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流氓谱儿连载十九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九



“小耿,有一件事情非常棘手,我求你给予帮助。”早晨上班的第一个电话,原来是赵绪钱打来的。离开原来的招标公司后,我与他一直没怎么联系,虽然均在同一座城市,但都忙碌于各自的事务,我们也有半年时间未曾见过面。一听他的声音,感觉到特别亲切。

  “您好,赵总,好久没听到您的求助声音了!现在听起来好象有些不自然了,我还真希望能够多听到您这样的声音。什么事情?鄙人还是会一如既往地乐于为您效劳。”我半开玩笑地跟他说。与他相处许多年了,虽然不怎么欣赏他的为人,感觉到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太商业化了,但在这一行业想生存、立足并求得发展,许多时候都是被逼无奈,我在哪家招标公司的时候没有多少体会,自己创业半年多后,现在更能体会他的所作所为,所以有时也能够理解他。

“别挖苦我了,老兄,今天是否有暇?我想到你办公室谈。”他不好意思地问道。

“有什么事情那么严重呢?我们还不能在电话里谈吗?”我惊讶地问道。

“需要占用你半个小时,到你那里说更为方便。”他恳切地要求。

“那怎么好意思?让您跑一趟呢?还是我到您那儿去吧。”我很真诚地说,毕竟我今天的成绩还是离不开他过去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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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老兄,咱们俩干嘛那么客套呢,我半个小时就到你那儿。”他还是显得不好意思地说道。

“好的。”我答道。

不一会儿,他偕同沈恒博到了我的办公室,大家彼此寒喧了几句后,他就开始介绍所遇到的麻烦。

“小耿,你还记得两年前广通公司搞的办公大楼工程吗?”他问道。

“当然,不还是我给你们出的点子吗,这个项目又怎么了?不是老早就完工了吗?”我问道,说实话,我还真没忘那个项目,印象中当时我曾有预感,这个工程早晚还会有事情。

“交通厅出事后,没多久,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从总裁,到科室负责人全部都换了新人,叶滨林也是老早就退休了,办公大楼竣工也近两年了,结算工程款时,我们与他们发生了争议。”赵绪钱说。

“怎么了?他们不付款还是拖欠?”我问。

“他们认为,应该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合同金额1.98亿元进行支付,这部分的款已经付清。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公开招标达成的合同金额采购工程总价款2.03亿元进行支付。双方协商了半年多时间,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按前一个合同,广通公司就没有多少利润。你知道,当年搞的这个项目,我们对他们原先哪些管事的人已经支付了不少回扣,但这种事情是绝对不能摆在桌面上的,我们只能是哑巴吃黄连,自己忍受。你还应该记得,这个采购项目当时完成招标工作后,广通公司也是按招标采购合同的标的额,给付我们招标公司相应比例的采购代理费、中标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而作为工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广通公司,我们当时一点也不担心会拿不到2.03亿元,但现在看来是一点希望都没有。”他滔滔不绝地向我介绍争议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那你们找我能帮什么忙呢?给你们作证吗?”我不解地问道。

“我们想以广通公司的名义与他们打一场官司,想请你以公民的身份给广通公司作诉讼代理人。”赵绪钱说了找我的原因。

“不会吧?这不是在开玩笑吗?你们怎么会想到找我呢?这不是在为难我吗,我也不是律师,为何不委托律师呢?”我非常纳闷。

我始终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怎么会将这付烂摊子最终让我来帮助收拾。当初的鬼点子是我出的,这不是自作自受吗?自己给自己惹事吗?现在是悔之晚矣!真是应了一句老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争议的工程招投标采购合同就是“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几乎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公开秘密。此类合同纠纷系国内公共采购市场中发生率最高的案件,其违法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公共采购市场管理秩序。所以,坦率地说,如果严格依照法理,他们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办法打赢的。如果这种案件都能够胜诉,那么我们的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真是形同虚设,完全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心里这样想着,但又不好意思跟他们明说。

“我和沈恒博都认为,律师肯定没有你对我们这一行业的制度研究得更透。况且,这个案件有许多的内幕,咱们是不能公诸于众的,所以这事情非你莫属,你一定要接受这个委托,帮咱们自己出出这口气!算我们俩求你了!” 他还是坚持,沈恒博在旁边也带着恳求的目光,频频点头。

“行吧,只能凑合着上阵!好在以前我曾经打过几场官司!但我还是没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就看你们自己的造化了!” 我勉强地答应了下来,心里想,算了吧,作个反面教材吧,今后多汲取一下教训,少给人家出歪点子!

