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汽车行业中具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2006年我国摩托车年产量逼近2000万辆,出口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量和出口量均位居世界第一。摩托车已成为我国全球化特征最明显的出口机电产品之一。特别是2000年以来,中国摩托车企业占据了东南亚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中国摩托车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影响了日本企业在中国和东南亚市场的巨大利益,日本摩托车企业纷纷举起知识产权保护利剑,对中国摩托车企业进行全面封杀。 2003年,日本本田公司携旗下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指控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力帆集团商标侵权,以及先后发生的日本企业针对中国摩托车企业的一系列专利诉讼案,使得中国的摩托车企业在丧失海外大额订单的同时,企业声誉和美誉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直至2006年,日本摩托车企业在我国追索知识产权的方式,发生了首次变化——由单纯的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转向谋求和解之道,出现了“边打边谈”的模式。 中国摩托车企业要在WTO框架下运作,必须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省市和企业多层次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灵活应用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保护自己,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的现状aihuau.com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在近几年中国摩托车产业发展中,民营企业正一步步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设、新产品的研发不再只是为了应对日本企业的非难,而已成为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以重庆摩托车企业为代表的中国摩托车企业,特别是位居前列的大企业均已投入数千万元的巨资建立了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R&D投入不断增长,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申请质量不断提高,发明专利增长速度加快,并逐渐具备自主开发能力,不断开发出各具特色的新车型、新产品适应市场。 知识产权联盟相继建立。2002年,中国嘉陵集团与隆鑫集团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意向书》,建立合作平台、“互认机制”、“共保机制”。力帆集团、宗申集团和建设集团也签署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协议书》,确立了信息共享等机制。2006年8月,《中国摩托车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签署将满4周年,中国摩托车行业建立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行规,中国摩托车行业可以集中全行业的力量面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部分摩托车企业形成了具有向心力、竞争力的完整零配件供应链。品牌、品质具有一定的美誉度,摩托车技术和产品开发已有一定基础。但是,中国摩托车企业在入世保护期满之后,企业的竞争也就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自己设计制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中国摩托车行业虽然有一定的科研和技改能力,一些大企业还有自己的技术中心和开发基地,但总体上尚未完全形成自主开发的体系和力量,不论是整车还是发动机和其它配件,中国摩托车企业都拥有强大制造能力,但没有形成核心竞争优势,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任重而道远。随着入世保护期满,“知识产权壁垒”已经对我国本土摩企形成了包围态势。与国外大公司的战略性专利“圈地”相比,国内企业的弱势十分明显。 尽管我国的摩托车企业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联盟,但这些联盟还未形成全国范围内、行业范围内的联盟体系。这一联盟还是近乎一个较为松散的组织。一旦遇到知识产权诉讼,就会发现迎击诉讼的合力拳力量不够。日本经验的借鉴 日本企业普遍重视企业的专利管理组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不论大小型公司,均配备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员搜集国内外的专利信息,可以方便的检索、查询专利文献,聘请顾问专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主动出击维护企业专利产品。特别是对于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部门采取动态调控的方式,随时应对变化的情况,在日美专利摩擦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日本政府也设置了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研究知识产权战略战术,密切配合本国摩托车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此外,日本摩企在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上采用了类似于“农村包围城市”的“外围包围核心”的技术发展道路,先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做起,再进一步仿制,当面对外国企业的专利攻击,则采用“外围专利”的迂回外围专利网战略,从而促成本国摩托车企业的发展壮大。由此就形成了外围专利对基本专利的有效钳制作用,日本摩企也就在以小制大的专利战略实施中无偿使用了国外的基础性专利技术。

一旦日本企业取得技术上的领先优势,他们便开始加紧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比如:倚靠中国政府采取“打假”策略;实施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在华申请专利,设立技术标准障碍;通过合作、合资等策略,开展技术输入、品牌输入,以遏制中国本土摩托车企业的技术发展,试图把发展中的中国摩托车企业扼杀在成长的道路上。 可以看出,日本企业依循了这样一个发展轨迹:在发展初期,把自己视作一只没有任何威胁力的羊群,进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而后快速转变成一群鬣狗,以“外围专利”啃噬国外的“基础性关键技术”;一旦壮大,便摇身一变成为狮群,攻城掠地。中国的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标准游戏规则,具有双面性。我国摩托车企业在本土和海外的市场拓展上要了解、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更具有倾向于发达国家利益的国际性公约,我们必须熟悉规则,打好专利反击战,避免“软绳套猛虎”的现象出现。 与此同时,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不仅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倾力扶持、更需要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打好“自卫战”的同时,也随时准备打“反击战“。建立一个摩托车行业全国性的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的平台是迎战知识产权大棒的有力武器。 中国企业在学习日本摩托车企业的发展进程上,一方面要学习日本企业从“外围技术”的突破从而获取了摩托车行业的世界竞争地位和优势;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日本企业在“基础性关键技术”上始终没能抢占先机。这也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我国摩托车企业也要注意到中国的人力资本优势会淡去,价格优势和单纯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并不能构成企业产品竞争的关键优势,如果在中低端产品市场上的优势被后发国家所赶超,而企业又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摩托车产品,那么中国的摩托车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就会受到夹挤,终将丧失持续发展动力。 中国摩企必须走出“克隆”的现状,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着力培养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通过建立国家级的人才储备库和国家级的研发机构,真正实现专利文献共享资源库;注重专利数量的同时,更专注专利质量的提高;在获取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发明专利尤为重要。只有提高技术创新含金量,在未来的国际舞台上,才会出现属于中国的“本田”、“宝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