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评《一稿两投的法律思考》



摘   要:该文对《一稿两投的法律思考》一文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补充意见。并指出”不得一稿两投”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网络大杂烩(www.zhao.369.com.)2004-7-16 17:05:00 编辑summer 发布了《一稿两投的法律思考》一文。看完这篇稿件后,感觉到该文考虑不很全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1.法律思考的要点——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体现在这里也就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发表的权利。这里包括三个因素:

①    作者是否决定通过某个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公之于众;

②    作品是否达到某个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

③    作者是否接受某个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规定的稿酬标准?即发表权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如果是全部转让,则不得一稿两(多)投;如果使部分转让,则可以一稿两(多)投。

财产权体现在这里也就是作者的稿酬领取权,以及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的版权。它们不可能独立地产生,只能依附于人身权,即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向作者取得了发表权的转让以后,各方才能拥有。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拥有全部还是部分版权取决于上述他们与作者的协议。

2.目前的实际情况

2.1 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的稿约里,不公布稿酬标准,只是单方宣布“不得一稿两投”,这等于单方宣布:“本编辑部或本社要独占作品的发表权”而同时又不问作者的经济要求。

2.2 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科技刊物和电脑网络根本就不向作者支付稿酬,剥夺了作者的稿酬领取权。更有甚者,大多数科技刊物还要向作者征收“版面费”。也就是说,这些刊物根本没有从作者那里取得发表权的转让,也就不可能拥有版权。对于那些收取“版面费”的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等于收钱为作者代做广告。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还要大喊“不得一稿两投”,不就等于既要剥夺作者的财产权又要剥夺作者的人身权吗?

3.所谓“法律保护”

中国的知识分子从来就是最可怜的。歌星可以一个多唱,从这个舞台唱到那个舞台,收入以千万计;而知识分子的文章即使自己出钱也只能在一个地方发表一次,请问:一个好的设想,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向全国推广?北京的读者看到了,还有上海,广州,安徽,新疆,西安……等地的读者,并没有看到;再向他们发表一次,难道他们就会感到没有新意?报刊杂志和出版单位是负责推广工作的,法律应该保护推广工作的有序进行。不能设置障碍。

    每一种报刊杂志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即使在各自的版面上发表同一篇文章,也是与不同的读者见面,怎么会造成浪费呢?

    至于造成版权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国家版权局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来解决:

    3.1 准确界定“一稿两投” : 在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按规定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下,即作者的发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的情况下,作者又向另一家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投寄的稿件。

      3.2 在征稿简章里,明确公布稿酬标准,同时宣布:”不得一稿两投”。这样的报刊杂志和出版单位,表明他们有向作者转让发表权的意向,作者就不能一稿两投。

      3.3 对于在征稿简章里,不公布稿酬标准,只是单方宣布:”不得一稿两投”的报刊杂志和出版单位,表明他们没有向作者转让发表权的意向,作者就可以一稿两(多)投。也就是说,不支付稿酬以及要征收“版面费”的报刊杂志或出版单位,没有资格宣布“不得一稿两投”。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评《一稿两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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