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销立法之前,中国对“直销”的定义存在着长时间的“真空”。
其实在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传销”被定义为“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这里的“传销”事实上指国际市场上称呼的“直销”。
〈传销管理办法〉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也分别制定了定义。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宣布传销为非法,不分种类名称,全部停止活动。中国直销市场进入了“直销”定义的“真空期”。随着国家打击非法传销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媒体的宣传,人们逐渐将“传销”(或“直销”)与“非法传销”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