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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法则”与“交通腐化症”

受贿2559万元、家财5500万的“千万富翁”卢万里已经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位原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就这样“逃了万里”却“难逃一死”(本报5月11日B版)。不过,卢万里的“受贿收钱讲原则”细细品来耐人寻味。

“卢氏法则”强调受贿对象的选择性、回报的“信用”性、培植收钱对象的长期性、面对面交易的异地性,使我们理解了什么叫“盗亦有盗”!作为一个理性的自利者,腐败者当然知道被发觉和查处的惩罚度和高风险性,所以想法设法降低腐败的危险系数,尽可能地提高受贿收钱的安全系数,以免“前功尽弃”。可以想见,当前腐败的高隐秘性、高技巧性正在“盛行”!

包括卢万里在内,全国已有14个交通厅厅长“倒下”了,这更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眼球现象”。这种“交通腐化症”与“39现象”、“59现象”构成了腐败生活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我们知道,1998年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时期,投资大幅攀升。据有关资料,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路建设总投资达到1.2万亿元。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交通领域的腐败现象也随之“增长”,于是交通领域的反腐也成为当前反腐的“重头戏”。

在“腐败当前”,我们再次重提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反腐”并非多此一举!

我们知道开展“廉洁自律”,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自身建设是必要的,但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却是极其幼稚的!只有制度他律——预防与监督共管——才能杜绝卢万里们的“经济人”本性!要克服“交通腐化症”,必须加强交通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比如,实行工程招标市场化,坚持以专家评审为依据、公职人员不沾边的政策;实行施工合同、廉洁合同一起签的措施,坚持岗位检查与廉政检查经常化的制度,等等。

只有加强制度反腐,才能防止下一个张万里、李万里们的出现,也才能避免“工程上去了、干部倒下了”的悲剧重演!惟有如此,交通才能更畅通,官场才能更干净!(2004-05-11撰写,CTPS陈潭供稿)

 

一把手监督缺失与腐败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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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周宁县是一个人口仅19万的山区贫困县,这里却诞生了一位腰盘缠万贯的县委书记林飞龙。当地群众私下称之为“三光书记”:官位卖光、财政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在1996~2003年间,林飞龙共提拔干部1000余人,收受当地干部职工贿赂230多万元(据新华社《半月谈》杂志和《中国青年报》6月9日A3版)。权力失控,一把手“一手遮天”;腐败成链,官场变成了腐蚀干部大染缸,值得政治文明建设背景下每一个公民省思和探究!

对“三光书记”的卖官价位表作公共政策解读,我们发现:不同岗位因与市场经济远近而呈现不同价位,不同岗位的正副职及其重要性差异而价码不一,县委书记俨然是基层官位的垄断者和批发者。在监督不完善的体制条件下,一些地方一把手的德行与素养基本上决定着这个地方的兴衰荣辱,某人善某地举,某人恶某地衰。一把手的命运与地方发展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因而,一把手就成了权力金字塔塔尖上的呼风唤雨之人也,也就成了权力场上“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者。

在“上梁不正”的情况下,更多的人效而仿之,“下梁歪”亦在情理之中。因为大家都是这样的,我又能扭转局势吗?于是,官场买官鬻爵的大量“搭便车”者随之产生。本来“身正”之人也经不起腐蚀者的折腾和占利,忌惮官位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也加入中腐败的链条当中来。连本是行使监督和反腐败职能的监察局、检察院的职务,同样也需要花钱“打点”才能获得。据了解,周宁的干部群众也曾不断地向上级举报反映,但上级部门却迟迟没有反应,作为一把手的林飞龙便更加有恃无恐了!在林飞龙腐败案中,周宁县重要部门的领导无一幸免。

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如果林的上级领导也已被“打点”,那么一个超级的腐败链条及其层级保护体系便牢固形成,直到有一天链条的最薄弱环节发生“事故”为止。周宁许多干部为了获得一官半职不断地向林飞龙行贿,可林飞龙又向谁行了贿呢?我们习惯于这种思维的追问应该是可以理解和想象的。因为,如果不是福建省纪委下大决心查处,林飞龙可能还会照样“稳坐钓鱼台”,甚至还会得到提拔重用。

今年4月,纪检体制作出重要变革,原先的双重领导平行体制(实为地方主导)改为中央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式体制,这是加强一把手监督的重大公共政策创新,是克服腐败链条生长与成长的有效公共管理工具,也是权力走向公共化的重要路径依赖!希望“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的事儿更少些甚至绝迹吧?!

 

谁来终结“政绩谎言”?

