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校教育活动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一样,风险与效益并存。学校通过组织必要的身体和心智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提高其素质,来实现培养人的目的;但同时存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人们绝不可能为了学生的安全而限制或禁止学校组织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理智的选择应是开展活动时应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才能既正常组织和开展教育活动,实现教育的功能,又能减少或降低学校事故的发生率,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前,学校事故问题已经成为中小学办学活动的一个相当突出和严重的问题。这类问题的研究,多数侧重于学校事故责任归结和救济措施,而对于如何在预防学校事故发生的前提下,安全有效的开展正常的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提高其素质论述不多。在教育实践上甚至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出现干涉和禁止学校、教师开展正常的校内外教育活动,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新课程改革推广的局面。笔者以为,此种情况的出现,与教育管理者或有些学校及领导对于教育活动和学校事故缺乏正确的理论认识有必然的联系。
一、正确认识学校教育活动中的风险
可以说人类的任何一种实践活动,包括文化、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商业活动中都存在风险。也就是说风险与效益并存。有风险才能有收益,并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人类活动。学校教育活动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也不例外。
学校是人类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和普遍的组织形式,是一种培养人的专门机构。学校的功能就是利用一定标准的设施条件和专门的环境实施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发展,来实现培养人的目的。
在学校的办学过程中,学生的活动是最基本的教育和教学形式,任何学校为了促成学生的发展,顺利完成社会化的过程,教育者必须精心设计并开展各种身体和心智活动,使学生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在活动和交往中得到发展。这一点已成为教育理论界的共识。但是教育教学活动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只要办学,实施教育和教学活动,就或多或少的存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和儿童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不安全事故。”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活动,如由学校组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参观、访问、实验、体育、旅游、竞赛、包括课堂教学也很难说没有风险性。社会和家长完全有理由要求学校和教师负责照管学生,使学生免受伤害的义务,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管理制度,要求教育教学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消除学校中的各种隐患,把学校事故率降到最低,但这种要求不应成为对学校和教师的一种苛求。原因在于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他们天性好动,喜爱游戏和运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和刺激。另一方面,身体和心理发展还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情绪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表现出极为独立的倾向。因此在参与各种学校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极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由于上述原因,即便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很难保证杜绝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除非是不让学生参加任何活动[i]。
学校和教师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可能带来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而如果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的功能如何发挥?离开教育活动这个基本的途径,学生的素质如何培养和提高?未成年学生就是在活动中接受教育、获得发展的。因此人们绝不可能为了学生的安全而限制或禁止学校组织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这样做学校还有什存在的必要呢?但正是在丰富多多彩的活动中潜在各种形式的风险。可以说只要学校开门办学,只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就有受到伤害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理智的选择是不言自明的。即我们应支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但前提是开展活动时应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才能既实现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又能减少或降低学校事故的发生率。
二、正确认识学校事故的出现和责任归结
学校事故广义上讲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但是根据学校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错事故又可以分为故意导致的学校事故和过失导致的学校事故。 故意导致的学校事故指学校或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过失导致的学校事故是指学校或教师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ii]。
据笔者了解,世界各国并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事故的过错责任是世界各国有关学校事故立法普遍采取的观点。正如一位美国法官认为“学校并非是学生绝对安全的保险人。它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iii]意外事故由于并非学校或教师的过错行为。因此根据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学校或教师在这类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导致的学校事故,尽管在学校中也有发生,但数量极少,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在此,笔者所要提醒和分析的学校事故,主要指过失导致的学校事故,这类事故的发生,学校的过失有哪些?通过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避免过失来降低学校事故的发生率。
归纳理论界关于学校事故的责任归结和法院对于现实案例的判决,过失导致的学校事故发生,由于学校或教师的过失,出现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上存在瑕疵或隐患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校舍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游玩的房舍。如教学楼、教室、行政楼、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各种教具、实验室内的各种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各种体育器械等。如果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可能造成对学生伤害的潜在危险或隐患,可能危及教职工或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害,不能确保其使用安全或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一旦损害事实产生,且与校舍设施瑕疵形成因果关系,学校或有关专业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程序上的瑕疵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学校或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已基本形成了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工作程序。例如在体育活动、参观、游览、访问活动、实验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活动潜在不安全的因素,一般从三个方面确保学生的安全:一是首先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和告诉学生活动的要求。二是活动活动过程的监督指导保护,三是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妥善的处理,进行紧急救护和联络。即事先提醒、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处理。如有损害事实产生,而学校或教师确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教育教学上的瑕疵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违反课程计划的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征的活动,开展体育活动没有注意到个别学生的特定体质和疾病,在实验课中没有正确的指导帮助、管理学生,没有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应责任。
4、 管理制度上的瑕疵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门卫、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风险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学校教育活动中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避免和减少学校的过错来降低学校事故的发生率,因此学校或教师应做到:
1、 保障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存在瑕疵的义务。
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这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为此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①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③保障照明、医疗等必需的生活设施齐全。
2、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工作程序
由于体育课、实验课或是校外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内在的、直接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学校的教师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应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处理。
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强调在开展教育活动前,一方面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的卫生要求,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对其进行检查。校外教育活动(参观、游览、访问、考察)开展前要做好计划和准备;另一方面是通过讲解、演示、示范提醒学生注意事项、安全纪律规则、事故预防办法,做到有备无患。
事中的监督和指导,强调在教育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要正确地指导管理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和指导保护的职责,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范或活动纪律的行为。不论时间长短,这类活动从开始到结束,都是一个安全管理的重要时期,教师不得擅自离开。
事后处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强调在此活动结束后,学校或教师要做好设施、设备的保管,回收的处理工作。校外教育活动结束速返校后,清点人数。并要求学生尽快回家,向家长报告。另一方面强调一旦学生有伤害事故发生或处于危险状态,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应竭尽全力给予救援和帮助,使学生免受伤害,脱离危险,或减少伤害程度,及时得到抚慰和治疗。
3、制定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基础管理是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是基本方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教师管理、门卫管理、设施和设备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这些制度和程序中一个重要要素就是关注学生的安全保障。尽管这些工作并不是直接的安全事务,但对安全有重要影响。很难想象一个学校基础管理差而独有安全管理好。因此,制定完善、合理的基础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任何有常识的学校管理者都知道,仅有完善合理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不能保证学校管理活动的安全和有效,它只是保证学校教育安全有效的一个基本环节,更重要的是要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按规章制度的要求来执行。要通过教育、监督、检查、提醒让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意识到,学生的人身安全是他们人生发展的基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意外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以提升教育的品质,奠定学生幸福安全的信心。
2006.年3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现代中小学育》2005年12期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小学学校管理》2006年第四期全文转载
[i]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M] 劳凯声 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ii]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 曹诗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iii]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校园伤害事故[J] 谭晓玉 人民法院报 20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