不过,经历几场政府采购诉讼案件,对于我自己今后的事业可能也会有帮助。我又自我安慰着自己。

接受广通公司委托后,由于对案件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都比较熟悉,当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正式立案受理了我递交的民事诉状,并决定在2004年6月20日上午9时公开审理这一案件。

公开审理时间如期进行。开庭前夕,经过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后,我心里一直在想,作为我个人来说,尤其是以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我多么希望这次的开庭,法院安排的是一个小小的审判庭,这样,其他的听众就不能进来,我多么希望这次的民事诉讼也象我们平时的公开招标程序,名为公开招标实为暗箱操作啊!但往往事与愿违。由于两年前省交通厅的案件曾经轰动省内外,这次的民事诉讼又与前面的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况且如此大的合同标的额争议也是省内的首例,不仅如此,人们又将这一诉讼案件与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社会热点问题联系在一起,经过媒体广为炒作报道后,这次又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而又引来了无数的旁听群众。看来,这次对我们原告来说,肯定是输定了!

一进入法庭,我首先看了看被告席位,作为被告的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两个律师已经早早地守侯在那儿;进入原告席位后,我又快速地向审判庭旁听席上扫描,只见黑压压足足有300多人,据说都是来自本市几所知名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学生参加旁听。我又去看法庭的两旁,法警已经守在那儿,环顾法庭四周这种阵营,我暗暗地在为原告担忧,默默地在心里祈祷:赵绪钱、沈恒博,你们在公开招标中的黑箱操作行为,可千万别在今天露馅呀!但愿上帝保佑你们!

  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后,庭审活动有序进行。我首先为原告陈述了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了答辩,在审判长主持下,由我开始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被告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进行认证;随后,被告对其答辩主张进行举证,我来质证,合议庭进行认证;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一轮又一轮的辩论后,又进入了法庭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当天,庭审活动前后持续时间了三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决定择日判决。

  几天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广通工程供应公司诉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我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了采纳,原告完全胜诉。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工程招投标程序和非公开程序即私下协商,与被告签订办公大楼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一份合同工程总价款是1.98亿元,另一份是工程总价款2.03亿元,前者系私下达成的,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后者是通过公开招标,且经过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已备案合同(俗称“白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自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被告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拖欠自己工程款。被告则辩称,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才是原、被告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他们只是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原告承建的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取得,上述工程的标底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已得到了双方的确认,中标后,他们依据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对所签订的工程采购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作为业主和招标人,应根据“白合同”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即原告工程总价款2.03亿元及其银行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完全胜诉了!咱们羸了!小耿,我们刚刚拿到法院民事判决书,非常感谢你的帮助!晚上咱们好好去庆祝一下!”赵绪钱、沈恒博收到民事判决,就立即跑到我的办公室高声大叫,并向我发出盛情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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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还只是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但愿你们永远好运!如果在省高院你们也能够胜诉,届时我来请客。” 我懒洋洋地说。虽然为他们打羸了这场官司,但我却一点儿都高兴不起来。这个案件他们是没有理由胜诉的,尽管法院全部采纳我的意见。但这一案件经不起历史考验,争议案中的“黑白合同”在工程采购中屡见不鲜,虽是双方完全自愿的,却是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在公开招标采购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公共采购的市场机会,是经常性地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黑白合同”尽管是完全自愿的,但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应该认定无效合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从市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件的民事判决的描述来看,公开招投标只是一种形式,早在招标采购之前双方已经有私下达成的协议,且双方都已经在履行着这份协议,这使得公开招标完全是一种形式,构成了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欺诈,侵害了所有投标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所保护的备案合同,其合法性就值得探讨。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合同的双方所实施的合同行为都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均应该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采购工程,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节约国家财政性资金,保证所有参加的投标供应商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故招标投标法对信息披露制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程序、专家评标、定标方法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采购当事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完全服从、严格遵守执行这些行为规范,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避。名为公开招标,实际上搞暗箱操作,则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强制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虽然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这类合同是完全自愿的,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且经过了备案,表面上看是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但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规避了禁止性和义务性法律规范。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相关的证据显示在工程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在履行着各自的合同义务,公开招标纯粹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以此表面形式确定的施工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司法机关给予保护,那么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将徒有其表,必将遭受任意的践踏。所以,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很值得斟酌,如果被告上诉到省高院,二审法院很难给予维持。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公开招标程序中,招标人公开披露采购信息后,往往会有许多感兴趣的供应商花大笔的费用去购买招标文件,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研究招标文件,撰写、制作投标文件,积极地去参加投标、开标等程序,焦灼地等待着评标结果;而所有感兴趣的潜在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感觉自己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无奈地放弃了投标机会,不论是公开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还是没有最后响应采购信息的潜在供应商,通常情况下都是百分之百相信权威媒体所披露采购信息的真实性,一般不会去怀疑国家权威媒体上公示的采购信息存在着虚假和欺诈。不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一般都有三家以上。而参加公开招标程序进行竞争的不特定供应商则有无数,其中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还有许多自己认为不符合条件而没有参加的潜在供应商。如果前述案件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公开招标程序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那么众多的未能如愿的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都将遭遇共同的欺诈,采、供双方的行为以及公开招标的信息严重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虽然我默默地从法理上为败诉的被告打抱不平,但最终的结局如何,还有待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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