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管理的内容 中国式管理的法治性
文/曾仕强 如果说西方的法是显性的,具体而固定,我们的法就是隐性的,有原则却必须适时制宜。 一般人比较中西管理的异同,通常都认定西方管理重法治,而中国式管理人治的氛围十分浓厚。我们为了顺应大家的看法,虽然不同意这种论调,却也十分委屈地承认西方管理法治大于人治,中国式管理则是人治大于法治。现在,我们打算更进一步,说明西方管理是人治,中国式管理才是法治。aihuau.com 法律是西方文化的三大支柱之一,他们对于合法程序(due process)和证据确立(sufficient evidence)十分重视。嫌疑犯的逮捕过程,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缺乏充分的证据,也可以被判无罪。凡事依法而行,所以称为法治。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 B.C.)说得好,“法律是不受情欲影响的理智”。现代管理者也强调有法必须依,似乎依法办事,才是理智的管理。 问题是,法律由人订立,这些订立法律的人难道没有情欲?以美国为例,大多数美国儿童长大以后,喜欢当医生、做老师、自行创业或者成为运动名将,很少人愿意进入法律界。因为既不安定,又十分艰难。只有犹太裔的美国人,从小就立定志向,再辛苦也要考取法律系,将来担任法官、律师,可以控制美国。这种欲望使得他们从小就和一般儿童不一样,这难道还不够强烈吗?美国的两大政党,其中有一党比较偏向富有的人民,尽管所推出的候选人不尽人意,大家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闭着眼睛也要把票投给他。这样的依法行事,果真没有情欲,够理智吗? 何况美国的法律,有一条总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请问按照人们的聪明才智来区分,少数人比较高还是多数人比较高?少数才智比较高的人反而应该服从多数糊里糊涂的人,这样算得上理智吗? 我们完全没有轻视法治、反对依法办事的意思。我们只是依据事实指出,法离不开人。立法或执法都需要人来完成,而只要是人,便具有或多或少的情欲,并不完全理智。实际上,全世界都由少数人立法,多数人来接受;少数人执法,多数人抱怨。这样的管理,合乎人性吗?依法办事,是不是相当不负责任呢? 管理当然需要制度,国家也不能没有法律。但是,制度必然僵化,只能管到例行,却无法处理例外的事宜。法律如果合理,大家当然应该遵从。如果不能切合时空的变迁,而显得不合情理,是不是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合理的修订?何况西方国家,法律一经订立,执行的人便可以依法办理。殊不知执行的人不同,解释法令的方式和内容也不一样,是不是又偏向人治呢? 外国人进入美国,立刻发现美国总统并不重要,由谁来当根本无所谓。最重要的人竟然是通关口那位手持印章的关员。因为他们的规定每年都变,也不清楚这一次又有什么新花样?美国最常夸耀的是人权,但是对外国人的人权,并不十分重视,往往通过人权来要挟他们,换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实在不够理智。 英国为了吸引观光客多买物品,有一条规定:凡是携带到国外的,可以在离境时凭票据退税。法虽然只有一种,但由于执法的人不同,出现了很多种退税形式。有人务必看到所购的物品才肯盖章退税,如果物品放在行李箱托运走了,很可能听到这样的说法:“没有我的盖章,谁也别想退税。”果真有一夫当关,万人莫敌的气慨。下一次真的把所购物品集中在手推车里,遇到的执行者却看也不看,顺手便把章盖好。好像是白忙一场,让人哭笑不得。有时候执行人员还跑到通关的关卡前面,根本不在乎退税之后的物品有没有被携带离境。我们可以说,这是执行人员良莠不齐,和法令规定没有关系。但我们也应该想想,执行人员总归是良莠不齐的,到底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或改善?有些人口中依法,执行起来却完全走了样?是不是还要依法来加以规范?行不行得通呢? 按理说,法律应该是全体成员的智慧和经验凝聚而成的结晶。实际上,想这样做也很难实现,就算全体表决也是有人认真,有人毫不在乎。有人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有人则完全不知,这恐怕是全世界共有的现象。少数人掌控全局,却永远标榜少数服从多数。西方以法治之名来掩护人治的事实,似乎是一贯的策略。 中华文化以道德为基础,我们从小就重视人伦、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爱惜名誉,并且以光宗耀祖为自己的重大义务。