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日益活跃,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许多方面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往我国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尤其是发生“十年内乱”那样的悲剧,根本原因在于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受到了践踏。宪法和法律缺乏权威性,直接根源在于享有制定宪法和法律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缺乏权威性。历史的曲折告诉我们,要避免悲剧的重演,就必须使悲剧所赖以产生的条件有根本的改变。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宪法,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按照宪法精神组织起来的名副其实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首要任务。这对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肃清封建残余影响,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宪法“总纲”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 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明显地优越于以往历史上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剥削阶级当权的政治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国人民已经作为国家的主人登上政治舞台。但是,我们应当进一步努力,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切实成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和可靠保证。只有这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更好地担当起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我国国家机构的工作才能更为严密,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决策才能更富于科学性;我们的党和国家才能更好地联系群众,我们的国家才具有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应当在干部和群众中加强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认识水平。比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主张的“全盘西化”毫无共同之处。主张“全盘西化”的人,是要取消党的领导,把资产阶级三权鼎立的一套完全搬过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尽管我们要吸收资产阶级民主反封建的对我们有用的进步的成分,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区别却是泾渭分明的。应当通过深入的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是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再如,可能有些同志担心,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我认为,这种担心不必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同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到加强。正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几年中,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正是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可以不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或者认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就要削弱甚至排斥党的领导,那是一种极大的误解。从巴黎公社以来,革命政党领导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夺取政权的全部实践,都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目的。除了使人民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得到彻底解放,党决无任何私利可言。人民以主人身份参政的程度,正是党的一切奋斗的成果的集中体现。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将更加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由于摆脱了一些日常行政事务,党的组织才有可能用较多精力去抓好自身的建设,去研究关系国家根本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重大问题,使党的领导得到改善,变得更为坚强有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以下几个问题是当前急待解决的: 一、改进代表选举方法,保证代表质量。 以往许多地方在选举人民代表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组织不够严密,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不够,又缺乏以恰当方式进行的情况介绍,候选人的正式确定往往难以充分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选举工作往往不够扎实,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这就使得一些人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群众基础。也使得一些群众对选举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生误解,动摇了行使民主权利的信心,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受到挫伤。这对社会主义事业是一种极大的损害。有鉴于此,我们对这一问题就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以饱满的社会主义热情积极认真地对待人民代表选举工作,切实把工作搞得扎扎实实。 为了保证代表选举的质量,必须从候选人的推荐、确定这个最重要的环节上加以改进。候选人的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充分地向选民介绍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当选后的打算有充分的了解,真正能够通过比较,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发表意见。 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应该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人民代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政能力,应当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和思想方法,应当对于国家或本选区范围一些重大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正确的见解,应当具备联系选民、征集意见以及用书面和口头方式发表意见的必要能力。目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确有一部分人素质较差,使得他们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二、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必须有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目前,许多地方的人民代表与本选区选民的联系极少,极大地妨碍着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妨碍着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上一个十分严重的薄弱环节。人民代表与选民的法定的、经常的联系,正是我们的国家能够把人民的意见集中起来,并作为制定政策 和法律的依据的一个基本的渠道。这个渠道不畅通,必然妨碍着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削弱和损害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和理解,导致群众中某些消极情绪的蓄积以及某些本来可以解决的矛盾的激化。因此,各级人民代表都要定期与本选区各方面选民见面,到选民中征集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本选区其它有关问题的意见,从而使人民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议案,以及向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能真正作为选民的集体意见,而不是仅仅作为人民代表个人的意见,具有一定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那些带有人民代表个人感情色彩的因素和经验不足所致的片面性、局限性。在人民代表积极活跃地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选民才有可能根据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去评价其工作,更为积极主动地决定自己选票的投向;广大人民群众将更为深刻和真实地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必将以更为强烈的公民意识,更为自觉地关心国家,关心社会。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卓有成效地工作,必须对各级人民代表同选民之间的联系程序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这种联系,不应当满足于走马观花的视察,而必须真正建立在经常地、广泛地听取和征集选民对重大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人员构成、工作方法要与其任务相适应。 现在一些同志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些模糊,他们把人大常委会当作“二线”,这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负有重要使命,它应当是一个工作班子,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更不能成为形同虚设的“清谈馆”。由于近年来我国机构改革、领导干部新旧交替、人大工作尚在探索等特殊情况,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多是由党委、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退下来的一些老同志,这对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需要加以改进 ,应逐步地有计划地增加一些年富力强的、能胜任工作的专职委员,以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活跃地开展起来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避免由于人员的大进大出使工作失去必要的衔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应当是精干的、高效率的,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具有胜任工作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任何轻视人大常委会、对其降低要求的观念和行为,都是有害的、危险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代表之间的经常的密切的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应当对这种联系的程序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人民行使权力、反映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四、必须确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代表视察工作,认真答复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各级党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为各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作出表率。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可以预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加强,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使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更为巩固;必将大大地有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将空前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国事、参与国家管理工作、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