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7日,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今年7月之前,各家保险公司至少要聘请两位独立董事,2006年底总资产达到5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独董数量在年底前要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其他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1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并规定,保险公司的独董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
目前,国内仅有十几家保险公司聘请了40多位独董,离保监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保监会出台的《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设置、任免、权力和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独董主要保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有损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对此笔者想谈一下浅见:
一、但问题的关键是落实好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完善有关配套法律,使独立董事的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不能尽职尽责的履行规定要求和诚信义务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独立董事,却不能或不愿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还作了大股东的“帮凶”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有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必须落实在个人身上,以前有过原PT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在2001年因郑百文的作假却“不懂事”而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的事。但这是处罚,不是赔偿,赔偿责任的具体落实工作,还有待法律界设计出合理的方案来。
二、在独立董事人选方面,建立公开的独立董事人选的“征信系统”,由保监会、证监会联合负责管理,系统维护可委托给民间机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这类人开始,每一个拟参与独立懂事提名的个人,必须先主动申报个人的资信情况,从业经历,专业领域,时间精力能否保证自己形式职责等,在这个“征信系统”网上先实名注册,要求信息真实,如被人揭发有任何不真实情况的,一经调查核实,即将其打入另册,并降低其个人信用级别;对那些已经被上市公司选作独董的人员,另行列示,以利监督,一旦被揭示并调查核实某一独董存在不执行其应有职责的,应进行公示,并报告保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问责、处罚。当前在职的独立董事另案登记公示,对不符合规定的、有过“不作为”记录的独立董事坚决淘汰出局,用不得担当独立董事职务,并降低他的个人信用级别。
通过这样一个独立董事征信系统,形成具有公开性、保证独立性、强调专业性的动态的独立董事人选形成机制,专门统一管理和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真正发挥我们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与作用。
三、独立董事有必要职业化,薪酬发放基金化。早有人建议用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团队来代替独立董事的名人阵容(苏培科,2003)。从独董的薪酬来看,2004年上市公司独董的平均津贴38646元,已远超过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对一个人身兼2—5家公司的独董,收入亦非常之高了,完全可以专职化。
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纳斯达克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改革措施是,不再允许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最高每年6万美金的报酬,并且对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所服务的机构提供捐助也作了最高限制。
在中国,如果说真的学美国的这样做,可能独立董事制度会因为无任何薪酬而无人愿意做独董而流产。针对中国的实际,我们可以考虑设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保监会相应部门集中管理与发放给各个独立董事,不再有厚此薄彼。该基金的具体设立可以说是简便易行,只需将原来各保险公司给其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按照一定标准计算,汇集起来,让每家保险公司如期缴纳到设立的独立董事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发放、统一奖罚。基金积累部分可考虑托管给国内一家或几家大的金融机构。
这样,独董的人选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独董的薪酬也不再是直接由保险公司来分发,就可以杜绝“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减少独立董事在工作期间的各种人情关系,使独立董事们真正的独立于保险公司,这样,也就从体制和制度约束上保证独立董事在发挥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替所有的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发表独立、有意义的分析意见,限制和监督保险公司的不良行径,促进保险公司良性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