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河道护砌形式 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的选择
要促进我国农业以及整个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新的制度创新,而这一创新最根本的问题是要解决农业内部规模与效益的关系问题。本文就是试图找出农业内部规模与效益的双重目标能同时达到的途径和机制,文中的结论将从对怀化市山地开发经验的个案分析中得出。 一、怀化经验:企业型农业产业化模式 怀化是位于湖南省西南部的一个地级市。怀化市的山地开发是从山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开始的,怀化市的山地企业化经营模式是对山地户均经营模式的一种否定,是为了适应山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一项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 1984年,怀化市在耕地户均承包的基础上又将全市2700多万亩山地均分到户,均分山地的面积占全市山地总面积的82%。山地到户后,地块分散、零碎,形成“一主多山,一山多主”的山地使用权极度分散的经营和占地格局。例如,会同县金龙乡1983年划责任山89498亩,分成21071块,每块山地平均面积4.25亩,平均每户占40.17亩,9.2块责任山。 “一山多主,一户多山”的零散格局限制了山地开发的必要规模,因而山地分到户不久,在怀化各地便开始了自发的山地流转。从产权结构的角度归纳,怀化市的山地规模开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开发户与农户间的双重产权结构模式。例如,农户钦万有三兄弟通过付现金、租赁、兑换、入股联营等流转方式,签订了133个合同,共开发了3000多亩山地,实现了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另一种形式是开发户与政府、农户间的三重产权结构模式。例如,1983年林业技术干部林跃通过与县农业局、哨团村三方商谈,达成了承包荒山造林3800亩的合同。合同规定:哨团村负责将涉及210户农民的3800亩荒山集中起来,县林业局负责工程造林的规划设计,并以育林基金每亩补助20元;林跃负责造林、抚育,3年后移交给村里建立股份制林场进行管理;农户进行按股分红,成林后收益分成比例为林跃占10%,林业局为20%,哨团村农户占70%。 但在山地流转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种矛盾,有的甚至酿成纠纷,其重要原因是山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山地的所有者,承包者和使用者的权、责不清,利益分配不合理。为了规范山地流转行为,使山地流转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91年怀化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出台了《山地制度建设试验设计方案》,方案就山地所有权、使用权、山地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的制度设计。《设计方案》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不强迫,不命令,让相关人自己算帐,自己谈判,失败的风险会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怀化山地开发的逻辑是:由当地能人将农户的责任山集中起来,当地能人对成片的山地进行企业化经营,这其实是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我把这种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开展的农业产业化称为企业型农业产业化模式,这是与依靠政府的行政指令开展农业产业化的行政型农业产业化模式相对而言的。 二、企业型农业产业化的经济绩效 从理论上讲,农业产业化应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型农业产业化;这种形式的运作方式是:由政府决策划定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根据政府的旨意种植,例如“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一山一品”等。第二种形式是个体经营型农业产业化;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农户都具有相同的种植偏好,他们都自发地种植同一品种。第三种形式是企业型农业产业化;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由具有创新意识和冒险精神的能人或企业家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企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依托于企业的发展而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第一种形式虽然可以操作,不少地方也进行了试验,但成功的例子并不多见;第二种形式仅仅有理论上的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能找到例证。我认为只有第三个形式才是适合我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农业产业化之路,怀化市山地开发的理论与实际价值也在于此。 通过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可以使农业产业化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准确界定各行为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解决组织的激励问题。农业企业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这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使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这是经营农业的比较利益总是低于工业的根本原因。二是在行政型农业产业化的条件下,政府官员和农户都有可能产生隐瞒信息、搭便车、偷懒、寻租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又会使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在各行为主体之间,基层政府和组织还有可能凭借行政权力向农户转嫁成本,使农户的收益降低。这也就是行政型农业产业化的制度缺陷。怀化市的山地开发经验有效地避免了第二种情况上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性,提高了组织的激励程度。怀化市山地开发中有四个行为主体:政府、农户、村经济合作社(或乡(镇)经济合作联社)、经营者。其中政府主要是税收以及地方经济增长的业绩。而企业的形成则是农户、经济合作社、经营者重复博弈的结果,它遵循各方的理性选择,适合市场契约的平等规则。经过这种重复博弈签约组织成的农业企业,形成了一种利益与风险对等的机制,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所有权收益,农户获得使用权的转移收入、经营者获得剩余索取权并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通过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可以减少农户经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在非企业化经营条件下,农户的交易链是:农户(卖者)——市场——买者。要达成一笔交易,农户必须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等待时机、寻找买者;要组织生产也只能依靠个人获得的不完全信息进行。由于个体农户要承担过高的交易费用,因而使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长期局限自我消费的水平,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企业的交易链是:农户——企业——市场。这与上面的交易链比较在形式上仅仅是第二与第三个环节的位置更换了一下,但却包含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在这里,原来农户通过市场进行的纵横交错且不断重复的交易过程(签约行为)被简化为农户与企业间的并不复杂的契约关系。原来复杂而繁锁的交易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企业经营者承担。由于农业企业的出现,使农户的交易变得简单,信息变得充分,确定性程度大大提高,预期更加明确、清晰;这是一种有效的制度供给带来的新变化。 农业企业化经营在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社会的管理成本。对分散的农户的管理是改革以来农村社会管理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工业化程度越低的地方这种管理便越困难。