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争夺 控制权之争应当有“义兵”之举



     ——上海外滩地王口水战为什么会穿越公司治理

  去年被称为五大商战之一的上海外滩地王之争,2013年4月底有了阶段性的结论: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布复星胜诉。假如证大、绿城和SOHO中国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被判定无效,SOHO中国为此付出6亿元的资本运作的代价固然令人唏嘘不已;但给予人们更大的启示则是在资金链之外:控制权之争应当有“义兵”之举,而不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穿越。

  资本运作不能再局限于双赢

  围绕着上海外滩地王8-1地块,地产界的大佬们纵横捭阖,各不相让,以至于在一审判决下来之后仍不能“停战”。其中的要害诚如一局外人所指出的那样,关键还是谁来控股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在公司治理的范畴内得以解决呢?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SOHO中国收购证大和绿城在项目公司内的50%股权,看起来属于自主行为,遭遇法律阻击并非付出的40亿元的真金白银有什么不妥,而是需要反思此举是否属于“义兵”。

  秦末《吕氏春秋》一书的问世,针对的是要不要一统天下的论争;如果说该书为统一天下提供了正当理由的话,这就是义兵思想的提出。然而不能反过来说凡是主动出击就属于“义兵”。“义兵”之“义”需要循名责实,并非只有实力的较量。在企业收购中更是这样。股权变更或者资产重组原本都是正常的,但未必都能保证是正当的。绿城代理律师认为,绿城出售股权给SOHO中国属于正当商业行为;SOHO中国发布观点则认为,该项交易业已完成,为既定事实,具有不可逆性。如果说这不是在坚持强势者的逻辑,那么至少存在着概念的混淆:混淆了股权交易在市场经济中的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与具体交易中正当性的界限。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布复星胜诉至少表明,复星方面完全有权利要求判令合同内容及交易本身无效。

  SOHO中国的收购行为是否属于“义兵”之举的复杂性在于,它是否有损于第三方或者相关主体的利益。具体说来,是否漠视了复星方面的优先购买权。复星与证大双方在进行项目公司的合作时签订了一个“顶层协议”(即所称的“母协议”),约定必须经过对方书面同意,彼此才能进行权利义务转让。复星方指出,SOHO中国受让证大等相关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那么,即使SOHO中国确实属于在证大等相关公司资金链十分紧张时两肋插刀、拔刀相助,当复星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澄清其中的事实,否则那就成了急不可耐、乘人之危。上海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确定了复星与证大“母协议”的存在,假如SOHO中国不能拿出相反的证据,那就很难证明自己师出有名。

  应当承认,复星在SOHO中国的收购过程中,始终在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后果,或许存在着“一些非分的想法”。然而,即使复星在这中间刻意“压价”,那也当在意料之中,可以视为对优先购买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作为签订“顶层协议”当事人的证大,不可能不知道“顶层协议”的存在。无论其属于没有向SOHO中国如实告知,还是听任SOHO中国对复星优先购买权的漠视,都不能算充分尽到了诚信义务。证大在SOHO中国宣布与证大、绿城签约的前一天才临时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亮出40亿元出价的底牌,明显有逼迫复星就范之意。当初证大以“蛇吞象”的价格拿下外滩8-1地块,原本处于强势地位,只是由于融资难等问题,复星“被大股东”;那么这一次的董事会,证大仍然没有走出处于强势的自我感觉,同样让复星有“被通过”之嫌。

  战略上的认同切忌靠钱说了算

  按照《吕氏春秋》“义兵”的说法,发动正义战争,进入对方境内,是为了“诛暴君,振苦民”,那里的老百姓就会像“饥者之见美食”,大受欢迎。SOHO中国进入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似乎没有这样的效果,复星至今认为该项目公司不需要SOHO中国介入其具体事务;至少,彼此在战略上没有相互认同。在对立情绪没有消除的情况下,SOHO中国“一定要50%对50%”的保持强势,难免留下产生分歧的隐患。

  SOHO中国强势进入当然有自己的战略思考,比如从散售到持有的战略调整,战略中心由北京到上海的转移等等。这种调整无可指责;然而正如复星没有理由予以干涉一样,SOHO中国也不能强加于人。如果外滩8-1项目仍由复星掌控全局,那么SOHO中国为实现自己战略布局的进入必须弄清楚复星的“所不欲废”是什么。“顶层协议”的存在恰恰表明,在外滩8-1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保持大股东地位,是复星最大的“所不欲废”。复星虽然只持有50%的股份,但相对于35%、10%及5%的股份而言,无疑属大股东。而50%对50%的股权结构对复星而言,那将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如果说复星有超越50%以上的想法,那也不算“过分”,因为那是“顶层协议”蕴含逻辑的必然。

