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法律问题 关于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思考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摘 要】 债转股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沉重债务负担,银行处置不良债权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选择。本文主要对债转股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关键词】 债转股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444(2001)03-0039-03

  按照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意见》,债转股就是让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原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原来的以债收息转化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力,参与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但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实施“债转股”政策的企业,银行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贷款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不再成为债务;企业由原来的向银行偿还利息变成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股分红,企业的还债压力大大减轻。

一、目前我国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通过债转股,银行的坏帐没了,企业的“包袱”减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轻了,似乎皆大欢喜,“一转就灵”。然而,从目前来看,不良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债转股变为国有企业的股权,只不过改变了形态,其实不良资产一点没有减少;长远看,如果其他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若不能及时跟上,债转股的弊端将相当明显。1.债转股只是给企业提供喘息机会,并不能带来实际收益对企业来说,债转股实现的仅是帐面上的扭亏为盈。举一例来说明:假如一个负债率为100%的企业,只要其产生的利润扣除财务费用和所有其它成本的结果不为负,在债转股后,该企业无须支付债务利息,原本应作为利息支出的财务费用变成了企业盈利,这样便实现了帐面的上扭亏为盈。但实际上,企业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况且在债转股以后企业虽不需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却要向股东派发股息。因此,债转股只是给企业提供了喘息的机会,并不能为它们带来实际收益。

2.债转股将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转也受到了诸多限制

1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严重缺乏。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横跨证券业、投资银行业、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而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一项体现高知识水平策划、经营和管理的活动,它涉及到大量的企业重组工作,包括企业债务及资产的重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造等复杂业务。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技术、人才都不能满足债转股运作的要求。因此,如何寻找技术援助,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便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运转与否的关键与难点之一。

2我国欠发达的资本市场尚不能满足债转股的要求。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欠发达阶段,在债转股时还面临着不少制约因素。

第一,债权债务的交易价格难以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若按市值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一方面银行的债权价值要打折扣,势必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来收购。即使靠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也面临着公众信心不足和债券到期能否清偿的问题。

第二,我国资本市场的流通性受到阻碍。资本市场流通性不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便无法对企业重组、包装上市,其股权也不能顺利的转让、出售,那么其中介机构功能就名存实亡。

第三,透明度不够。债转股涉及巨额资产的划价、重组、出售等资本运作,透明度不够便无法实现公众监督,否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蚀,内幕人员谋取私利等恶性现象。3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产生不该有的问题。首先,不少企业把债转股当作国企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甚至比作“最后的晚餐”。他们争着跑部门,拼命让自己企业进入债转股试点范围。他们只看到企业债转股后不用还债,却忽视了还得付股息和企业重组过程中工人再就业等问题;此外,“债多了不愁”的思维方式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中并不罕见。显然,这样的企业即使今天帮它解决了债务负担,不久又会产生新的债务包袱。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容易产生“道德障碍”。由于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轻而易举地转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却既往不咎,这会在客观上导致银行今后不去尽最大努力,千方百计避免再度产生不良贷款的行为,而是寄希望于国家再来几次债转股。

3.债转股作用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不能解决银行所有的不良资产。

1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分别处置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

2债转股只是对1995年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实行债转股,而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的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

3债转股仅适用于“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先进、管理好”却因负债过重而陷于困境的国有企业。还有更多的企业需要借助其它政策与手段摆脱困境。

二、解决我国债转股存在问题的对策

尽管在处理企业所欠银行的不良债权时,债转股已成为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方式,但从债转股在各国成功的经验可看出,它必须与企业重组联系在一起。即必须在企业所有制结构、管理机制、组织体系等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并趁机注入新的技术,实现产业升级。为此,考虑我国实情推行债转股时应采用国家主导的处理模式,同时兼用市场的方法。

1.债转股必须与企业机制转换等有关政策配套进行1进行产权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传统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以后,应按一定的规范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等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2配合资产重组,进行业务结构调整,转换面向市场的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了,才能最终摆脱困境。否则“换汤不换药”,于事无补。不难想象一个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又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其股权会受到社会青睐。股权卖不出去,债转股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2.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运转创造必要的条件1培养和引进高质量的人才。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方式与手段,对人才的要求较一般金融行业要高得多。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从各有关银行抽调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经验教训,并集中学习培训,使其尽早地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并能高效地对企业进行重组、上市、转让、出售等运作。

2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动力不足、约束不力的问题,它也难以幸免。所以,要像江泽民同志在华东七省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经营者收入要根据企业经营的业绩、难度和风险来合理确定,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弱化了经营者对企业盈亏负责的意识,主要是因为薪酬回报与其付出不相称。可考虑在年薪制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期权激励制。因为它最大优点是经营者的收益与企业的未来经营业绩挂钩,能有效地避免短期行为,保证经营者行为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相适应。

3发展资本市场,提高对债转股的支持力度。资本市场应满足债转股的一些基本要求:一是企业和中介机构尤其是后者要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二是债权必须成为具有一定流动性的可转让商品,以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股权的流通转让,最终引入有实力和兴趣的战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从而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功告成,全身而退。三是能合理恰当地确定债权的折扣与转让价格。在我国尚没有市场定价的情况下,先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四是形成奖惩机制。一方面债权人和股东对于经过债务重组企业的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对投资者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优胜劣汰。

4.建立一套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权。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分解对企业的监管权。即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使其股权分散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尽可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发挥持股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派驻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企业状况,增强透明度,便于外界监督。2必须让企业和地方政府明确各自的责任。·企业、地方政府热衷于债转股是因为它们只看有利的一面,即不用还债了,而没看到还得承担责任。比如交出管理权,解决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问题等。特别是剩余劳动力的安排和退休员工的负担是企业改组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谈判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可支付一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这些人,企业和政府想方设法开展新的业务活动增加就业机会。

3以债转股为主要措施,发挥综合治理作用。资产管理公司除债转股以外,还可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况且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唯一模式,大部分问题还得由商业银行自己解决。如加速呆帐核销工作,赋予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更多的手段,关闭重组部分金融机构等;此外,对极少数确属资不抵债无法维持生计的企业,就必须让其破产。

4.国家对债转股要有统筹安排和周密计划1国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国家督促资产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债转股工作的三个重点和债转股企业的五大条件,对申请企业逐个研究,条件成熟一家,债转股就实行一家。2国家必须下决心一次性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东欧和日本的经验都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债权债务问题是不能拖延的。若不及时果断地一次性处理债权和债务问题,债务会人为地越滚越大越严重,把银行和企业拖垮。因此,我国要“快刀斩乱麻”,一次性彻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且要有承受一定损失的心理准备。

3政府作为债转股的领导者与策划者,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明确不良债权处理中的各项重要规定、法律关系、以及处理的时限;特别要有对逃脱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不正当流失行为严厉惩戒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只要在理论上澄清认识,并在实践中严格标准,不断完善,债转股不但不会成为国有企业的一顿免费晚餐,而且势必成为国企改革的一剂苦口良药和解开当前银企关系症结有效的手段。企业债权转股权后,可使大量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和拉动内·需,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可使大批国有企业不在为高额利息所拖累,相应增加资本金,极大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企业经营进入良性循环。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良性流动,并为企业进一步的资本运作扫清障碍,实现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和金融资产安全的双赢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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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法律问题 关于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思考

[6]相原英树[日].关于发展中国引进债权、股权转换机制的意义和效果,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研究[M].北京:北京经济出版社,1998.〔责任编辑:易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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