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要交个税吗 高温津贴,烈日下的“奢侈品”?



     【新闻报道】

  前不久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通过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而成。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实施,但其落实的情况不容乐观。这里我们来看两个新闻报道:

  【报道一】

  聚焦重庆40℃高温下农民工:高温补贴无人落实

  烈日炙烤下的山城重庆,自8月10日以来已经连续六日发布高温预警,局部地区温度超过40摄氏度。

  记者调查发现,高温下原本就工作辛苦的建筑工地农民工更加苦不堪言,汗如雨下喝多少水都不够,住的板房犹如蒸笼,洗澡等生活设施缺乏。即便如此,建筑工地农民工大多数还不能享受高温补贴,高温也提高了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专家呼吁,应保护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完善并落实相关制度。

  工作辛苦:不知道流多少汗,喝多少水都还渴

  15日中午12时15分,在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旁的一处建筑工地,一大群农民工正准备去吃午饭。44岁的王强走在人群的后面,戴着安全帽,穿着一件红色的无袖褂子,脖子上搭着一条毛巾。记者递上刚买的一瓶矿泉水,王强拧开盖子“咕咕咕”地一口气喝下小半瓶。“这天太热了,每天不知道要留多少汗,喝多少水都还是觉得渴,反正是看到水就想喝。”他说。

  工友李富国说,不知道温度到底多高,反正是热,一上工地干活衣服就一直是湿湿的,没有干的时候,脱下来都拧得出水来,实在太热就在地上随便坐会儿,或者到地上的水管用凉水洗把脸。

  在江北区皇冠中学公交站旁的工地上,刘建国刚做完手上的活儿,来到空地上的阴凉地。他说,他负责做墙,虽然不用像别的工友那样在外面被太阳直晒,但是楼里空气不流动,气温也很高,人好像在蒸笼里被蒸着一样,头发和衣服都是湿的。

  记者见到架子工徐程刚时,他刚从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旁的一建筑工地下班。“每天爬上爬下搭设脚手架,悬在空中暴晒一整天,有时看着自己的脸都怀疑是不是被烤熟了,脚手架都是铁的,烫人得很,我们只能穿着长袖、长裤和手套全副武装地上去,一不小心碰到就要起个水泡。脚手架很高,不方便带水,汗水流个不停,我们口渴得要命却喝不上水”,47岁的他说。

  生活恶劣:住的板房像蒸笼 洗澡只能冲凉水

  在江山名门公交站旁的一处建筑工地,23岁的李斌脸上、手上被晒得通红。没有什么技术负责打杂的李斌说“热得心慌”,更让人“心慌”的是恶劣的生活条件。没人想到,李斌是河南大学的学生,父母务农,弟弟还在读小学,他经老乡介绍暑期到工地上打工贴补家用,已经干了一个半月了。

  李斌指着旁边一栋尚未建成四面透风的楼说:“我们就住那儿,在过道的地面上铺个木板就是床,白天太阳晒得烫得很,晚上睡觉时都还是烫的,但是太累了,倒下还是能睡。楼里没电也没气,也没有风扇,烧不了热水,洗澡就是等晚上天黑透了,找根水管子站在坝坝中间淋冷水。夜里蚊子还多,好多人为了省钱就忍着,我实在受不了昨天才去买了一包蚊香”,这个年轻人说“希望大学毕业能有好工作,有一天苦尽甘来”。

  在江北区红土地立交西公交站旁的一处工地,一排活动板房就是建筑工人们的住所。记者看到,一间板房内,工人们用木板搭起简易通铺,十几个人睡在一起,里面有电灯和饮水机,但是没有电扇。37岁的农民工刘伟说,太大的电扇放不下,太小的电扇又吹不到,干脆就不安了,每人发了把扇子,热就自己扇。饮水机也几乎是个摆设,私人老板小工程,不像大公司那样矿泉水随便喝。

  挣辛苦钱不敢想补贴 专家呼吁保护权益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们告诉记者,大多干这行图的就是收入,辛苦是辛苦,但是工资比其他农民工略高一点,但是“高温补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而且最担心高温天气下出什么意外事故。

