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留房 去留存亡,漫话“开发商”(之二)



    (续上篇)

  经过国企的改制过程,留在岗位上的员工的收入的确在不断提高,但是,这是“垄断”带来的好处,因为经营权日益归属少数人所有,分配权也日益被较少的人享有。而哪些下岗的员工品尝的是竞争带来的苦果,而非效率。

  在刘少奇时代,这个前国家主席曾经有一个著名的言论,“造船不如买船,买船不如租船”,后来被批判为卖国主义思想。虽然现在我们的造船厂在制造着世界上技术难度一流的巨型船舶,但是,当时的情况的确和今天无法比拟。刘少奇看到的是当时效率不高的自主研发生产的被动局面,如果强行自力更生,是人为增加了环节,不合算。放到今日,想必刘少奇不会去浦东造船厂视察时再发表“租船说”了。

  在近年的服务业,也是开发商的时代。有人只开发不生产,开发出一个品牌的整套形象即服务模式之后,连一个生产实体都不搞,只卖牌子搞加盟连锁,自己端坐在开发商的位子上收取加盟费和附属于产品专利权商标权的原料配发垄断权带来的暴利。诸如耐克等产品,都只保留了尖端的开发商地位,而把利润微薄的生产环节移到第三世界国家。

  一些原本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已经分化成为一个产业了,比如会计事务所。有些企业自己只设立简单的会计出纳甚至老板一肩挑,而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做帐。有些会计人员一人兼做多家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今天坐在东家的财务室,明天去西家的会计室办公。但是,大企业往往还是有自己的会计机构,不过现在有些特大企业把会计部门也组建成了“财务公司”了。

  法律事务也是一个例子。中小企业法律纠纷较少,出了问题直接找法院,临时雇佣律师就是了。而大企业法律纠纷频发,干脆组建自己的法律部门,而后来有些觉得不如雇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兼职更方便,就撤消了律师部门。很多人都有“私人律师”,但是律师很可能并不是只为他一人服务的,他可以同时做很多人的私人律师。

  现在有很多经纪行业,如艺人的经纪人、体育明星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猎头公司……,你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那些是必需的那些是多余的。存在,自有它存在的道理。有人愿意自己招人,有人就是要通过猎头公司;有人愿意直接和买主谈论二手房屋交易,但有些人愿意通过中介。连找对象都有通过红娘牵线和自由恋爱的方式差异呢。你看过郭冬临扮演的那个送牛奶的人找对象的小品吗?他就离不开他姐夫在旁边当灯泡照明呀。

  其实一直有人反对产业链条的某种构造延展方式,比如是直销还是分销的争论一直不断。销售工作是产品连接消费者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这个工作由谁来做那是看利益情况而定的,许多情况下,都不得不借助于瓜分利润增加销售成本的中间环节来完成。一些直销公司,其实就是只销售某个公司产品的分销商,和制造商是买卖关系,是夹在生产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环节,但它号称直销,让你感觉到似乎没有中间环节。一些生产厂家声称自己拥有庞大的专业售后服务网络,其实就是在各地网络一些专业的修理公司,一家这样的公司往往为几家甚至十几家品牌做专业的售后服务,上门维修之前问清楚你使用的是什么牌子,然后让员工穿上印有这家产品标识的工作服上门,消费者看见维修人员的服装,有一种受到特殊专业服务的飘飘然上帝感觉。但是,请你相信,这些人员的费用一定来自于你所使用的产品的价格。

 开发商自留房 去留存亡,漫话“开发商”(之二)
  商业利益链条的构造有其自身的决定方式。实际上,在商业利益的链条上,每一个链节的存在意义都是相同的,即瓜分利润,没有目标上的差别,只要有商业利益存在,就有实质的开发商存在。商品的琳琅满目、商业门类的千差万别、商业手法的不断变化,造就了不同的商人角色。开发商,不过是千万种商人中的一种,取消开发商,意味着和整个商业对抗。没有哪一种商业角色是外界强加的,而是商业进化中自动产生的,存还是亡,取决于当时的商业环境。

  如果法律不禁止土地的商业用途,所谓取消开发商的说法就是一种无厘头吵闹,实是皮毛之举。无非是你做还是我做的问题。如果法律取消开发商环节,或者说人人都自己做自己的开发商,而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分配土地资源的问题了,紧接着下面内容的帖子就会充盈互联网:凭什么你在北京城做你的开发商,而我却要在六环之外的山沟里开发?

  想取消开发商其实也很简单,就是从法律上禁止土地的商业性开发。我们中国的文化,对“商”历来都是小看的,不叫“开发商”这个臭名子也行,只要不耽误获取实际利益就行。《战国策》中记载:吕不韦问其父: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主定国之利几倍?曰:无数。因此,富甲一方的吕不韦舍弃“珠玉之赢”毅然选择了投资于“立主定国”,把全部身家都押在了落魄的异人身上,做起最大的“开发商”去开发整个秦国了。吕不韦就对“吕丞相”的称谓比对吕老板的称为更满意。

  取消开发商的理由如果基于某些开发商的不法行为,那么只需要健全市场法制打击不法开发商就是了,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经济本来就是建立在信用和法制之上的嘛。退一步讲,即便是不法之徒不在少数,也不能采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过一个的格杀勿论。再退一步,如果断言所有的开发商都是奸商,那么中国人的历来观念就是“无商不奸”,干脆取消商业环节就是了,因为“商”本来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一个中间环节,你看作多余也未尝不可。

  经济学对资本循环运动的研究认为,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构成一个利益环链。房奴的奴隶主是谁?不是房地产开发商,而是银行。要说开发商,那银行才是整个国家最大的开发商。国家本可以把钱直接均分给每个出生的公民,有人就是这样呼吁的,认为货币当局把原始高能货币直接注入商业性的银行是错误的。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人呼吁人人有权做开发商,要求打破银行垄断经营,允许民办银行,允许民办银行自发货币等等,其实,都是利益之争罢了,和开发商存在的合理性无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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