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履行加入世贸的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与此相配套的《外资银行管理办法》已颁布施行,该条例的主要四点变化如下:
* 监管范围缩小
监管范围从外资金融机构缩减为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不再对外资财务公司进行监管。
* 鼓励外资银行发展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新条例鼓励外资银行自愿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子行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须为实缴资本),下设支行需实缴1亿元人民币。外资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居民的定期存款,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放开对吸收外汇存款的限制
新条例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不能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
* 外资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一家分行做批发业务
外资银行通常授予跨国公司业务的额度非常大,而《银行法》对法人银行则有贷款集中度为10%的要求,按照这个比例,外资银行转为子行以后按照注册资本十个亿的规模,子行每一笔贷款业务最大一个亿,对跨国公司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条例中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可保留一家分行做批发业务。
新条例的以上变化将使外资银行在开始阶段,全力去做高端客户市场(零售和理财业务),这无疑是外资银行最迫切需要和最拿手的部分,本土银行将有可能被逐步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