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人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能对垄断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您认为我们国家有什么应对办法?我们是否有可借鉴的措施。
胡星斗: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除了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没有惩处力度之外,其他方面还是比较完善的,对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都做出了界定,列出了惩罚措施。不过,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的国情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权严重,腐败猖獗,因此,能不能把反垄断法落实我们并不能太乐观。到现在,实施细则、40余个配套规则都没有出台。反垄断委员会刚刚成立,所谓的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但多头管理、如何协调是个问题。
的确,有的跨国公司通过其专利、技术标准、产品捆绑、销售补贴等方式达到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当然,跨国公司是否垄断,并不能简单地看它的市场占有率,而应看它有否违法,也就是要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方面调查。
而且,反垄断法虽然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但过往不咎,欲起诉的企业必须从现在开始重新收集对手实施垄断的证据,而像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都对以前的营销行为作出了一些调整,规避反垄断法,因此,要搜集到他们垄断的证据还是比较难的。
2、您认为面对IT行业的垄断,中国企业或创新企业是否有必要提起反垄断诉讼,以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
胡星斗:目前,中国的IT行业的确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跨国公司通过先发优势,形成了知识产权的霸权。比如中国的高科技专利中70—80%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在中国人的专利申请中只有19.9%是发明专利,超过80%属于外观设计、包装、商标之类的专利。目前世界发明专利的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中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千分之一的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百分之一点七的企业申请了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利用其专利、标准设置技术壁垒、抬高准入门槛,阻挡进入者,维持暴利。比如微软的WIN98当初在美国卖50美金,相当于美国人一两个小时的工资,在中国卖6999元人民币,相当于当时中国工人一年的工资。微软每年在中国通过打击盗版获益20多亿元,超过中国软件产业前十大公司的收入总和。再比如英特尔公司每年在中国收取57亿元的专利费,超过了中国电脑硬件行业前十大企业的年利润总和。
而英特尔的暴利来源如给贴牌生产厂商广告补助与销售返点涉嫌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所以在欧盟、韩国都遭到了反垄断起诉。
所以,一方面中国的企业要自强不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研发能力,增加专利申请;另一方面确实有必要对某些跨国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3、简单描述您心目中的企业垄断对国家、行业和用户的危害。可分析IT和计算机芯片行业intel的垄断,包括公认的欧盟起诉英特尔对AMD的压制和垄断做法。可兼带提及微软的windows和office垄断,但不作为重点。
胡星斗:IT垄断必将窒息企业的创新能力,威胁到国家的信息安全,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西方各国对于反垄断、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反垄断决不手软,AMD与英特尔的官司纠葛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英特尔在全球芯片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了80%,而且涉嫌不正当竞争,基本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不过,中国企业要想赢得反垄断的诉讼,除了必须加强证据的搜集,做到证据上尽可能无懈可击之外,还要重视对技术、市场的损害分析,并且以国外典型的反垄断诉讼为标本进行比较,做到以数据服人。
4、请问,如果英特尔被国家起诉还是被企业起诉的可能性大一些?如果国家起诉英特尔垄断,是否会对中国IT业产生暂时的不良影响。我们应该更重视靠行政制度垄断的企业垄断行为,比如移动和石油企业;还是靠技术和市场实施的垄断行为,比如微软和英特尔?
胡星斗:英特尔只应被企业起诉,不应当被国家起诉。国家行为应当更加谨慎,对利弊考虑周全。私人企业间可以解决的,就用不着动用公权力。
在如今的中国,行政型垄断的大型国企与技术型垄断的跨国公司都应当是反垄断的重点对象,他们两者的夹击已经使得中国的民营企业陷入巨大的困境。
对于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有的人认为没法反,但我认为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虽然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但是又同时规定:这些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有关方面必须制定出反国有企业垄断的实施细则,在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领域,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就其垄断协议、排除竞争、市场定价、收费等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