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善意议论文素材 为什么好心善意也会说错话



为什么好心善意也会说错话

——究竟谁是解决穷人学费困难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

 心怀善意议论文素材 为什么好心善意也会说错话

(王在安   2008-1-9)

 

“社会真奇妙,往往好心也会说错话、办错事”。

按照我心中的标准,如果要评选3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有成就的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无愧于其中之一。茅于轼先生以追求真理,敢讲真话,把现代经济学的道理普及于普通民众,并应用这些道理去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而鹤立于中国经济学家群体之中。

但是,即使是像茅于轼先生这样心地善良、才高八斗的杰出人士,也会出于好心说出一些极有道理的错话,也会出于善意而办一些客观效果不佳的错事。

前几天(2008-1-5),茅于轼先生在做客广州“岭南大讲坛12539;公众论坛”,作《国富国穷——制度和中国的经济改革》的演讲时,讲了这样一番好心话:在目前的中国高校里,穷人孩子的比例只占到10%—20%;现在高校学费太低,是让那些并不贫穷的人,有能力支付高学费的富人搭了这个便车;最好的方法应该是提高学费,通过提高的学费,让富人多缴钱,以增加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来解决穷人上学的问题。

茅先生的这番话,就是“好心说了极有道理的错话,好意做了客观效果不佳的错事”的一个典型例子。

茅于轼先生的这番“有道理的好心话”错在哪里呢?

第一,错在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

茅先生说高校里穷人的孩子比例只占到10-20%,那意思就是说80%以上大学生家庭都是支付得起高学费的。但是,茅于轼先生在自己的另一处文章中说中国的富人只占总人口的10%。于是,我们可以认为茅先生承认中国有10%的富人家庭,10-20%的穷人家庭,70%左右不算富也不算穷的家庭。 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要对这70%来自中等家庭的学生也提高学费标准呢?茅先生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他认为付不起高学费的穷人家孩子只占大学生比例的10-20%。

学费要提高到多少呢?茅先生在回答此问题时说:现在学生学费的问题,国家是给补贴的,平均下来看,一个学生一年自己交的学费是7000块钱,国家补贴的是14000块钱。

如果学费要提高到一年21000元钱(即7000+14000),还是达不到茅先生的要求的。因为茅先生提出的意见是,学费要提高到可以用来补助穷孩子上大学的水平。显然,富人的孩子学费提高到每年2.1万元时,只是缴足了个人的学费,并不含有茅先生提出来的用来解决穷人家孩子上学的费用。

我们可以算一笔账,即使学费仅仅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0元,那么四年下来就得8.4万元,加上生活费,至少也要突破10万元了。现在政府公布的权威信息是:年收入在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水平以内的工薪阶层占70%,那么我们可以肯定,至少70%的家庭是根本支付不起这样的高学费的。实际上许多多少缴纳一点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层家庭,也是根本负担不起这样高的学费的。而这样一个学费标准还远远没有达到茅先生提出的要用来补贴穷孩子学费的水平啊!

因此,茅先生的心愿虽好,观点也很有道理,道理讲得也很动人,但是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结果就大错特错,一旦照此实施,便会发生灾难性的错误后果。

事实是什么?如果道理是高楼大厦,事实就是地基。地基是沙土,楼盖得越高越危险;事实不准确,道理讲得越是动听,其错误程度和灾难后果就越是可怕!

第二,错在违反了现代法律知识的基本常识,违反了基本的法律事实。

在学费问题上,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现代法律知识的基本常识。茅先生所说的富人搭了穷人的便车的观点,或者茅先生所说的用提高富人的学费用以解决穷人孩子上学困难的观点,都是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穷人与富人法定权利义务平等的法律准则和基本法律常识的。

首先,茅先生认为国家在事实上给每个大学生每年补贴学费达14000块钱,是富人搭了穷人的便车。这显然是违背法律事实的。

法律事实是什么呢?法律事实和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第一,国家财政拨付给大学的教育经费,并非是对每个大学生的直接补贴;第二,国家对大学的这些财政拨款是从哪里来的呢?只能来自国家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是从哪里来的呢?主要是纳税人缴纳的税金。纳税人是谁呢?是全体公民,包括茅先生所说的富人和穷人。尽管富人纳税多,穷人纳税少,但是纳税是公民的平等权利义务,是不分穷人富人的。无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你都要消费,而只要你进行消费,你就是纳税人。比如,一个商店要向政府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来源于消费者的支付给商店的货款。商店的店主是直接纳税人,而消费者是间接纳税人。所谓间接纳税人就是终极纳税人,店主只不过是在代理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税金而已。