  “老婆在家种地,儿子上初中,我从老家璧山县来这里三年多了,辛苦干活能勉强养活一家人,每天就想着做完工早点吃完饭可以多睡一会,我就很满足了。高温补贴?!不敢想!”王强说。

  李斌说,知道高温补贴,但是建筑工地上没人指望能发,“都是层层转包,包工头怎么会给我们发,工地工人只想着能按时领到工资就很好了,我每天有50块也很满足,不奢望更多了。”

  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可获高温津贴,标准是37℃到40℃,每人每天有5--10元; 40℃以上工作,每人每天有10--20元,按月发放。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李惠民说,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是弱势群体,由于建筑领域的层层转包现状,农民工大多由包工头负责发放报酬,“高温补贴”无从谈起。相关部门要实行监管,保护农民工权益。

  ——来源:新华网

  【报道二】

  82.4%受访者坦言今年尚未收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为何难落实?70.1%受访者归因于政府部门监察执法不到位

  近年来,高温津贴发放一直是入夏后的热点话题,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如何享有安全和健康保障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279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2.6%的受访者认为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实得不理想,82.4%的受访者表示今年还没有收到高温津贴。受访者中,34.2%的人在私企工作,23.4%的人在事业单位工作,20.8%的人在国企工作。

  72.6%受访者认为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实得不理想  年过花甲的李力(化名)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名环卫工人,他做环卫工人已经快两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要发高温津贴。李力来自一个贫困县,现在北京五环外租了一间7平方米的小屋,每个月租金500元。每天早上6点,他就开始一天的环卫工作了,10点半结束之后匆匆乘公交车回家吃午饭,又在下午一点赶回来继续工作。“北京夏天特别闷热,干活没有力气。每个月拿到工资就行了,哪还求高温补贴。”

  上海一家茶餐厅的厨师杨俭,每天在40摄氏度以上的环境下从早上11点工作到晚上10点,整个工作环境就像蒸笼一样,虽然餐厅提供盐汽水,但还是不管用,挂在脖子上擦汗的毛巾都能拧出水来。提起高温津贴,杨俭表示,听说过国家有规定,但是老板从来没有提过要发,自己也从来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

  对于高温津贴发放,国家已有规定。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应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大谷打工网”针对基层打工者领取高温津贴的情况开展了调查(11547人参与)。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4个城市的基层打工者中,均有过半数的人没有拿到高温津贴,深圳没拿到高温津贴的基层打工者占79%。

  本报的调查也显示,72.6%的受访者认为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实得不理想,82.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今年没有收到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具体来说,各类型企业受访者尚未拿到高温津贴的比例依次为:私企(90.2%);事业单位(82.5%);国企(67.4%)。

  对于当前高温津贴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调查中,“不发放”排名第一(68.7%),其次是“用饮料等其他防暑物品替代”(32.7%),“不足额发放”(23.2%)排名第三,“延迟发放”(16.7%)排名最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荣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高温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地方规定,由于这样的规范文件本身的法律地位较低,效力也比较弱,加上很多劳动标准需要劳动监察机关督促才能执行,本来成本就较高,这就会导致比如高温补贴等一些劳动标准执行不到位。

  高温津贴的规定为何一直难落实

  为什么发放高温津贴有明确规定却一直难落实?调查显示,“政府部门主动监察执法不到位”(70.1%)获选率最高,其次是“维权成本太高”(62.8%),排在第三位的是“用人单位缺乏责任感与自觉性”(60.3%)。其他还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处罚过轻”(52.3%)、“公众维权意识淡薄”(29.4%)等。

  “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是高温补贴规定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永理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也不够全面。比如该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和个体组织,这就使得执勤警察、NGO组织、临时工等同样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被忽略。另外,规定中有关“室外作业”、“高温条件”的界定很模糊,高温费是按月发放还是按天发放也不明确。

  “除了规定不够明确之外,高温津贴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列问题,比如用人单位之间经济能力的差别带来高温津贴发放的差别、普通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在高温津贴的待遇上也很不一样。再加上相关的监督不到位,处罚力度也不够;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等因素,从而导致现在高温津贴落实有困难。” 张永理说。