 控制权争夺 控制权之争应当有“义兵”之举
  退一步讲,以50%对50%的股权结构虽然并非没有成功合作的先例,但是那同样取决于彼此战略上的认同。且不说复星认为彼此“企业文化不一样”,存在着道不同不相为谋的防范心理;SOHO中国对复星在外滩8-1地块先期投入似乎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过早地暴露出了将自己的战略强加于对方的意图。有消息表明,SOHO中国与复星的领军人物曾经有过几次接触,前者有一次提出:“现在规划的10万平方米商业太浪费……做一点社区商业即可。另外,就算SOHO进来以后谈不拢,反正是双子塔楼,不如复星卖一栋,SOHO卖一栋。实在不行,项目可以先停工……”即使其对10万平方米商业规划的担忧是“因为离地铁站太远”,有其道理,但是下车伊始,让复星“感觉很不好”,也是一种失策。

  战略上的认同固然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无视业已存在的矛盾难免会引起更大的反弹。从双方披露的信息来看,SOHO中国在酝酿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已经得知复星一方有不同意见,但是对复星一方是否同意并没有太当回事。2011年12月22日,证大和绿城控股致函项目公司,声言以42.5亿元的价格转让自己50%的股权和全部股东借款,并没有非经复星书面同意才行的意思表示。证大于SOHO中国宣布签约的前一天,临时宣布召开董事会,复星的董事代表才得知SOHO中国最终的出价是40亿元,颇有城下之盟的意思。尽管复星明确提出“请求他们停下来”的意愿,但是他们第二天还是签了合同,甚至“比承诺时间提前了一天”。复星如果不愿接受摆在面前的结果,并不能表明业已存在的矛盾能够在单方面的权利行使中奇妙规避。

  先领证再谈恋爱的策略靠不住

  同属于一个公司内的股东对簿公堂,无疑表明彼此的利益之争难以在公司治理的框架内解决。事实上,因为复星“不承认SOHO中国的突然加入,董事会根本开不起来”。这种情况应当也是SOHO中国所不愿意看得到的:在其准备签约的最后时刻仍然相信可以“先领证,再来谈婚后的生活规则”。且不说这种逻辑是否颠覆健康伦理,事实已经证明“强扭的瓜不甜”。这就说明,规避公司治理的做法即使策略上行得通,也不能代替实质问题的解决。

  有关资料表明,SOHO中国并非完全不知道“顶层协议”的存在,只是自信经过一种“特别设计”可以令其失效。所谓“特别设计”就是收购目标公司股东上级公司的股权,使其表面上的主体、对象都与复星无直接关系,以绕开复星的优先购买权。证大据此认为,“所谓的协议(顶层协议)是没有用的,因为出售的并不是合资公司(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然而,该项目公司有关合资的“顶层协议”有没有用是一回事,有没有的事实则不应当回避。此前,SOHO中国曾经声称他们在法律上作了沙盘演练,似乎认为足以对抗“顶层协议”,因此不惧怕官司。这就表明,SOHO中国已经知道“优先购买权”属于复星的核心利益。明知如此还要挑战,已经属于强买强卖,“特别设计”很难被称为“义兵”之举。

  其实,即使SOHO中国成功规避了“顶层协议”,也应当考虑进入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后的治理风险而不能过于自信。2005年,上汽正式入主韩国双龙汽车,4年后双龙重归破产边缘,上汽得到的仅仅只是一场花费30亿的海外并购惨重教训。这除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突然爆发,忽视韩国过于强大的工会力量和过度紧张的劳资关系是其直接原因。上汽只考虑可能的经济收益,却没有充分考虑投资中潜在的政治经济风险,咎由自取。相比之下,中粮集团携手厚朴基金以61亿港元的高额资本入股蒙牛,当是成功的收购。中粮入主蒙牛时相当“低调”,宣布三年内不参与蒙牛的日常经营管理,不改变现有经营团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不改变当时既定的战略方向。假如SOHO中国也有类似的考量,效果就会好得多。

  外滩地王之争接下来的诉讼虽然艰难,但是没有必要排除和解的可能。据兰德咨询公司估算,如果SOHO中国最终败诉,即使不计项目投资收益,仅从拿地成本和时间上来算,40亿元人民币两年的银行利息,其资金成本损失就可能达到6亿元;从SOHO中国此前披露复星提出的条件来看,有支付5亿元赔偿费、转1%的股份给复星或者把1%的股份转给不相干的第三方这三种方案。相互比较,即使SOHO中国不愿意转1%的股份,支付5亿元赔偿费给复星也要比承受6亿元的资金成本损失合算。当然,其前提依然需要在战略上取得共识,包括对项目公司领军人物的选择、过渡等重要事项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肯定,张扬控制权之争的“义兵”之举,既可以保持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对股权收购者自己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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