对于权利的要求,不如西方那么热衷。只知道依法办事的人,大多不近人情。在中国社会,不近人情的人大概不会受到欢迎,属于不仁的小人。 我们的法,由于人伦的差别,大多是相对的。譬如对父母要“孝”,对长上要“忠”,对部属要“惠”,对子女要“慈”。不像西方的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如果说西方的法是显性的,具体而固定,我们的法就是隐性的,有原则却必须适时制宜。家有家法,各种团体都有一套严密的规定。但是,看起来都和西方具有戒律性的法令不一样,好像没有法一样。 有法中无法,无法中有法。看起来有法,却很像根本没有法。因为许多东西已经从小养成习惯,变成自己的一部分,用不着法来约束。看起来没有法令规定,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再任性的人也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制,这不是法又是什么?我们的思维,已经把有与无、好与坏、是与非合为一体,随时做出全盘的考虑和合理的选择。不幸,现代人受到西方的影响,只会用西方的观点评量我们的法治,当然说我们偏于人治。
请问,历史上的中国,时常发出礼教吃人的呼喊,为的是什么?便是我们虽然不强调戒律,也不高呼法治。实际上我们的礼俗,已经把大家约束得动弹不得,而且动辄得咎,令人觉得无所适从而经常陷入困境。礼俗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尚且产生如此重大的压力,严密的法律为什么反而不致如此令人紧张呢? 因为法律不过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水平,合法未必合乎道德要求的地方,经常存在。一个人只求不违法,就不必样样凭良心,使自己谨慎,甚至于到了戒慎恐惧的地步。法律为求适应多数人的情况,不可能把跨越的门槛定得太低,以免牢狱人满为患,大家也怨声载道。 要求自己不违法,实在是放纵了多数人。原本社会风气,可以藉由德治而改善,却由于强调法治而向下修正。最明显的事实便是言论自由,造成没有是非,而信仰自由,弄出很多邪教。以合法来掩护非法,徒然急坏了大多数的善良人士。请问工业化所衍生的各种问题,诸如温室效应、酸雨、臭氧、水及空气污染,难道不是法治的国家所造成的?1997年,联合国为了解决地球暖化的问题,促使成员国商订《京都议定书》,希望据此限制富有的工业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美国总统布什竟然宣布不予支持。可见立法并不困难,要真正有效地实施,才是不容易的事情。 1989年,巴黎召开“世界宗教与人权”研讨会,神学家孔汉思以“没有宗教之间的和平就没有世界和平”为题发表演讲,指出每一个宗教都应该自我检讨,找出自己的不是,才有资格去批评其他的宗教。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些具有普遍性的伦理道德标准,商订出一些万国可以共同遵守的律令。1993年,美国芝加哥举行世界宗教会议,120位不同宗教的代表,签署了一份《世界伦理宣言》。然而,一直到现在仍然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因为各地区有不同的文化,不可能凭一份宣言,便把不相同的理念完全抹煞掉。 21世纪由西方主导的价值取向,21世纪已经开始重新加以检讨。可见法治必须秉持与时俱进的精神,适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中国式管理便是看出这种法治的局限性,把它提升为合理化,以符合“有理走遍天下”的普遍性。实际上合理必先合法,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能够衡情论理,然后找出合理点。若是逾越法定的范围,已经是违法,怎么可能合理呢? 法外施恩是特例,不能当做常则来看。法内施恩才是合理化的正常措施,此时的“法”为“经”,而“施恩”为“权变”的弹性运用,合乎“持经达变”的精神。我们不能够由于使用日久,已经遭受扭曲,而误解原先的用意。法是做人做事的基础,也是管理所依据的制度。可以说是把管理理论付诸实施,变成实际的桥梁。 西方人的“法”是显性的,一切依法办理,看起来好像法在治理,大家称为法治。我们的“法”则是隐性的,通常放在腹中不从嘴巴说出来,以免“谈法伤感情”。实际上我们思虑问题时,先想“法”的依据。只是我们说话或有所举措时,喜欢先从“情”入手,因此容易误解,认为我们是人治而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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