  张荣芳也表示,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受到高温保护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他们与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得到相关保护。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虽然设定了高温情形下必须的劳动保护措施,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后果基本未规定,即使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其后果也非常轻微,仅限于“责令改正”。所以,这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发不发高温津贴经常还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拿不到补贴,78.1%的受访者选择“忍一忍算了”

  如何才能把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到实处?张永理建议:首先立法要完善,可参考和借鉴相关的国际公约,还要结合刑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详细制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加大规定本身的威慑力;其次,在联合执法监督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做好监察工作,保证执行;第三,就是要降低维权成本,简化维权程序,从制度上消除维权之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报复性措施。

  张永理认为,还可以建立实施先行扣除制度。“有的企业不发高温津贴被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直接从该企业的收入中先行扣除一部分,如果该企业之后发放津贴了,就把钱还给他们,如果还是不发,那劳动监察部门就用先行扣除的钱来替企业发放。”

  遇到该发的高温津贴没发,受访者会作何反应?结果显示,仅5.3%的受访者选择找单位理论,2.8%的受访者选择到相关部门举报,0.6%的受访者选择向法院起诉,78.1%的受访者选择“忍一忍算了”。

  “劳动者自身也要有维权意识,没有收到高温补贴就应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解决不了就到仲裁机构甚至是法院去寻求帮助。但是也要看到,在现实情况中,对于单个劳动者而言,为了几百元的高温津贴到处举报打官司的成本还是太高,在这种个体维权成本高但是高温津贴的发放又的确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时,政府就应该站出来,运用手中老百姓赋予的公共权力去代表多个个体维权。所以,要解决高温津贴的维权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政府,劳动者个体毕竟还是弱势方。” 张永理说。

  但是,仅仅一个高温补贴,在国家相关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仍要指望政府部门去一一敦促落实,是不是也是个问题呢?我们有多少类似的规定,落不到实处?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企业不愿及时支付这笔钱?

  ——来源《中国青年报》

  【社会评论】

  “高温津贴”何时不再是员工的“奢侈品”?

  进入7月,全国多地出现连续高温天气。北京、武汉、南昌等地日最高气温均突破35摄氏度。根据北京市高温津贴标准规定,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笔者在北京走访发现,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工作者并没有高温津贴。笔者在施工现场了解到,有些施工项目承包给了若干个包工头。不同的施工人员是由不同的包工头招来的,给不给津贴,全凭包工头个人意愿。(《工人日报》7月5日)

  职工发不发高温津贴,不是照章办事,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而是按照老板意志行事,老板高兴了就发,不高兴了就“无可奈何花落去”,传出这样的信息,让人心里沉甸甸的,国家法律规定被一些老板当成了“戏弄品”,实乃民主与法建设的悲哀。

  《我国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凡室外作业温度高于摄氏35度时,要停止室外作业,工作条件不允许的,要采取降温措施,并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可当下社会语境里,员工的尊严与权利被漠视,发不发放高温津贴要看老板的脸色行事,本来彰显人文善意的高温关怀竟成了员工们的“奢侈品”,这样的权利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常说,高温关怀要成为社会常态。这里的高温关怀包含两方面意思,其一,企业要有基本的人文情愫。当室外气温高于人体温度时就要果断地停工,防止员工室外作业中暑。其二,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工人们应该享受的“高温津贴”要不折不扣,不能“短斤少两”,更不能随心所欲----想发就发,不想发谁也别指望。

  要让高温关怀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不再成为员工的“奢侈品”,笔者以为,对于企业来讲,要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也就是说企业里要流淌着“道德血液”,要知道,高温关怀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是老板的恩赐;对于政府部门来讲,要有一种责任担当,尤其在夏季高温季节,要多到基层一线,及时查处不法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发现不法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这才是一种积极作为。另外一方面,员工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诉求,有些员工怕丢饭碗,于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殊不知,如此软弱只能导致不法企业的有恃无恐。