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直接纳税人还是间接纳税人,无论是纳税多还是纳税少,只要税金进入了国库,这些钱就再也分不出是富人的钱还是穷人的钱了,它只有一个名称,就是国家财政资金。当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去对大学白发拨款时,或用于补贴大学生时,无论是100亿元,还是一分钱,都是全体纳税人的钱,都是包括每一个富人和每一个穷人所缴纳的税金的,根本就不存在是富人的钱还是穷人的钱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富人搭穷人的便车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富人应当为穷人解决学费的问题。所以,在这里既不存在因为富人纳税多,就是富人补贴了穷人的问题,也不存在因为国家平等地补贴了大学生,就是富人搭了穷人的便车的问题。这里只存在一个法律事实:每一个在校大学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国家补贴给一个大学生的钱,不论是一万块钱还是一分钱,也不论这个学生的家庭是亿万富翁还是一贫如洗的穷人,都包含着所有纳税人上缴的税金,都既包含着每一个富人的钱(缴的税金),也包含着每一个穷人的钱(缴的税金)。而且,在这里体现的正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平等法律权利。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常识。

其次,离开了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常识,去讨论解决学费这样一个社会问题,必然会陷入胡说八道的伪道理状态。比如,茅先生一会儿说国家补贴给大学生的钱是富人搭穷人的便车,难道国家补贴给大学生的钱里面就没有富人缴纳的税金吗?一会儿说要提高学费让富人去补贴穷人,而不是政府用财政资金去建立某种保障基金通过立法和国家求助政策去解决穷人子女上学的问题,那么公民还有什么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呢?这还算是现代法治国家吗?

所以,真是隔行如隔山,如果离开了基本法律事实,离开了基本法律常识,在分析解决社会问题时,再高明的经济学家也必然会陷入“真诚的胡说八道的可笑状态”。

或许会有人说:这样简单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常识,难说茅老能不懂吗?懂和不懂只有一个标准:如果你能够运用它去正确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是真懂;反之,就不是真懂。“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中好心说错话”,这种情况在各类所谓专家中并不鲜见。十多年前,有一位企业老总就对我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某大学一位企业管理教授来到企业,公司领导人把财务报表交给他审阅,结果他一点也看不出企业的优良资产在哪些科目中,不良资产藏在哪些科目中,经营风险和危机表现在哪些环节、项目及财务数据中。而要看出这些东西,无需高深理论,只要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常识就够了。所以,有的人可以在大学里当企业管理专业的教授,却是当不了企业家的,因为他们并非真正懂得企业管理。

第三,错在混淆了解决“贫穷家庭大学生学费困难”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

我所认识的“富人”,其中有很多并不是茅先生认定的那种占总人口10%之中“富人”,而只是所谓薪资高一点的“白领”工薪阶层,他们都支助过穷孩子上学。作为一个教师家庭,十多年来我们也在不间断地支助一些过去我们并不认识的付不起学费的孩子,包括为他们无偿提供学费和上学期间的生活费。我相信,包括茅先生这样并不能算作富人的经济学家,肯定也支助过穷孩子上学。但是,在这里体现的只是良知和和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富人必须履行为穷人提供学费帮助的法律义务。如果通过国家和政府的行政力量,让富人家庭的孩子多缴学费,并以此在学费上补助穷孩子,就是混淆了个人道德义务和政府法律义务,将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误认为是公民个人的法律义务了。

我国还存在着贫困家庭,确实有一些贫困家庭孩子上大学缴不起学费。谁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呢?不是穷人,也不是富人,而是政府。富人并不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政府才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唯一法律义务主体。

在这个问题上,富人和穷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是完全平等的。正如穷人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一样,富人也平等地同样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