据报道,吉林省柳河、梅河口等县市部分乡镇专门围绕国道、乡道修建“路边政绩”工程,且相互攀比,花样翻新。你搞铁制玉米仓,我搞水泥板“绿化”,他搞崭新铁栅栏,一出出“逼农致富”的闹剧愈演愈烈,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参见2004年5月9日中国青年报)。笔者认为,把“说谎”的板子全打在基层干部身上,是有失公允的。

    “路边政绩”、“形象工程”就像“皇帝的新装”,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影响一个地方经济长远发展,而且劳民伤财,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和矛盾,影响当地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中央政府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政府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呢?诚然,“政绩工程”是地方政府官员急功近利、捞取升官政治资本的产物。但“政绩工程”背后所隐藏的更深层次的生存土壤和制度性因素更应引起我们的强烈反思。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国对基层政府都是实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它有力保证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令畅通。但在这种“激励――绩效――满意”模式中,基层政府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上级领导凭借下边一纸报表或一份汇报评定成绩的优劣和干部的荣辱升迁。当上级提出一些不适当的目标要求,基层干部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或升迁,便不以农民的利益而是以上级要求或自我利益为准绳,硬着头皮跟着上,采取各种手段去达标或超标。在上级“一票否决制”的目标压力下,也使得说真话、报实绩的成本增大,为了降低成本,“假数字”、“假政绩”等制度性“说谎”也就成了基层手段的最优化选择,上面要数字,能多报不少报;上面要典型,要什么有什么。于是基层把更多的财力与兴趣投入到省道、乡道旁凸显政绩的“形象工程”上去,而对关乎当地群众利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等见效慢的“潜政绩”漠然不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成了他们深谙的为官之道。可见,从体制上讲,引发“路边政绩”、“形象工程”等制度性“说谎”现象的“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

    而事实上,上级的目标也是很容易掺杂进个别领导的个人好恶的。一些上级领导不深入基层,下基层检查工作也是小车开道、走马观花,热衷于听汇报、作指示,“拍脑袋”决策,喜好推典型、出经验,使基层政府工作在方法上陷入“花拳绣腿”的误区,在价值取向上陷入“领导好恶”的误区。于是,有些群众口碑甚佳的干部在领导心目中却“不显山不露水”,有些群众千夫所指的干部在领导心里却“千宠百爱”,使得搞浮夸的名利双收、官运亨通,说老实话、报实绩的受批评、挨扳子。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场闹剧表面上是基层政府所为,而真正的导演者则是县及县以上的组织领导,农村基层组织不过是扮演了“马前卒”乃至“替罪羊”的角色。不然,几十个铁制玉米仓,十几块绿色水泥板,几条铁栅栏打造的“空城计”,怎能轻而易举地骗得了一拨拨来参观、考察的“司马懿”们呢?

诚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当制度安排为我们提供了“说谎”的空间时,我们的“公仆”们还有理由选择诚实吗?谁在“说谎”?谁来终结“说谎”?我们应该明白!(2004年5月12日撰写)

 

“防腐”与廉政公积金制度

据媒体报道,为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深圳市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官吏失职失责本应辞职离职,这样有利于实施竞争性的官吏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建构良性化和制度化的官场规则,这是公共管理的一般要求。而廉政公积金制度区别于事后性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事前性的预防机制建构,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中国行政场域当中的公共政策创新案例,因为这种制度可以为反腐败提供一定的、积极的预防与激励作用,可以起到“冬天多穿几件衣服能够防止感冒”的效果。但是,我们切不可高估这种制度的作用。

腐败重在预防,重在制度建设,这是毋容置疑的。因为预防总是比已经造成若干损失要好得多,就像疾病一样预防总比治疗既免遭痛苦又节约成本。制度就像一道篱笆,把篱笆修好了,硕鼠再大也应该能够圈住。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人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使坏人变成好人。廉政制度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理应是对官吏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则,但大多数老百姓把它当“新鲜”却有点匪夷所思了!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习惯于把正常的事情说成是不正常,而把不正常的事情却看成正常,比如上课的老师爱表扬那些准时到课的学生,可上课本来是应该准时的,不应该的是“迟到的普遍化”。由此推之,廉洁本来是官员的基本守则和为政贞操,可现实中却存在许多突破廉洁底线的现象,因而廉政制度的出台偏偏被看成了新鲜事儿,有些人更在苦苦思考“廉政是为官应有之义,为什么还要奖励呢”?

“高薪养廉”依然被许多人看作是预防腐败的主要举措,但我们在实施时应该必须考虑两个要件——财政状况与被“养”官员的数量,有多少钱、有多少人才能办成多大的事呀!只有财政充足、精兵简政,才能“养廉”;但廉政乃为官必备品格,“廉”一定要“养”吗?有良好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廉”是不需要“养”的。同时,“廉”也未必能高薪“养”住的。纵算“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对于一贪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贪员”来说,一两百万又能满足什么呢?中国有大批潜在的候选官员,13亿人就不能选出“不贪”的吗?只要建立能上能下的、能进能出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建立真正的公共雇员制度和违纪违法惩戒制度,少了几个、几十个不称职、不廉政的,会有许多称职的、廉政的补充进来的,中国何愁无官呢?

