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哥十年博弈 天涯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一



“艳瑾,对不起,昨天我不该对你发牢骚。”第二天上午,我一到办公室,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她先去个电话,因为作为一个女孩子,我们还应该让她保持善良美好的一面,残忍的手段不应该由她们去实施,今后类似问题不应该让她参与进去,否则必然会影响到公司业务。俗话说,无奸不商。对于招标公司来说,几乎没有哪笔生意是特别光彩的,刚进入这一行业,我曾经在许多方面与她有着同样的感受,所以对于她昨天的表现,想想自己曾经有过的经历,完全不应该去责备她。经过了一个晚上的思想斗争,我觉得应该向她表示歉意。

“没什么,我完全能够理解你。”她说道,语气中透露出体谅。

“我的想法是这样的,这次我们不去做评审专家的工作,就看造化吧”我把自己的一部分打算告诉了她,说实话,现在的评审专家也不是特别容易伺候,要摆平这么多的专家,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出问题。

“我觉得也应该是这样。夜路走多了总会出问题。”她赞同地说。

“是这样的,我认为你的意见还是不错的,今后我们应该尽量往规范方面去发展。”我说道,感觉还是先把她摆平更为重要。

在事业的起步阶段,她帮助我们公司初步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她相处一直非常默契,为一个采购项目而闹得大家不愉快也不合适。可是,知恩图报又是我的个性。决定这次信息工程及其服务项目的最终归属,我是考虑到许多因素的。俗话说,患难之交见真情。几年来,甘汉川屡屡碰到难题时,我都为他答疑解惑,彼此之间建立了很深的也是很纯的友情,而在我最需要经济帮助时,他慷慨解囊,将大笔的资金提供给我,为我作出了无私的奉献,从而使我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创业的理想。接到信息工程采购项目,我首先想到应该给予回报的就是他。当时的计划确定后,我又与郝继利处长进行了沟通,且已形成合意,准备将这一项目让无域信息工程公司实施。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艳瑾提交她的难题时,我的确是犹豫了好长时间,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如果不考虑到前面的因素,我完全可以采纳她的想法,按照招标公司正常程序收费,可是,我又感觉到自己欠下沉重的人情债将永远不能偿还,不仅如此,我又会给郝继利处长造成一种误解,他会认为我这个人出尔反尔,缺乏诚信,这样肯定会影响到大家今后的进一步合作。所以昨晚回家,我几乎是通宵达旦没有睡好觉,但又不能将自己的计划和想法向她和盘托出,她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但就招标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不能完全采纳她的观点,毕竟公司还是创业时期,太规范了,招标公司不可能有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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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她打完电话,我马上把我们招标公司谈判小组的谈判代表叫过来做了些交待。几天后,谈判小组的评审意见出来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域信息工程公司成功胜出,最终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她起初感觉到有些纳闷,却不知道具体原由,后来隐隐约约发现是我在里面做了文章。开始她非常生气,认为我财迷心窍,太没有人情味了,认为我这个人一条道上走到黑,已经病入膏肓,无法挽救,最后知道了我的苦衷,尽管不赞同我的作法,但也没有再责怪什么。

2004年7月27日,招标公司向三家报盘供应商分别送达了成交结果以及准备退回100万元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书,告知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无域信息工程公司胜出,并感谢另外两家报盘供应商的积极参与。之后,新威信息工程公司与个别评审专家交流时,感觉到谈判小组的专家们没有看到《最终报盘文件》的最后一页,认为最关键的证据被我们隐匿、销毁了,没有送到评审专家手中。后来,他们通过律师调查,从专家的打分记录以及对评审专家的调查更进一步证实了猜测。为此,在质疑期限内,这家公司向我们招标公司提出了书面的质疑。

早在新威信息工程公司提出质疑之前,我曾经对竞争性谈判程序(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 competition)有过专门的研究,这种程序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佳的成交供应商。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移植。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缺位,许多招标公司都热衷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然而,《示范法》严谨的适用条件及其操作规程并未为我国立法所全部采纳,从而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在适用这一采购方法时存在着太多的“猫腻”。

