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浙江事业单位负责人试行年薪制



  

    转载评论:有一种观点说中国目前的社会情绪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改革开放带来的成绩来安抚的,当民众的不安情绪能被政府的经济成绩所掩盖时,社会是暂时安定的,而当政府的经济发展步伐减慢或停滞的话,所有的不安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将会爆发。

    在绝大部分人对社会对生活环境感到不满或极其不满时,政府不是积极推动经济改革和执政体系改造,而是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指导下拿国家和人民的未来做试验田。什么叫:“试行”,就跟做医学试验一样,只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取得相对值非常高的成功率才能被正面可以用于实际,在此之前只能在绝对控制下的环境里封闭测试,而浙江呢,“面向浙江3万多家、95万从业人员的事业单位全方位改革”,这根本就是铁板钉钉了要直接实行了。所谓“试行”,只是为策划者的乌纱留一条后路而已,到时就算试验失败,那也只是“试行”不成功而已,那么这95万人再回来做别的“试行”罢了,然后浙江的几千万人民就再次感受一次“政府为人民而想的积极改革活动”的热情罢了,可是,人民会接受吗?

   还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含收规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形式可参照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模式,试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普通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标准;明确生产要素资源参与分配,允许兼职兼薪。”这种扯淡的话也能在省政府的文件里提出来,将政府人员的收入分配参照企业模式,官员想多挣钱就必须为单位多创收,那么意味着原来地底下操作的黑手可以登入大雅之堂了,有了权力的创收自然要比没有权力的创收来得快多了,不是不含规费吗,那罚款之类的不算规费吧,一个事业单位要想出个招向所管辖区域来点创收,那简直比喝水吃饭还要容易得多。还有“普通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标准”,为什么?就因为你是“官”,或者是“官”的手下?还有“兼职兼薪”,国家屡次强调不允许官员从商,屡禁不止就算了,你浙江竟然明目张胆的用政府发文来保证“红顶商人”的有效孵化。虽然有规定如是说“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并且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但是谁来监督?谁有能保证?

    太多让人堵心的事了,堵心即会不满,不满即会不安,不安即会。。。。。。

    转载正文:

     浙江事业单位负责人试行年薪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费常泰 杭州报道

  连日来,面向浙江3万多家、95万从业人员的事业单位全方位改革,再次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从现在起,浙江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试行年薪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可以名正言顺地“走穴”。

  11月1日,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上述举措做出明文规定。

 评论:浙江事业单位负责人试行年薪制
  近期,浙江还将调整监管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深化内部用人分配制度。

  端掉“大锅饭”

  探索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这是上述《意见》的核心要义,也将是未来完成事业单位产权改革之后的“重中之重”。

  这份文件规定,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含收规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形式可参照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模式,试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普通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标准;明确生产要素资源参与分配,允许兼职兼薪。

  据了解,各类事业单位分配方式均有明确限定。

  对核定为监督管理类但未实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活工资部分应按30%的比例确定。对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机构,可依照聘用合同试行岗位工资或协议工资。

  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激励搞活部分可以有内部岗位津贴制、内部岗位工资制、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以及特殊岗位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提成,用于内部搞活分配。允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

  至于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企改制并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对于暂未改制的,鼓励单位打破国家统一的分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岗位聘用,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贡献、绩效挂钩,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

  同时,那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收入也将更加灵活。文件规定,这些单位可试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其负责人基本薪金一般可为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原则上不超过3倍;年度奖金根据个人业绩确定;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济效益下降,绩效评价未达标或发生各类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年度奖金下不保底,还应扣抵风险保证金。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水平,比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水平的70%-80%确定。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谁说了算?《意见》规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集体谈判协商确定,通过推行集体聘用合同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的制定、考核、兑现和奖惩,也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审计后才能兑现。

  长期从事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的浙江省委党校教授何显明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浙江事业单位的分配“大锅饭”现象将成为历史。

  何显明教授说,事业单位集中了浙江省75%-85%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高级人才约占50%,这次改革必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那些具备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按照现代企业运行方法,做大做强;同时,国家也可以把有限的财政拨款集中用于真正的事业单位上,如义务教育、医疗等,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避免重蹈国企改制覆辙

  在对浙江事业单位改革的叫好声中,也夹有一些“另类”观点。

  浙江省社科院高级研究员谷迎春认为,浙江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规模,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中,鼓励和支持兼职兼薪堪称一项大胆尝试,但此举背后存在着很多不容回避的隐忧。

  谷迎春表示,目前浙江大多数事业单位产权改革尚未结束,其工作人员一旦兼职兼薪,就意味着既吃“皇粮”,又吃“杂粮”,很难排除有人利用其所在单位的技术、设备、资金、工作关系等资源,打着合法兼职兼薪旗号,干出损公肥私的事情来,甚至还很可能会滋生出新的腐败。

  浙江省人事厅工资处一位负责人说,1999年出台的《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就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一事给予肯定和支持。据保守估计,浙江近百万事业单位职工至少有三分之一从事过或者正在从事兼职工作。

  而为了防范兼职人才顾此失彼、不安心本职工作等情况,新出台的《意见》专门规定,兼职的前提为“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并且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

  对于参照国企标准设立年薪制的合理性,以及如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等问题,也可能导致激烈的争论。那么,事业单位改革能否避免国企改制的种种积弊呢?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表示,这项改革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系统工程,风险性较大,在制定改革措施时要体现过渡性,做好必要的保障工作,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事业单位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减轻财政负担,但应该吸取机构改革的教训,不能在非法制化下进行。曾经有一段时间,政府机构改革游离于法制框架之外,改革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国家政府编制法》在5年内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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