比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存在富人搭穷人的便车的问题。因为虽然富人纳税多,穷人纳税少,但富人和穷人都是权利平等的纳税人,政府将税金形成的财政资金用于对大学经费拨款时,所有大学生都拥有平等的享受权利,既不存在着因为富人纳税多穷人纳税少而使穷人搭了富人的便车问题,也不存在因为富人家庭收入高而搭了穷人的便车的问题。

正因为在解决学费这个社会问题上,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他们都仅仅是平等的纳税人,而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所以茅先生在这里提出富人搭穷人便车的问题和提高富人学费,增加对穷学生的学费补贴(由于茅先生强调穷学生的实际学费负担还要降低,所以提高学费的实质是只提高富人的学费)的观点,是在转移人们的注意力并改变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即将人们的注意力从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政府身上,转移到非法律义务主体的富人身上,将政府的法律义务转嫁到富人身上。这显然是一种极为可怕的错误,或者称为严重失误。

富人和穷人都是平等的纳税人,都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的公民。富人肯定比穷人纳税多,但是却没有对穷人承担学费的法律义务,没有解决穷人学费困难的法律义务。运用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解决穷人的学费问题,只能是政府的法律义务。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分析和讨论解决穷人学费困难问题的时候,无论是从国家补贴大学经费的角度去强调富人搭穷人的便车,还是从提高学费的角度上去强调让富人去承担穷人学费困难的问题,都是极为不妥的,都是在有意或无意混淆解决穷人学费问题的法律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

由于政府是解决穷人学费困难问题的唯一法律义务主体,所以在讨论解决这一问题时,只需要讨论政府与穷人学费的关系问题,财政与穷人的学费关系问题,根本无需涉及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法律义务的富人。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国家的各种税法,都对富人的纳税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富人纳的税肯定要比穷人高得多。只要富人依法足额纳税了,就是为政府解决穷人学费困难问题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果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再去指责富人在学费问题上搭穷人的便车等等,那么这不是在法律义务主体问题上有意颠倒黑白,也是荒唐的无稽之谈。

书归正传,作为解决穷人学费问题的唯一法律义务主体的政府究竟应当怎么去尽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呢?这才是解决穷人学费困难问题的正题。如果这个问题是学校给学生布置的一道试题,茅先生的观点显然一是有些错误,二是有点跑题。

政府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法律义务主体,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第一,我们应当问一问:解决穷孩子学费困难问题,一年要需要政府支出多少钱呢?

按照茅先生的说法,缴学费有困难的穷学生的比例是10-20%,那么按照全国有1800万在校大学生计算,大概有180万到360万人。按照茅先生所说人均每年学费7000元计算,即使全部由国家资助支付,每年也仅需126亿元至252亿元。

第二,我们应当问一问: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没有能力解决这决这一问题呢?有没有能力支持自己履行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呢?

2007国家的财政收入接近5万亿元,连续多年每年增长几千亿元,甚至上万亿元。即使拿出每年增长的财政收入的零头,解决这一贫困大学生学费问题都用不完。况且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教育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是连续几年没有达标。这说明政府是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的,完全有能力履行自己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的。

第三,我们还要问一问,为什么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完全有能力履行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义务,却不去解决这一问题呢?却不去履行自己的这一法律义务呢?

是不作为吗?那么为什么不作为?是哪个政府部门不作为?是哪个政府官员不作为?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通过追究他们的法律行政责任而使他们去履行其法律义务了吗?

是不是如人大代表所说:政府官员每年公款吃喝3000亿,公车消费3000亿,公费旅游和出国3000亿,而使得财政没有钱去解决穷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了呢?

第四,我们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问,需要问个水落石出。我们敢问吗?我们为什么不敢问?为什么不去问呢?

正是因为我们不敢问,不愿意去问,该问责的政府我们不去问,对于不该被问责的富人(公民),我们却老是去问人家的责,结果才导致许多作为法律义务主体的政府应当解决的问题,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却总是长期解决不了。

这一切皆源于以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实质性的启动。

说到这儿,我十分同情和理解茅于轼先生。如果是在宪政民主政治体制下,他会出于真诚的好心和善意去说那些违反常识的错话吗?绝不会!

他肯定会直接去向对解决穷人学费困难这一社会问题负有法律义务的唯一主体——政府问责!而且无数的纳税人和他们选出的国大代表都会就这一问题向政府问责和追责!政府自然也就会很快地解决这一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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