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与其他考试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不同层次教育水平测试性。在国家不同等级的教育层次中,许多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社会都用国家教育考试来衡量教育不同层次的学生学业水平与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教育层次选拔性。对于国家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言,对更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学生选拔到更高一层次学习是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益原则的。所以国家要根据人的选择偏好与效益结合的原则,为不同偏好的人提供选择教育的机会,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效益,让有更多有受教育偏好但是能力偏弱、基础稍差的人通过个人支付一定学费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教育。在公平与效率以及差异选择上有一定的空间。
第三,接受教育过程性。国家教育考试是教育层次的起点与终点的检测。高考、研究生考试是入学的起点考试;自学考试是教育过程的学科结业(终点)考试。
第四,学历证书标志性。国家教育考试的结果是有一个对教育水平证明的学历证书。它标志着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在计划经济社会,学历证书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地位与身份的标志。在国家分配的年代,中专以上学历是国家干部身份的标志。当然,学历体现的身份与进入行业有关。档案进入劳动部门的是工人身份,进入人事部门的是干部身份。这实际是与国家分割的行政体制有关。由此导致的同样学历进入不同行业的受教育者,身份的不同,最终的退休保险等各方面待遇也不同。2008年国务院对过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的合并一定程度上是对一种对学历与身份认知终结的标志。在市场经济社会,学历证书虽然不是政治身份的象征,但是在职业选择中是不同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只有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的人,有高学历的人才有更多的选择职业的机会。中国正在从一个关系社会向学历社会与能力社会转型。证书有了更多的人力资本信号功能和劳动力市场甄别作用。因此,人们对证书的追捧比以往更加激烈。
基于以上的特点,其他考试制度都与教育考试制度有密切关联又有显著区别。比如公务员考试具有明显的选拔管理人才的功能,职业资格考试选用相应职业岗位“适应人”。因此对不同层次的职业能力认知都对应着不同的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的信号标签。例如,我国教育法对不同等级的教师资格有着不同学历的基本规定,同时又有着资格证书考核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