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台湾非常重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除推进和实施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外,还特别加强了这家长参与教育的立法工作。譬如,拟订中的《家长参与教育法》(以下无特殊说明,均指该法草案)就明确指出,为维护子女之学习权益及协助其正常成长,家长负有一定的责任。该法草案还对家长的责任和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家长参与教育法》规定家长负有下列责任:(1)参与班级学生家长会、学校学生家长会。(2)积极参与学生家长之教育讲习及活动。(3)配合学校教学活动,督导并协助子女学习。(4)为子女选择、准备妥善之学习环境。(5)注重并维护子女之身心与人格发展。(6)其它有关维护子女学习权益之事项。 《家长参与教育法》还明确规定,家长具有组织团体权、信息公开及请求权、异议权、申诉权、参与决策与协商权等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1、组织团体权。 学生家长有成立并参与各级学生家长组织之权利。第六条规定:“学校应设学生家长会,每位家长均应依相关法令缴交家长会费并参与学校家长会。学校家长会得分为班级家长会、家长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其相关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之。学生家长或家长团体得组织地区性及全国性家长组织。在直辖市及县 (市)为地区性家长组织,在全国为全国性家长组织,并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之相关法令或相关之人民团体法令组成之。”教育主管机关、相关主管机关、学校及教师应协助家长成立及参与家长组织。 2、信息公开及请求权。 第七条规定,学校应主动提供家长下列信息:(1)学校校务经营及中长远发展计划;(2)学校重大行事历;(3)学校相关业务组织及教职人员的学经历资料;(4)班级年度课程规划及教学计划;(5)主要教学方法、内容、评价方式及家长配合事项;(6)教师辅导管教方式、重要章则及其相关事项;(7)学生个别学习及相关辅导资料(8)学校代收代办费之收支概况;(9)学生权益之相关法令规定及信息;(10)其它有关学生学习事务之信息。学校可以分发文件、登报、上网或公告的方式向家长提供以上各种信息。 每学年开学后十四日内,班级教师应提供班级学生家长之姓名、电话给班级家长会;学校应提供全校家长姓名、电话给学校家长会。 家长并得请求了解与获得与其子女教育有关之信息;家长团体得请求与了解有关学生学习及家长教育之相关信息;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或教师应善尽提供及告知之义务,除有违反学生权利保障之外,不得拒绝。。第八条规定: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向学生家长及家长团体主动提供学生学习及家长教育之相关信息,并应公布其网站。 学生家长及家长团体,于正当理由下,亦得请求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供下列信息。(1)重大教育政策、相关法令及其它信息;(2)教育经费编列及执行概况;(3)教育评价及视导概况;(4)其它有关学生权利的相关信息。 3、异议权。 第九条规定:家长或学校家长会对学校所提供之课程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辅导与管教学生方式、学校教育事务及其它相关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得自行或透过家长会,向教师或学校提出异议。教师或学校认为家长异议有理由时应行更正;认为无理由时,应提出说明。 家长或学校家长会对学校所提异议之说明或更正仍有意见,得向学校再提异议。学校应组成仲裁委员会对再异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行使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邀集家长(团体)代表、学校行政代表、教师(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代表商议订定之。 4、申诉权。 第十条规定: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权益受损、学校教学或行政处理不当,或对学校的异议处理不满意时,得向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再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件。委员会之成员,应有家长(团体)代表、学校行政代表、教师(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并依比例原则组成。 前二项之行使办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邀集家长(团体)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及教师(团体)代表商议订定之。 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对于其子女之措施有不法或不当,致其子女受有剥夺学生身分之处分,或重大权益之损害时,得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 5、参与决策与协商权 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二周内召开家长日,介绍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提供班级经营计画、教学计画或学生学习计画与家长讨论。学期中应安排教学日,邀请家长来校参观教学。学期末应召开学习成果检讨会或发表会并邀请家长参加。此条条文设立主要是提供家长于学期前、中、末时,参与与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相关事项之依据。 2.有关召开每学期第一次家长日的适当时间,双方达成共识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二周内校方主动邀请家长参加。 此外,《家长参与教育法》还对个别家长参与与家长团体参与作了规定。家长得以个别身份,对班级、学校或其它教育事务,提出建议或共同参与。前项参与应尊重一般行政程序,向有关之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其提出方式得以口头或书面、亲自或委托方式为之。 各级家长团体得依法令规定推派家长(团体)代表,参与同层级之教育事务。前项家长(团体)代表,应以家长(团体)立场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及参与表决。不得以个人立场为之。 第一项家长(团体)代表之参与,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就有关学生家长权益之事务,邀请相当比例人数之家长(团体)代表参与。其参与之教育事务内涵、运作程序及其权限,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之外,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之。 各种应有学生家长(团体)代表参与之会议,其会议时间应顾及学生家长(团体)代表之工作权益,但有急迫情形或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为保证家长的有效参与,家长还可成立相关团体。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学生家长会依法令应订定组织章程等相关规章,其组织运作、行政事务及财务应由家长会自行管理,学校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干预。对此,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协助支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依本办法订定相关实施办法,支持并协助家长团体正常运作,以促进教育事务之健全发展。

为落实家长参与教育事务,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提供必要之场所、设施及经费,订定期程及采取有效措施,在相当的期间内渐进的达成家长参与教育事务之目标。并得视状况或实际需要,订定奖励及督导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