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今和朱令的面相 朱令案争议 “无案不破”的社会才可怕



     在司法当局迟迟不能给受害人、给公众一个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广大民众基于自己的正义感,积极分析材料,发表看法,发起行动,这本身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现代法治建设长期不尽如人意,人们缺乏现代司法实践的体验,缺乏法治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在这种铺天盖地的网络民意审判中,许多人的表达显得非常轻率,甚至出现一些危险的倾向。

  公共保护是基本原则

  几乎在任何时代,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意味着这个人可能要遭受严重的惩罚,经常是被剥夺生命,所以,这种指控必须是十分谨慎的。启蒙运动以来得以壮大起来的现代法治正是以保护人权、即个人权利为主旨的,个人权利甚至被抬高到国家、民族之上,被优先保护。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都是一个至上的目的,即使为了正义的目标,也不能把某个人当做手段牺牲掉。

  正是基于对人权的高度尊重,现代法治体系对谋杀罪的判定极为严格,要求证据的绝对充分与无瑕疵。前现代的暴政之下“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做法被彻底颠覆,现代法治的基本倾向恰恰是“宁可使千人漏网,也不可错杀一人”。也正是基于对个体生命、自由、尊严的高度尊重,“无罪推定”才在启蒙运动的时代被提出来,并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法庭判决以前,一个人不能被成为罪犯,社会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有关朱令案,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严重缺失。就已经公布的材料看,既无人证,也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直接证据。这与有关方面的失误有一定关系,比如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向清华大学保卫科报案后,保卫科人员可能由于缺乏经验,在第一时间通知朱令舍友,要她们保护好证据,结果恰恰使凶手能够在第一时间销毁证据,而警方正式介入调查,是直到五一假期后的5月7日。

  另一方面,证据的缺失也与这个案子本身的特殊性有关。铊中毒在当时的中国几乎是闻所未闻,朱令通过国外帮助确诊为铊中毒时,距第一次投毒已有5个多月,离第二次投毒有2个多月,如此长的时间无疑会破坏绝大部分有效证据,连具体的中毒时间、中毒地点、中毒方式等都已无法弄清。

  而所谓孙维投毒的证据,就公布的材料看,基本上都是推理、猜测,都达不到能够证明孙维就是投毒者的程度。比如孙维是唯一能合法取得铊盐的学生,孙维嫉妒朱令,孙维能跟朱令密切接触,还有孙维行为的一些“疑点”,等等。这些证据,顶多只能证明孙维是“目前所知嫌疑最大的人”。如果无法锁定孙维,那么朱令身边比如宿舍中其他人以及周边宿舍的人,也都有作案的可能。

  而打开百度“孙维吧”,你会发现铺天盖地的帖子要求惩处孙维,比如“孙维必须判死刑,血债血还”,“抓回来,千刀万剐”,“这个大尾巴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人人都是大法官,而“判决”的证据,不过就是一些真假难辨的网帖。人命关天,岂能凭一点网上资料就要夺人性命?

  自由主义的大师密尔在1861年出版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法官”有很精彩的论述。他说:“在所有的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官员”,因为司法官员不但需要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还需具备一项特别的品质,就是超出常人的冷静与公正。法官在工作中应该完全忠诚于法律,不受大众舆论的干扰。如果法官是民选的,他就会在判决中经常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从而保住自己的位子,而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最公正的。而历史经验表明,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往往是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才能显现出来,它可能与当时的公众舆论并不符合,这是法治国家的常识。

  所以,法官不得民选。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不来自民选,而是由总统任命的,而且一经任命就是终身制,总统不能罢免他们,这主要就是为了保证他们只忠诚于法律,而不受政府权力与公众舆论的干扰。

  要求每个公民都具备法官那样的冷静与公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公民仍需要了解一些现代司法常识,培育现代法治观念,否则,即使我们被赠予一套现代法治体制,它也不会运转。一个成熟的现代公民应该时时警惕,愤怒的激情往往带来偏见,而偏见是公正之敌、法治之敌。具体到本案,孙维的家庭背景可能影响了案件侦破,也可能没有,这些我们都没有证据。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因为孙维的家庭背景就迁怒于她,断定她是罪犯。