  在实施高温关怀的具体过程中,工会的责任担当同样不可或缺。工会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沦为企业的附庸和傀儡。要真正成为“娘家人”,为职工说话做主。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斗争的结果,不是恩赐的结果。

  总之,高温关怀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员工的“权利伤害”。本着应有的人文善意,让企业按照制度出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都应该对此予以关注。(李红军)

  ——来源: 齐鲁网

  莫让高温津贴成“白条”

  “没有开水,我们只能喝自来水”……对比老赵的工作环境,想想自己坐在空调房里,还要手不离杯,笔者惭愧之余也有颇多感慨。正所谓,烈日无情,人可有情,难道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调整一下工作时间,避开最为酷热的时段?难道为顶着烈日施工的劳动者送上一杯凉白开真的有那么难?

  是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每个人都有自己坚守的责任,有的需要深夜执勤,有的需要冒雨作业,有的需要不怕牺牲……相对于这些特殊行业,高温作业似乎算不了什么。或许,基于工作需要,高温作业,单位没得选择,但这不是拒绝提供高温保护的理由。相反,给劳动者提供高温保护不仅应是人之常情,更应成为法定义务。

  遗憾的是,实践中,诸如“从来没有发过降温费”等肆意侵犯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对等,面对去留,劳动者硬不起腰杆;二是相关法律制度要么缺位,要么不够完善。最终导致高温保护、高温津贴等仅仅是打给劳动者的“权利白条”。

  最近,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要求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者提供保护;到防暑、降温用品尤其是高温津贴的发放,特别是关于“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规定,无疑为那些忽视高温作业者权益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此,我们真诚希望,每一个在烈日下辛苦工作的劳动者,都能得到呵护,高温津贴不再是打给劳动者的“白条”。(周卫法)

  ——中工网—《劳动午报》

 高温津贴要交个税吗 高温津贴,烈日下的“奢侈品”?
  【劳达点评】

  每当炎炎烈日来临,“高温津贴的发放”都会成为劳动者关注的话题。虽然现在已经立秋了,炎热在一些地方却仍然挥之不去。年年都在谈论高温津贴,年年都会有一些政策、规章等加以规范,可仍旧无法杜绝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发生。伴随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公布,高温津贴的话题,似乎又热了。本来伴随法律规定等的健全,高温下的劳动者应该得到更好地保护,但事实并不如此。自《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起的这一段时间里,无论是看个新闻,听个广播,还是上个小网,你总能有意无意的看到关于“高温津贴”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种种报道。明明有规定可依,可为什么“高温津贴”成了“白条”,成了高温下劳动者的“奢侈品”呢?这是什么原因?难道是劳动者本人不懂得?还是用人单位认为高温津贴可有可无?亦或是劳动监察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这些都是导致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的因素。那么,要如何才能真正让“高温津贴”不再成为“奢侈品”,而是“高温关怀”,是社会常态呢?这里我们从五个角度进行点评:

  国家责任

  从国家责任这个角度来讲,可以通过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来讲:

  从立法上来说,首先,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要怎么做,该怎么做,更应该明确不怎么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例,《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提供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要提供高温津贴等等,但对于不提供的,仅仅规定了一个“责令改正”的后果,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过轻微,处罚力度的不够,很有可能导致大批企业得过且过,不作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制定该怎么为的规定同时,充分结合刑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详细制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加大规定本身的威慑力;其次,立法部门在立法时,要明确所制定规定的可操作性,想民之所想,不让立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对于那些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操作起来很难的规定,建议不立或少立,因为这些条款除了占篇幅外,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就有悖立法目的,更不符合实际需求。因此,立法者要坚持所立之法是保护民之权益的法律,是真真切切可以体现、实现保护民之权益的法律,避免规定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白条”。

  从执法上来说,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本身的监督作用,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到位执法,对于那些没有按规定操作的用人单位,责任其改正,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劳动权益得以实现;在联合执法监督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做好监察工作,保证执行。《办法》中就执法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社会责任

