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以来,浙江老板“跑路”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和民众热议的话题。2011年4月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失踪,“眼镜大王”胡福林在9月底不知所终,其后浙江民营企业主跑路风潮愈演愈烈。据媒体报道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温州老板跑路、企业关闭或停产的事件已由10月初的93起增至140多起。这一现象,与金融危机下的美国“破产保护潮”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被誉为“东方犹太人”的温州企业家,遇到问题后一走了之真的是上策吗?如果不“跑路”,民营企业家还有别的选择吗?
认知陷入误区 跑路成为“上策”
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统计,法国2011年破产企业在6万家左右,其中四分之三是小微企业。以美国来看,2009年个人破产达145万,2010年156万;截至2011年上半年,美国个人破产的数据已达731231件,破产率呈现上升趋势。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07-2009年3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这个数字反映出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不尽如人意,也反映民营企业主在如何结束“企业生命”存在一些问题。
理论上,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在10万件以上。可是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破产案件还不到2000件,这明显反映出中国民营企业主对企业如何退出市场的方式选择,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巨大差距。背后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中国民企对破产法缺乏社会认知仍是主要原因之一。浙江高院曾对2008年全省涉企业债务案件做过调研,结果显示:80%以上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认识误区。企业普遍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认为一旦进入破产,就是什么都没有了。大部分民营企业对破产法规定的帮助陷于困境的企业实现重生的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也了解甚少。
从法律角度来看,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以吊销、注销等行政手段退出市场的企业,遗留了大量难以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民间的信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今,跑路更成为民间信用崩塌的催化剂。跑路的本质是赖账,包括赖员工的账,赖银行的账,赖为他们提供担保的企业的账,最后还要为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添上一笔坏账。
跑路现象的愈演愈烈,一方面是经济发展转型阶段企业经营风险的体现;另外一方面也是中国目前信用生态环境的真实写照。当前,包括温州在内的中国民间信用体系,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民间信用,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现代信用体系”。从局部来看,温州的民间金融信用已经崩塌,建立法治化的现代信用体系是温州经济、温州模式的唯一出路,也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出路。
“跑路”还是申请破产?解决中国企业的“死法”已经迫在眉睫。
依法破产重整 有望恢复生机
为规范企业的“死亡”,也为了一些企业能更好地“起死回生”,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出资额度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那么公司股东就会为此承担 “无限责任”。
表面上看,老板跑路似乎便宜了债务人,但从整体上看,既无益于债务人,更有害于债权人、职工,最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将大部分倒闭企业拒于破产门外,会鼓励企业主卷款潜逃,留下没有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更多的失业人口。民营企业一旦特别是外债无力偿还,陷入经营危机的情况下,大多数公司没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就将公司解散了,甚至是“跑路”,这样的做法,不仅是不负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使企业失去了重生的机会。
实际上,人们传统认识中的“破产”,仅仅相当于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而破产重整,则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综合性行为。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债务困境的企业避免倒闭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和解可以为陷入危机的企业提供与债权人沟通的途径,让企业有机会重新调整经营策略,制定经营方案,不至于因为无法支付欠款致使资金链断裂、经营停滞而陷入更大的困境。而且,即便是无法进行重整或达成和解,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也可以向所有债权人公平分配企业的剩余财产,依法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避免日后被追债。
长期研究《破产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企业有生有死,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方式对企业画个句号这是常规路径。企业负责人依法承担义务的同时,也能在退出跑道中依法享有退出的权利。破产法是经济宪法,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最后一道防线。
可以说,及早进入破产程序,可以使有问题的企业尽早暴露出来,并使处理过程更加公平,不至于使问题越积越多。同时,破产企业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重组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些单靠破产企业本身是很难做到的,从而避免了部分企业过早退市。上个世纪90年代,史玉柱曾因巨人集团经营失误资金链断裂而欠下大笔债务。但他没有赖账,也没有跑路,而是通过破产重整,让自己获得了新生,埋头苦干多年后,还清了所有的债务。实践证明,相对于“跑路”,企业家勇于承担,破产重整,是民营企业主更好的选择。
2011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减轻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只有完善企业主体法律退出机制,让无心恋战的企业家不用逃、逃不了、无处逃,且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只要承担出资范围以内的债务就可以全身而退。这样,良好的社会法制信用生态环境才能建立,中国才有望最终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