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
说起“习惯”,至少有一个特点,那就是面对某种情况时所采取的源于内心的,甚至是潜意识的、不知不觉的行为方式。一个好习惯的养成是不容易的,有时甚至很难。尤其是人成年后要养成某种好习惯就难得多了,因为这意味着要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已经固化了的某种行为方式或生存方式。
对于一个群体或一个民族而言,好习惯的养成就更为不易。“创新意识”就是一例。不是说国人不具备创新的秉赋,祖宗的四大发明至今让我们引以为豪;今天也仍有很多人在孜孜不倦地发明着、创新着。可惜的是,这种创新的精神并未理想地传承下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还是习惯于复制、模仿。 复制容易创造难;模仿容易创新难。这是大多数人面对选择采取行动的基本动因。然而,现实让我们饱尝了创新的甜头和跟进的苦头。 具有创新技术者赚取了92%的利润,为其复制产品者最多只能得到8%的薄利;具有创新营利模式的企业做个样板就坐收大把大把的加盟费、培训费、产品配售费,跟进者在奉献出一大笔钞票后,还要年年接连不断地上缴“奉银”;新品的设计者在最先满足消费者功用、审美等需求的同时,率先很掏了一把消费者的腰包,模仿者只能跟在后面赚点散碎银两;喜“尝鲜”消费的人享受着经济学“边际效用”的巨大满足,而喜常规生活者在一次次重复性消费中递减着满足感和消费价值…… 创新的回报显而易见,这就是法律的力量。 法律保护创新技术,它为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付出了比重复和复制更多的代价,应该得到回报;法律保护创新设计,技术设计、外观设计都为技术创新提供载体,使技术创新能够转化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实的产品,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技术创新的功效,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要还满足了审美等精神需求,应该得到回报;法律保护创新的赢利模式,它拓展了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渠道和形式,为此付出了艰辛和风险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法律保护图书、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这些作品以文学和艺术形式反映了人类进步的脚步,并使人类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应该得到回报。 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曾对知识产权与创意经济的关系做如下概括:知识产权是创意经济的“货币”,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创意经济的“中央银行”。今天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创新已经在这个“中央银行”提取了丰厚的利润,同时也为那些缺乏创新意识、缺少创新型人才的企业上了深刻的一课,甚至让一些“巧取”他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个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趋利避害是一切生灵之本能。社会的价值取向已经十分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全球化的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氛围里必将不断加强,在持续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鞭策下,相信创新定会成为各行各业自觉的、源于内心的行为方式 ——成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