  要使“高温津贴”不再成为“奢侈品”,真正成为一种高温关怀,成为劳动者切实可以实现的劳动权益,必然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我们一般意义上讲到的社会监督,大都指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即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落实“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是很有必要,大有裨益的。通过新闻报道,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不仅能引起大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也可以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监督执法。通过舆论,形成约束力,迫使违规者合规操作。

  企业责任

  作为用人单位,在不断发展企业规模的同时,要注重对员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劳动权益。在“高温补贴”保护这一问题上,《办法》主要就是通过明确企业责任来体现的。《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从劳动卫生条件、劳动安全保护、劳动时间、工作场所、高温应对机制等多个角度加以详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落实“高温补贴”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的确,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自主自觉地按规定操作,即使没有检查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劳动者获取“高温补贴”这一劳动权益同样可以百分百的实现。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如此操作。或许是因为外部原因,比如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广泛地为大家说知晓;再比如执法的松懈,让企业觉得有空子可钻;或许是因为企业本身原因,比如企业本身资金周转困难,要扩展而导致资金紧张,员工成本缩水;再比如“不发”已经成为一种常规,企业根本就没有发放“高温补贴”的意识等等。而这些所谓的原因,并不能成为拒绝提供高温津贴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企业违规操作的“保护伞”。

  获得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予以保障,而不是寻找各种借口加以规避。换言之,给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事实上,很多企业不作为,多是因为单方面地认为一直以来都不用给付,为什么现在要给付?为什么要不断增加用人成本?其实,这是很可笑的一种固执。试想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发展,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扑面而来,健全劳动者的保护是一种必然。此外,看似在账单支出部分增加了公司的支出,貌似公司的收入有所减少,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满足了员工的福利需求,员工才有可能更加卖力地在自己的岗位上贡献自己,发挥自己的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如果一个员工对自己的待遇不满,就会引发其对岗位的不满,对公司的不满,最终必然导致业绩下降,甚至最后跟公司说拜拜,有的还会导致群发性不满事件。此时企业面临就不仅仅只是一个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企业也流失了人才。或许你会反驳,我不发高温津贴了,不就节省了一笔开销,可能是会有几个人离开,又不是所有的人离开,就算离开了,我也可以继续招聘,企业还耗不起员工吗?如果你是这么想的,那么扪心自问,值吗?虽然不是所有人离开,但有人因为这个原因离开,那么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不断效仿,一个企业的人员团队就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重新招聘,再次培训等等,不是要花费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吗?所以,作为企业,眼光不应该只盯着当下的利益,要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用于肩负起企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企业领导多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企业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仅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温暖,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发展企业文化,而且可以增强员工的一种被认同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出更多业绩和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工会责任

  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组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而存在的。因此,工会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沦为企业的附庸和傀儡。

  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本身职责和功能,展示其“劳动者娘家人”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外,工会组织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劳动者责任

  劳动者责任,当然不是讲的要劳动者自己给自己高温津贴,而是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企业违规未给付高温津贴的,要敢于指出,敢于要求。当然,很多人会担心,会不会被“炒鱿鱼”?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大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其他的劳动权益。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忍气吞声,本着“忍一忍就算了”的态度,那么要实现“高温津贴”的落实,必然还有很长很长一段路要走。因为毕竟按规则,一层不变办事的企业并不是普遍现象,也就是说侵害劳动者某些权益的企业还是必然存在的,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劳动部门自主检查能都发现的毕竟还是少数,更多还是需要当事人举报等;社会舆论监督毕竟不是常态,揭发披露也只是一小部分,同时也需要知情人士透露。此时,如果劳动者自己不站出来,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那么就不要抱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因为连你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权利了,又还有谁会来重视呢?就算想要重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了。因此,劳动者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一定必须亲力亲为,可以通过工会,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等来实现。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工会必须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成为企业的代言人;此外,降低维权成本,简化维权程序,方便劳动者维权,并且从制度上消除维权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报复性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高温津贴”,应该是一种高温关怀,应该成为劳动保护那样为大家所认知并落实的社会常态,它不是劳动者的“奢侈品”。立法不断完善,监督不断加强,企业按规定操作,工会敢于保护,劳动者敢于维权,多管齐下,在炎炎烈日下,为劳动者撑起一把“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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