但话说回来,有制度比没有制度要好,好制度比坏制度要强。深圳廉政公积金制度何时出台、效果怎样,我们正拭目以待!(作者根据《三湘都市报》2004-03-31的转载新闻而评论,04-04-02)

 

“反腐”与保护性举报制度

腐败既要“防”又要“反”,“防”重在事前,“反”重在事后。“防腐”不易,“反腐”亦难!光靠道德的敦敦教化或者某些制度的预防,腐败现象也在所难免,因为这些都不足以震胁那些“为官不贪者”。只有完善监管惩戒机制,加大腐败风险力度,让造假者、腐败者丢官弃帽、倾家荡产直至搭上身家性命,社会公众擦亮眼睛让制假者、腐败者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反腐败肯定能够出成绩、出效果的。为什么还有许多人敢“抛头颅、洒热血”去进行腐败呢?这跟反腐败的监管机制不严有关,与一些腐败者并未受到惩戒而成“漏网之鱼”有关,也与现时的举报制度不太完善有关。

从已阅读过的著作或杂志中获悉,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反腐败的政策和措施上就值得借鉴。比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的职责就专盯“有缝的蛋”,它自身的律己规则和高效率办事风格值得专司反贪工作的公务员学习,公署雇员的独立性、责任感、高待遇以及外部有效的举报保护措施是廉政公署工作卓有成效的原因。而台湾某地的举报制度则更具特色,举报有偿的程度使人大跌眼镜,举报制度规定凡举报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奖励,特别是举报经济贪污犯罪按比例提成的办法值得回味。例如,某妇举报了贪污千万的官员,按10%提成她得了100万,因而一“举”致富的激励制度犹如王海打假越打越上瘾。如今,打假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二”得到赔偿或奖励,而比制造假冒伪劣危害更大的贪污腐败却没有类似规定值得我们玩味。

最近,全国组织系统公布专用举报电话12380鼓励群众举报的举措值得积极肯定。为了防止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杜绝组织行政腐败,构建“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具有重大而有积极的意义。对腐败知情的公众举报应该来说是应尽义务,但为什么有的公民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积极性不高呢?原因无非两点:一则认为举报对他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好处,此所谓“无效益论”;二则认为举报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此所谓“非安全论”。惟此两条,欲举报者只能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因此,举报可辅以激励,举报也应尽可能安全,提倡“保护性举报”正是此意。至于是否“实名举报”,笔者认为还未到时候,因为举报者最担心的就是怕打击报复了,“实名举报”的实施不利于激励举报行为的持续。大凡举报者通过电话举报必定实事求是,也知道“假举”的法律责任,况且专用举报电话可配录音、来电显示,干吗一定要具名呢?而且,文件规定“对失密、泄密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暴露举报人的责任按照什么法规条文、受到何等惩处并无明细,举报者敢具名吗?举报程维高的郭光允,其胆识、意志、韧劲确实值得全体公民好好学习了!

(“政策评论”04-04-02

 

廉政承诺的逆向评价逻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省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了新的动向,江苏、安徽、吉林、甘肃、山东、河北、宁夏、海南、江西等省委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坚决拒收财物,坚决抵制跑官要官,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遵纪守法等等。然包括《人民网》在內的众多媒体和网站刊登了网友讨论和评论,争论和反应甚是“热烈”,但其中居多的则是把这一良性举动讥之为“政治作秀”或“廉政表演”之类的“逆向性评价”。本来领导带头进行廉政的公开承诺对于中国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具有象征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毕竟有“承诺”比没有“承诺”要好。

然而,网友们的偏执型逆向评价也并非不无道理。基于社会心理学的分析表明,大多数网友们对一些官员的廉政信任度一直以来存有疑虑,因为滞留于他们心底里的“历史沉淀”指数和行政场域当中的官员腐败频度冲击着他们对于这种公开式廉政承诺的“信念”(任何承诺几乎都是公开的)。作为权力的他者,他们也许感念孔子的感叹——“昔吾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毕竟“承诺”不是“保证”。在现实场景中,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职务比较高的干部,当初也是信誓旦旦地在红旗下宣誓保持清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事实结果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给党的事业和政府的形象摸黑,同时也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留下了“永不磨灭”的恶性阴影。

由此可见,社会信用度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是严重的,官民之间的相互信用正在走向低度的悬崖——这是值得警惕的政治社会问题。作为社会信用的核心和关键,政府信用的导向性和实践性对社会公众的评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或多或少地强化公众已有的个人记忆或集体记忆。焦裕禄、孔繁森、任长霞们的利民功德显示出国家公务人员忘我工作、服务大众的“正强化”功能;成克杰、王宝森、胡长青们的利欲恶行反映出权与利的贪恋者在公众心目中的“负强化”效应。而把公开廉政承诺视为“政治作秀”或“民主表演”的人便是这种负强化——“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般的政治心态。

官员的公开道德承诺是没有错的,因为它显示了党内民主和政治文明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任何承诺的作出也是需要勇气的。公众对此的逆向评价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作为意见表达或“不同的声音”对于民主监督和官场评价是有意义的,同时它也是政治绩效测度的一个重要量标。可是我们发现,作为中层介域的社会信用机制与沟通机制是有问题的。当然,问题的关键还是作出承诺者自身的践行能力、履行程度及其信赖状况。

200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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