这些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生态环境,必要的税费收缴和社会治安等。目前,政府对这方面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进行的,而村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多数名存实亡。乡政府要直接打交道的是数千,甚至上万农户,因管理跨度太大使管理效率大大降低。农业企业的发展为农村的社会管理找到一个可以依托的环节,因为企业的经济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减少了政府对农户管理的频率;农户分散经营因短期行为和自发性而导致对环境的破坏,可以通过政府的产业政策,通过环境法规对企业的约束而克服;农村企业的发展使农户有了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由于这种收入的稳定性和真实性,这为农户税付的收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企业型农业产业化是一项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绩效的新制度。 三、选择适合山区特点的农业企业组织形式 从怀化市提供的典型案例看,农业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有三个必要条件,并且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1、存在有经营能力的农业企业家,并且这样的企业家与农户相互了解,只有存在这样的企业家才能减少签约与履约的成本;2、有可供创立企业所必需的资本,这些资本可以是企业家个人的积累,也可以从本地农户入股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3、土地承包者具有相似的收入预期,除了地理位置外土地可以按相同的价格流转。例如,钦万有与承包户达成山地流转协议时,承包户的心态是:双方都是本乡本土的人,反正山荒在那里,也不值几个钱,谁愿意挖谁就去挖。但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是很苛刻的,并且还相互矛盾。当地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工业化程度越高,企业家和资本的供给也越丰富,这对农业企业的创办是有利的;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同时提高了农户的收入预期,提高了土地的价格,这又使土地的交易困难上升。要拓宽农业企业发展的空间,使农业企业的发展的现实要求变为可能,就要找到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使以上三个条件尽可能同时具备。 怀化市所创办的农业企业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市场诱导型的农业企业制度,它基本上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农户的利益驱动形成和发展,政府只是提供基本制度环境。这种“失败的风险”由相关人自己承担的民营农业企业,对政府来说当然是最理想的,因为可以获得无风险的收益。但正由于前面提到的农业的基础地位和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农业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状况,市场诱导型农业企业的适应性发展是很缓慢的,同时各地发展的差异也将很大。因此要盘活山区经济这步棋,我们要对怀化模式进行完善和发展,寻求适应性更广的农业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企业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欠发达的西部,贫困的山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西部和贫困山区在今后若干年内有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这是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愿望,也是东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从农业的自然特点看,农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农业生产过程具有准公共性、农业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使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的弱质性。从我国西部和贫困山区的实际看,这些地区环境恶劣、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基础设施落后,在这里办同样的事业需要付出更高的初始成本。由此,山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速度型、农来生产的弱质性和高成本、高风险性决定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能完全指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完全依靠当地个体经济和民营资本的缓慢积累开发山区。要开发山区,政府不能简单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探讨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家干预的机制、形式与方法。 政府对农业干预的重点应放在培育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应通过规模优势、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辐射作用,在当地的产业结构中起龙头作用。政府干预下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农业企业制度,在一定时期,政府可以将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用于企业开发,国有资本注入农业企业的运营机制是:国家财政设立专项农业企业发展基金,这项基金由国有资本投资机构具体操作,国有资金以股份的形式注入企业。这类农业企业将有四类投资者,除国家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折价入股,农户以土地承包权折价入股,经营者以货币入股,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运行。国家参股农业企业的出现,第一次在农来企业内部形成了个体、集体、国家共同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不仅强化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保护了农户的利益,而且有利于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克服小农意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避免短期行为。为了克服企业与承包户签约和履约的困难,同时也为了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应将农户对土地的实物产权转变为价值产权入股,承包户入股后他拥有的是企业的股份,而不能同时说哪个山头的哪块地是他的,并以此来干涉经营者对土地的依法经营。 有人可能会耽心国有资本进入农业企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我认为这种耽心是多余的。一是因为国有资本在进入企业之前已设立了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机制,而不是对国有资本的无偿使用。原因之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农业企业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土地,而不是资金,农业产业不可能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必定低于土地价格,从长期看,只要土地还存在国有资本就存在保值的条件。当然,如果投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在短期内也会造成损失。因此,农业企业的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科学管理。
资料来源:《怀化地区山地制度建设研讨论证材料汇编》1996.4 《制度建设促进山地开发:怀化地区的山地制度建设试验》管理世界2001年1期 (注:此文2001年在湖南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过,现感觉其中的基本结论并没有过时,特公开发布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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