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3.15——你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关键词:3.15 消费与责任 超国民待遇 民族利益
又是一年的3.15,新的一个3.15,又是消费投诉曝光台。
想来做消费者也真的是不容易,虽然知道“买的没有卖的精”,还是要与商家与厂家斗智斗勇,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奔走,甚至有人经常为了“一块钱”而讨个说法,甚至与国家机构较真。从咨询专业人士、到媒体曝光、再到去消费者协会去申诉,甚至将对方告上法庭。虽然时间过去了,但还要面对诉讼失利与追讨损失无门的境地。原因很简单,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难以在跟厂商的博弈中得到尊重。
似乎也只有3.15这一天,消费者才能够扬眉吐气地得到强有力的支撑,与那些奸商分庭抗礼,似乎也只有这一天,那些奸商才能够收敛。
由此,任何消费者都需要感谢这个节日所带给我们的权利尊重与利益的维护。
权威的资料上对3.15的来历是这么说的: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更成为消费者每年一度的节日。
但,从另一角度本人仅在此简单提出三个问题,希望与朋友们探讨!
2008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那么我们首要不禁要问的问题是:谁在消费?谁有责任?
通常认为,购买产品与服务的人就是消费者,那些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人就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责任。
那么以此概念推而广之。媒体与协会及主管机构很大程度上是靠企业的广告宣传与公关活动生存的。在此,企业是否是媒体与协会及主管机构的消费者,那些机构是否也需要对企业负责呢?
但中国特殊的历史与社会制度,一直在沿袭自古以来的重文轻商的思想,似乎无商不奸,无奸不商,但这就让经商的人总是承受太多的恶名。却没有发现商业恰恰是社会的支柱,是每个人都缺少不了的。
这就导致某些机构的责任感缺失,却把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
媒体与主管机构通常都仅仅以监督者的身份,高高在上的姿态去对那些企业,却不知道那些企业对他们而言也是消费者,他们也有责任维护那些企业的责任。而由于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缴纳税务,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也是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消费者,同样国家与地方政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应该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被重视的因素吧。
——不要只强调企业的责任,政府与主管机构也是有保护民族与行业利益不受损害的责任的!
第二,3.15可不可以不要只欺负中国本土厂家?
每年的3.15都要曝光很多企业机构与个人,这是一种成就,是任何人都不能视而不见的。
但有人说,3.15已经成为某些“寄生虫”式的机构——诸如某些协会等NGO组织,再比如某些依靠企业广告宣传投入生存的媒体——赖以生存的机会,甚至以此来要挟企业。企业不乖乖就范就会被调查个底儿掉,并被拉入“黑名单”。
假如我们把在中国的企业简单地划分为国资、外资和民营,那么此三者之间的比例是什么样的?本人没有时间与精力去做深入的统计与研究分析,但可以相象,肯定绝大部分来自民营企业机构与个人。
当然,外资企业是财大气粗的财神爷,惹了怕断炊;国营企业有后台,自然也惹不起,所以就从惨淡经营而且没有什么可以依托力量的民营企业了。不信——可以去调查下在16年的3.15曝光的那些企业的名单,可以从中挑出几个外资品牌?
细心的朋友都会发现,在3.15的暴光品牌中,已经下意识地将外资品牌划在“超国民”身份了。可惜的是,国人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已经对此麻木不仁。
我们不是怀疑“3.15晚会”的意义与价值,更不是为那些由于触动3.15这块雷区而被炸“身亡”的那些企业、品牌、企业主以及明星代言人而鸣冤叫屈,甚至平反昭雪。他们确实需要为他们的错误(甚至罪恶)而付出代价。而3.15毕竟可以让他们能够有所顾忌,可以让他们不至于太过嚣张。
我们只是需要审慎地问一句——3.15可不可以不要只欺负中国本土厂家,同样关注外资如何?
第三、3.15维护的是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国外厂家与投资者的利益。
无利不起早,这已经成为铁律。
当我们将挑剔的目光仅仅停留在中国的土著商人以及“海归”的中国人总是很苛刻,却对那些外来的商人表现异乎寻常友善,以至于他们在出现质量问题,甚至是恶意欺诈行为的时候,通常都仅仅是一个“召回”制度,至多是通过申诉,就饶恕了他们,而在艰苦斗争与长时间等待之后,即使得到补偿相比之下,也都是微薄的。
假如我们以国际视角来看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厂家出现同样程度的问题,中国人得到的补偿会与传统的G7国家公民有同等的标准吗?又有多少人会去跟老外较这个真呢?当较真的时候,媒体、协会、主管机构等等又何以尽到他们的责任呢?是尽力维护中国人的权益还是为了国际友善形象而息事宁人?同时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却遭遇“莫须有”的罪名并导致直接利益受损,玩具与有毒水饺的纠纷就是明显例证!
在企业可以自主运营的时候,主管机构越俎代庖,以各种名义卡住审批的口子,并美其名曰“避免遭受损失”,但实际却是屡屡与绝佳的商业机会失之交臂。人们称此为“父亲式”的呵护,假如沿袭此逻辑的话,那么当自己的子女的切身利益受到外资的侵害,是否也应该得到保护呢?
随着人民币升值的加速,越来越多的洋货将踏入中国市场,越来越多的洋人会来中国掘金,那么是否就因为他们长了与我们不同的面孔,就可以得到无限的忍让呢?
我们并不是一定要限制进口,而是要适当保护民族产业,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加工出口型制造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政策是需要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把中国企业暴露于外资企业与资本的尾追堵截之下,却去发挥落井下石的作用。
那么我们的友善、和睦以及宽宏容忍,维护的是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