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上网的人会发现,在网上想逃避广告的“骚扰”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网络广告已逐渐成为各大网站的重要收入来源。记者发现,在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中,也存在着很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
虚假、欺诈性广告
有调查表明,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络广告最大的劣势是可信度过低,虚假广告和欺诈性广告太多。
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管理方式的差异给虚假、欺诈性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传统广告的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这使得对广告的监管有法可依。但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则缺少这一准入制度: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这客观上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
侵权行为二
滥用他人肖像做广告
借用名人为企业来扩大影响,已成为常见的广告手段。但是,现如今的一些网站,尤其是中小型网站,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又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于是一些网站便不经过合法授权,非法使用名人肖像,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在网上,不仅是名人的肖像权,普通人的肖像权因为缺乏保护也可能同样遭到侵 害。2003年风靡网络论坛的名人“小胖”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如何保护网络图片、网络伦理的大讨论。据说,他是来自广西南宁市第十四中学的一名中学生。2003年2月,“小胖”的一张斜着眼睛、穿着校服的照片无意间被上传到了网络上。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小胖”被替换成上万种形象出现在各个网络论坛。据了解,在Google上只要搜索“the famous fat boy”(著名的胖男孩),就能在世界各地的网站上看到“小胖”的身影,除了最常见的Funny一词外,很多人用“无辜”和“可怜”来形容这个可爱的“小胖”。
很多网友在欣赏百变小胖的同时也许并没有意识到“小胖”被侵权了。可能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网络侵权。专家指出,网友更改“小胖”的照片,可能会涉及诽谤罪与侵犯肖像权等法律纠纷,并建议网友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侵权行为三
侵犯网民隐私权
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不需要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但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则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网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一些网站并没有像承诺的那样加以保护,有些甚至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卖给其他网站。尽管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很多网民登记时填写的多是虚假信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但是,真正暴露网民隐私的往往不是他们所填的信息,而是他们上网过程中浏览的网址以及在网页上的种种操作。最常见的是采用 Cookies(互联网浏览器存储在电脑里的文件夹)技术保存用户在网站上留下的浏览记录。它能允许广告公司追踪网友们在网上浏览了什么,从而建立详细的资料,进行一对一非常有针对性的推销行为。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对Cookies技术做规定,保护网民隐私权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侵权行为四
电邮中的垃圾广告
经常使用电子邮件的人都会收到很多莫名其妙的广告邮件,其中很多广告甚至不能删除。
如今,电子邮件因其速度快、覆盖面广、成本低等特性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广告方式。据了解,电子邮件广告目前是阅读率最高的一种广告形式。但滥发垃圾邮件给用户和商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首先它浪费了网络资源,并且迫使邮件服务商投入大量资金来治理邮件垃圾。对用户而言,大量的垃圾邮件占用空间导致用户无法收到重要的邮件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侵权行为五
强迫性广告
如今,网民想浏览一个干净的网页越来越困难。记者发现,在打开很多网站的主页时,总被要求阅读一些弹出式广告,有的不点击广告甚至不能进入该网站主页。上网浏览时,浏览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网络广告中断,这就是所谓的“插播广告”,其中一些甚至根本无法退出而只能强行关机。另一种强迫性广告是“在线巨型广告”。这种广告极具视觉冲击力,它占据整个电脑屏幕近14%的面积,并且具有动画效果。这种广告通常会持续3至5秒的时间,而此时段内用户不能进行任何操作,只能静静地观看强迫性网络广告。
专家呼吁
出台《网络广告法》
无疑,这些广告对用户造成了侵扰,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专家指出,强迫用户阅读的广告不仅与用户的自愿原则相背离,同时也无偿地占用了网民有偿的上网时间,应该通过相关法规加以限制。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机构或专业的管理监督手段来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网络广告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由发展”的状态。据工商管理部门和消协的统计,国内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消费者对网上虚假广告的投诉日益增加。专家提出,制定《网络广告法》是以后解决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必然趋势,人们也期盼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