  还有人拿辛普森案说事,说美国人既然可以随便说辛普森是罪犯,那么说孙维也行。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类比,因为辛普森已经被检方正式起诉一级谋杀,进入辩诉程序,证据雄厚,只是因为细节上稍有瑕疵,才导致败诉,而孙维案就公布的那点证据来看,根本就无法被起诉。

  说到底,群众没有对孙维实施司法调查的责任,责任在于公检法部门。敦促他们有所作为,才是群众吐槽的“正确方向”。

  今天距朱令被第一次投毒,已经近20年了,这么长的时间,民意仍旧汹涌澎湃,是因为其中寄托了人们对权贵干预司法的痛恨,对司法机关腐败的痛恨,对社会公正的迫切期待。而且,人们寄予希望的是,如果警方能够如实公布当年办案的情况,或许能从中找到侦破此案的关键证据。而恰恰是在这样一些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警方缺乏坦诚的、让人信服的回应。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朱令家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开朱令案侦破过程和结果的申请,被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拒绝。此后,北京市政府进行复议,决定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但据《羊城晚报》报道,2009年,朱令家人再次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公开案件信息,接待人员表示需请示领导再给答复。可是随后几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下文。朱令父亲说:“我无法了解不予公开的原因,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2007年公安部门在答复政协委员有关提案的复函中说,警方已于1998年“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可是朱父表示,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结。显然,警方的作为远不够“妥善”,甚至可以说有欺瞒的嫌疑。

  这一案件从一开始,有关高层权力干预的传言就传得沸沸扬扬,而警方这种支支吾吾、左右搪塞的表现更加引人疑窦丛生,实际上是给民意煽风点火。公安机关这案究竟破到了什么程度?卡在哪里?朱令父亲说当初警方通知他“只隔了一层窗户纸了”究竟是个什么情况?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不能按照一定程序答复一下受害人家属及公众呢?目前的情况,运动式的网络侦查、网络审判甚至“白宫请愿”都不可能探明真相、找出凶手,也只有推动警方公布细节,重启此案,才或许有转机。

  真相有限度

  再进一步,即使警方重启此案,并配备最精良的刑侦人员,毫无瑕疵地秉公执法,就一定能使“真相大白于天下”吗?也未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这样的话具有很强的警示、激励作用,经常被当作口号宣传。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这些口号往往并非虚言。因为彼时社会生活整齐划一,人口流动度很低,人们被严密组织在熟人社会—单位或村庄中,个人私密空间很小,互相严密监视,在这样的体制下,如有犯罪,破案确实是比较容易的。而且,意识形态教育也使人们对领袖及其代表的国家有一种全能主义的想象:国家只要积极作为,必定能使河清海晏,时和岁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建成人间天国。这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信念,对现世生活可以达到完美的信念。这种浪漫主义的想象实际上也是中国传统儒教国家的信念。

  而现代国家则很大程度上剥离了国家的神圣属性,国家权力的界限被明确界定,国家变成了一个能力有限的世俗之物。在现实生活中,自由社会的复杂性、高流动性也使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力大大降低,国家确实不再全能了。事实情况是,即使在英、法、美这些成熟的法治国家,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都不超过50%。据《检察日报》报道,2011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仅为41.9%。而另一方面,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历史上出现一个破案率百分之一百的社会,那这些全部的“真相大白”中,又会有几多冤案?想想不久前浙江女神探制造冤案的故事,其中道理,不难知晓。

  天国不能在人间建成,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完美的地方,人们应该追求正义与善良,应该具有激情、具有理想,但也需要健全的现实感,这样才是一个成熟的现代人。回到朱令案,真相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大白于天下,也可能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无论怎样,我们都应该具备健全的现实感,去接受这个可能的结果。只要,为了这个结果,我们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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