接到5000万元的采购项目后,我确定以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也是基于我对这种制度的研究和理解,认为采用这种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它的保险系数较大,不容易出现大的法律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竞争性谈判制度赋予我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权利很多,自由空间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只罗列了四种法定情形,经过我逐一解剖,实际上包括了13种法定情形,即: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公开招标后没有合格的货物和服务;邀请招标后没有合格的货物和服务;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重新邀请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复杂,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的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用招标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服务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只要具备13种法定情形之一,就可以选择这一采购方式,成为我们任意选择这种采购方式的法定理由。过多的选择空间,太大的自由度,必然会导致公共采购过程中更多的“猫腻”。而《示范法》在适用这种采购方法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比我国立法要严谨。

其次,采购程序存在着太多的漏洞和缺陷。由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太简明扼要了,又没有配套的行为规范,黑箱操作自然不可避免。经过分析,我发现,程序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谈判专家无法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来比较、评估适格供应商。为保证采购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的专家不得少于谈判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没有规定专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应该由谁来聘请,由谁支付报酬。实践中,正如与招标投标法的评标专家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一样,所有的谈判专家都是由招标公司或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的,由委托人承担所有费用,由上而下,专家们很难站在第三方的立场来客观评审,在选择成交供应商时,总体上来说,受我们委托的专家是不可能违背我们委托人意志的。当然,我们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要舍得花钱。其二,谈判文件没有法定要求。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往往有许多次,每次的谈判文件,哪些内容是必须确定的,法无明文规定。其三,每次的报价文件或开盘文件的启封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开启每一个谈判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法律程序,也没有规定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监督的程序。其四,没有法定的评审打分标准。实践中,给供应商打分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都非常大,临时增加分数、任意更改标准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谈判顺序。其六,《最终报价文件》无确定的最后报价。实践中,最终谈判文件的递交时间受较多的人为因素影响,往往变化无常,导致最终报价的不确定性。其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主观性太强。报价最低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往往还不是最终取胜的理由,仍然需要我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专家来确定,而受聘的专家最终还是需要对委托人言听计从的。当然还是有一定前提的,如果我们不奉上厚厚的红包,也不一定能够打动他们。从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制度还存在着巨大的“黑洞”,适用情形太多,操作程序过于简陋。

制度的缺陷为我们提供了自由翱翔的天地,这次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而选择竞争性谈判程序,我是充分考虑过将要遭遇的所有法律风险,新威信息工程公司提出来的质疑以及后来的投诉理由尽管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私底下也不否认。当时我的确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报盘文件没有开启程序,没有见证监督环节,对于文件内容缺少情形,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新威信息工程公司无法追究我们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新威信息工程公司也不可能通过救济程序获得成交结果。

同年7月30日,我们公司对于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作了全盘否认的书面回复,同时指出这家公司是在诽谤。同年8月上旬,在投诉期限内,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这家公司向省财政厅进行了投诉。其理由与质疑时提出的略有不同,主要的投诉理由有:招标公司在五轮谈判中,除了第一轮,接下来的几次谈判,三三两两,零零散散,谈判代表没有如数到位或中途离去,谈判的主题和内容都不集中,没有一道程序一道程序地进行;没有采用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即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存在着违法;谈判程序和评审标准带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谈判过程有歧视性的内容;采购信息和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不具备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有隐匿销毁采购文件的嫌疑;等等。2004年9月30日,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以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事实缺乏主要证据为由,驳回了新威信息工程公司的投诉请求。

2004年11月20日,新威信息工程公司不服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以原告身份向财政厅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两个月后,受诉法院作出维持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行政判决,原告不服法院的行政判决,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2月,终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行政判决。虽然招标公司的采购结果从始至终得到了维持,但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倘若法律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即开启报盘文件或称报价文件应当在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盘地点应当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当然这里的公开进行,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让报价的供应商见证这个过程,应该是在现场监督人员、谈判小组的专家、报盘供应商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报盘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代表第三方立场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报盘人名称、报盘价格和报盘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盘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应该有报盘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那么我们招标公司就不可能有黑箱操作的机会,也不可能发生长时间的争议。正当我沉静在制度的困惑中,省高院立案受理的一阴一阳工程采购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通知书又给我们寄过来了……

……

 涛哥十年博弈 天涯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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