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社会综合治理 “贴身”法院润滑社会运行



——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务进社区”改革

王仕军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自2001 年起逐步系统化地开展审务进社区工作,通过设立社区“首席调解员”、构建“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机制”、开通“快速审判通道”、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和调解”等措施,摸索出了一套将审判实践与基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融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的新型法院工作机制,被有关媒体称为““贴身”法院”改革,大大地提高了化解社会纠纷的效率,降低了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起到了很好的润滑社会运行的作用,显示了政府较强的执政能力。

选择怎样的社会纠纷化解方式显示着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

任何一个社会的运行都要支出两大类成本:一是生产成本;一是交易成本。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追求结构的差异等原因,各种社会纠纷和冲突在所难免。若不能有效地化解,便会增大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化解社会纠纷和冲突不外乎三种方式:一是由纠纷和冲突各方自行解决;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三是法院与各种社会力量如社区等结合起来共同解决。每一种解决方式的成本——收益结构是不同的。如法院诉讼方式,它的最大好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解决结果的权威性以及减少个人行为的任意性等,但往往会带来大量的诉讼成本等。我们说某一政府执政能力强,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它能否以较低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获得较大程度的社会福利。而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政府执政能力就体现就在于选择低成本的社会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方式或方式组合上。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面对大量的积案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世界发达国家掀起了旨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司法改革。如英国在1973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其民事诉讼改革又提出小额诉讼、迅速程序。美国现在的治安法官用简便的程序来处理民间纠纷和小额诉讼,每年大约可办800多个案件。他们行进在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可以当场立案、当场审,结案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记录笔录就有执行力等等,非常简化。这些改革的根本动因就在于,通过司法改革探询低成本的社会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方式或方式组合,降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执政的合法性。

          “诉讼爆炸”增大社会交易成本

我国历史上曾有过依托宗族、乡保等民间自治组织,将大部分纠纷消化于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权又创造性的建立了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将部分民事纠纷交由广大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解决。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些举措均使得社会纠纷的化解成本在社会层次上被摊薄了,充分体现了政府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有机结合。

但是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推进,我们很自然地把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与此同时,那些包含人类智慧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却被冷落了,甚至有人还将两者对立起来。然而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又使人们看到了单一政府纠纷化解机制的相对劣势。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一些事实简单的邻里纠纷如违章搭建、动物饲养、房屋渗水、漏水、空调安装等,不少人也选择了诉讼的解决方式。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诉讼量急剧上升。此类诉讼增大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工作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一是法院有限的资源难以应对大量的诉讼案件,造成法院案件大量积压,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二是法官被许多浅层次的家长里短的案件所包围,法官的人力资本难以得到有效提升。从居民的角度看,居民要付出直接或间接的诉讼成本。诉讼的直接成本就是诉讼费,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花费时间、精力,以及还可能因此失去若干可以获得的收益等,这些都是诉讼的间接成本。如诉讼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可能是赢了官司而失去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友情甚至亲情。总起来,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就是大量的诉讼造成了社会有用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加剧了生产领域资源的稀缺性,最终使得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正是认识到了单一政府纠纷化解机制的上述劣势而推动“贴身法院”改革的。

“贴身法院”改进社会总体福利

从改革的效果看,“贴身法院”改革是富有成效的,显著地改进了社会福利状况,主要体现在:

一是减少了诉讼的数量。审务进社区,不定期地选择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聘请社区内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居民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通过社区巡回法庭,就地开庭调解,当庭审判。通过审判结果使人们低成本地获得了类似行为的边界和有关后果,由此减少纠纷的发生。通过设立首席调节员制度,利用人民调解网络,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改革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法院信访、纪检接待的投诉量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节约了当事人诉讼的总成本。在诉讼费用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实施预约立案、预约开庭的制度(即于一些外地当事人,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申请,预约在节假日进行开庭、调解。对于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各业务庭承办人及时上门服务,办理立案手续或就地开庭、调解)以及设立快速审判通道等措施(即指定专门独任审判员,以更简捷的程序、更快的速度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节约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当事人可能因此带来的一部分损失,如误工工资等。

 法院 社会综合治理 “贴身”法院润滑社会运行

三是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贴身法院”改革既为法院分流了简单民间纠纷,使法官有可能集中精力通过疑难案件的审理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减少了积案;同时法院向社区组织让渡部分纠纷解决权,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纠纷的解决,降低了法院与居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体现了现代司法的民主性,增强了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智慧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务进社区”改革,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自身理性和能力有限性的认识,避免了因“致命的自负”而通向“奴役之路”。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增进了社会的总体福利,人民幸甚!

作者:王仕军,男,1973年1月生,山东高密人,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联系地址:南京萨家湾政治学院研究生大队16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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