,2005年5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自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可30日上午宣布,自6月1日起,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于6月1日提高或降低出口关税的相关产品同时取消。此外,取消对亚麻单纱征收出口关税。这是针对美国政府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部分纺织品采取特别限制措施,重新实行配额限制和欧盟公布了“对出口欧盟的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行动指南”而回应的。虽然克制礼让、“和为贵”是我们的商务外交思想,但中国有句古语,凡事不能过三。我们已经一让再让,不可以第三次让了。

现象背景:

(1)优势背景:

         a,成本优势:有关资料显示,如果假定裁剪、缝纫、完成一件出口美国的衬衫需要花费20分钟时间,那么中国所需的总成本仅有1.12美元。尼加拉瓜在拉美地区的成本最低,但也有1.50美元,高出中国34%,墨西哥的成本则是中国的近两倍,美国的这一数字为5美元。

         b,中国国内纺织品服装业区域性的完整的生产链与拉美相比也是一大优势。亚洲是世界上一个最大的原料生产地区之一,中国的特殊地缘优势决定了它能够更快、更便宜的获得纺织品服装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如化纤、纱线、织布等。而且中国本身也是一个原料生产大国,许多原材料都能在国内进行种植、生产,都能够自给自足(这不同于一些拉美国家,必须从别国进口原料)

(2)劣势背景:

           a,出口商相对的采取赢家通吃的战略,没有相应的顾及其他纺织品出口国的利益和外国纺织品市场的承受能力。

          b,出口商的盲目投资和亏本出口创汇及恶意竞争。

          c,利润劣势:中国纺织品出口现在还是处在价值链的低端,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中国工厂只能拿到5%-10%的利润,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品牌所有者、零售批发商、服装设计公司、广告公司拿走90%-95%的利润。

          d,入世条款劣势;《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之16条,即“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对“市场扰乱”的定义“相当模糊”。;另一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之241和242条,有人称之为“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机制”。只要任何WTO成员国感到本国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都可根据其中任何一处对中国已取消配额的纺织品申请重新设限。

      e,商务谈判的让步,如美国使用的急追猛打战术,通过不断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来主动进攻;欧盟是步步紧跟策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4月份加快完善了欧盟内立法,清除了对中国使用特殊保障机制的法律障碍,二是紧接着就对9种(后又增加2种)中国纺织品挑起事端。中国先让了一步,从2月份起就着手限制我们的出口能力,接连推出了9项措施。5月20日的大幅度调高出口关税已经属于一让再让。

策略:

(1)采取以利还利以牙还牙的策略。

(2)迅速成立真正的“反特保智囊团”和加强此类奇缺专业人才的培

养。

(3)规范出口商的商务行为和避免恶性竞争并给他们降低关税等措施。

(4)出口商调整产品结构(向中高端和间自我品牌)和加大在发展中国家的

投资来避免歧视。

                                        2005.5.21于省图

注:

1,纺织品配额即textilequota,以前纺织品及服装的国际贸易实行的是背离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和非歧视原则的政策,它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纺织品协议来规定纺织品的国际贸易。这样做起因是美国及欧共体的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国家(即所谓的“低成本供应者”)的低成本商品大量进入扰乱了他们的市场。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由关贸总协定主持签订了“国际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等一系列协议,使发达国家限制进口有了依据。这种限制是通过双边协议来实现的。目前对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有配额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土耳其。在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协议中具体规定了每一协议年度准予进入该国家或地区的纺织品服装的类别和数量。对我纺织品设置的配额限制(被动出口配额)应在两个阶段全部取消:2002年1月1日起,全部或部分取消99类纺织品配额,涉及金额35亿多美元,占设限产品总金额的1/3;其余2/3,在2005月1月1日前全部取消。其中美国在第一阶段取消配额数为38类

2,《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之16条规定,“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即为市场扰乱。同时,在界定市场扰乱时必须证明,市场扰乱与进口数量快速增加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GATT(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进入成员国的某种产品因进口激增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该成员国可据此对此种产品申请特保,此特保只针对产品不针对国别。但是,中国在申请入世时,因其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身份,作为一种退让、妥协或变相交换条件,承诺GATT(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因而赋予WTO任何成员国对中国任何进口产品提请特别保护的可能。

4。241条款:一些工作组成员建议、且中国代表接受,WTO成员在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有效的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持的数量限制,将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作出通知,作为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2条和第3条的基础水平。对于此类WTO成员,《纺织品与服务协定》第2条第1款中所含"在《WTO协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的措辞应被视为指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于这些基础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和第14款中规定的增长率的增长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酌情适用。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5,242条款: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a) 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b) 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c)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d) 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e) 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f) 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

(g) 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中欧纺织品争端之我观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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