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好的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形成规模办学效益,合理的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教育能够全面、和谐、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农村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一乡一校”的寄宿制办学模式日趋成为农村中小学的主流。当家长将孩子送进寄宿制学校学习,作为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和寄宿制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就已经自然成立,寄宿制学校开始成为未成年学生生活、学习、和玩耍的主要场所,在此期间父母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此时他们已暂时离开父母的监护,学校自然地接收父母委托,承担起对孩子的部分监护职责,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4、2、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2005、6、27),特别强调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寄宿制学校建设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落实这一基本精神,抓好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校舍设施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笔者以为,管理过程中应注意贯彻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生活能力较差,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经验,不能正确识别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危机,也不能正确的应对风险,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定的具有特殊保护作用的法律,其中的许多保护措施都要由学校来贯彻和落实,在寄宿制学校,应从两个方面体现出特殊保护原则:一方面是学校的校舍、设施和设备、体育、实验器材应特别注意其安全性能,其安全标准应比一般的场所要高,组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其组织管理规范应更为严格,且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易于操作和遵守。对于校外团体和机构为方便师生学习和生活,提供和安装的设施设备更要注意其安全性。另一方面是用于学生的食品,其安全标准和准入条件应更为严格,其监督机制应更健全。学校小卖部需有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采购食品时应检查供应单位有无卫生许可和安检证明。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饭菜提供给学生,必须保证所用器具、加工、出售环节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否则,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2、预防优先原则
多一份准备,就少一份危险。维护安全的重点在预防。因此,预防工作是全部安全的出发点。预防优先原则首先要求农村寄宿制学校重视安全投入,以避免风险。在校舍、设备设施设计、购买、安装和建设时,就应充分体现其安全性。校园内应设置充分有效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照明、常用医疗急救药品和器材、报警通讯、安全引导和警告标志。从经济的角度看,安全预防的投入常常使人觉得看不到回报,但管理者应清醒的意识到,一旦发生意外,将需要更多的投入用来补救和补偿。其次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危险一旦发生,则有处置的预案,比如预警,报告制度,人力物力的准备,职责的安排,化解风险的措施和补救办法,以达到有条不紊的处理问题,减少损害的目的。第三,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知道如何识别危险,预防危险的发生;知道如何应对危险。通过交通安全,实验和体育活动安全,课外活动和游戏安全,火灾及自然灾害防范的教育和训练,减少和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奠定孩子幸福安全的信心。
3、身心并重原则
学校安全保护应把学生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谈到学校安全保护,主要着眼于学生人身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对学生心理安全的忽视。人的生理和心理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心理的问题常常引出人身安全的问题。目前发达地区学校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已深入开展,而农村寄宿制学校也应开始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训和引进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通过个体心理咨询,小组辅导和团体辅导的办法,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在师资有限情况下,应特别重视团体心理辅导的作用,通过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全校教师和班主任的校本培训,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制。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维护校园安全很重要的基础是学校良好的风气和秩序,而师生的心理健康是形成学校良好风气和秩序的前提之一,学校的心理辅导与咨询,能够使学生的心理伤害减到最低,心理疾病得到帮助和治疗,从而有效化解学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减少暴力行为,有利于学校良好风气和秩序的形成,实质上也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适龄原则
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安全防卫能力特别是自我保护能力有显著的差异,一方面,从安全保护的角度上来讲,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要给予不同的安全保护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安全保护训练也应有不同的内容。另一方面,从保障安全主体的角度看,在维护学校安全方面,学生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这些义务和责任因年龄不同而有重要的差异。学校不应鼓励学生超出能力参加所谓的抢险救灾行动,当他人陷于危难时,未成年人只能做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事项,如呼救,报警等协助救助的行为。可能使自己同时陷入困境的直接救助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5、最小阻碍原则
寄宿制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实行特殊的保护,并不意味 着时时处处都要对他们加以限制和禁止。过多的禁止性规定,可能使学生手脚无措,动辄得咎。相反,学校应创设十分宽松的环境,使学生在学校能无忧无虑的学习、生活和玩耍。有些农村寄宿制学校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取消了体育课中的鞍马、跳栏;可能存在风险的实验也被取消;有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本禁止学校的校外教育活动;其实质是过度的安全化,其危害是相当明显的。这些过度的安全性规定,一方面剥夺了儿童发展的权利,压抑了儿童的天性,扼杀了儿童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新课程的推广,只要学校和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尽到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按照事前检查、提醒、示范,事中指导、监督,事后处理的程序进行活动,就能有效的降低活动的风险,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事实上,学校制定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不便,但这种不便应被减小到最低限度,而不是剥夺学生活动和发展的权利。所以,必须警惕过度的安全化,学校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应如同交通斑马线,并不妨碍人们的通行,却是一种明确的引导,帮助学生安全的跨越可能的危险。
2005 年 10月31日
山西省太原师范学院,全国综合教育类核心期刊《教学与管理》 2006年03期《中学版》
参考资料
1《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4、2、19)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2005、6、27)
3《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王鹰〈教育法制评论〉3
4《未成年人法学》 佟丽华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