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皮球现象 两省市之间的法院岂能如此踢皮球



  2006年3月,“两会”前夕,《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报道了黑龙江省和北京市的两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案件来回踢皮球的事情,致使受害企业无处告状,至今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案件还没有任何进展……

 

2006年1月18日,哈尔滨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为丰田中心)第三次来到了首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呈递了行政申诉状。与此同时,也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资委)提交了一份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请报告。丰田中心因经营了十几年的资产突然间被国资委办公厅界定为国有,从而在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的一场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接连败诉。

 

两级法院认为,丰田中心对国资委的产权界定如有异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丰田中心于2005年3月将国资委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认为,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故国资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与此同时,法院指出,“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只是国资委的一份答复意见,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因此法院裁定,丰田中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拿到了行政裁定,丰田中心回到哈尔滨,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然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丰田中心的再审申请。同年10月,丰田中心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同样也是再次被驳回申诉。

 

               飞来的“横祸”

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丰田中心创建于1992年5月,是由王建斌个人作为承包人的深圳进出口贸易集团机电配件公司商场和哈尔滨机电设备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金160万,名义是全民与集体所有制联营,在实际运营中,除深圳机电商场、哈尔滨机电设备工程公司投资外,其他2家资金由王建斌个人投入。其中,王建斌以个人承包的深圳机电商场名义投资了80万元。由于王建斌曾经是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的负责人(1995年之前),丰田中心与广来公司两家又是合同供货单位,考虑到银行往来手续的繁琐和时间的拖延,王建斌在1992年5月18日把广来公司应支付深圳机电商场的80万元货款,直接以深圳机电商场名义转入作为“丰田中心”的验资款,随后在不到半月的时间里,即1992年6月4日,深圳机电商场付给了广来公司80万元的汽车配件。王建斌此举,曾经被怀疑涉嫌犯罪,2000年10月14日,针对这笔80万元的往来账目,哈尔滨市纪检委对王建斌采取过“两规”,其后哈尔滨市公安局、检察院对王建斌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立案侦查,但经法院最后审理,认定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王建斌因在审理期间被发现公司有偷税行为,最终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了结三年后,谁都不曾想到,丰田中心及其另外两家由丰田中心参股的公司,即哈尔滨广进汽车配件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为广进公司)、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丰公司),突然之间被莫明其妙地卷入一场冤案中。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丰田中心、广进公司、广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原告的广来公司起诉称,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龙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原告是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国有企业东安发动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投资的,换言之,原告实际上是国有企业;而丰田中心是由原告投资的,因而也是属于国有企业,广进公司、广丰公司是丰田中心参股的,原告对丰田公司享有财产权,因而对广进公司、广丰公司也享有股权。故将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丰田中心的财产为国有资产,原告对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享有股权。广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益龙公司的二份审计报告,以之证明原告是东安公司投资的,丰田中心是原告投资的。换言之,丰田中心的投资主体是广来公司。与此同时,原告广来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和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产权界定意见函》认可了二份《审计报告》的全部事实,致使数年合法经营并独立享有财产权的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各自所享有的财产权,一夜之间遭遇了灭顶之灾。

 

根据前述事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17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即:(一)第一被告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原告广来公司所有;(二)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广进公司享有投资额为150万元;(三)原告对第三被告广丰公司享有52.6%股权。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6月10日,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之后,丰田中心不服终审民事判决,多次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05年11月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丰田中心再审申请。自此,丰田中心因为二份《审计报告》而接连败北。

 

             方正舒体">“审计报告”竟然是假的

2005年12月26日,数场诉讼败诉后,丰田中心慕名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求助。接受委托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先后派出了黄大旺、陈科、李艳娜等六位律师,分别走访了哈尔滨、深圳、天津等地的财政、工商等部门以及有关知情人员,调查了委托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成立初期公司资产构成以及后来经营状态的来龙去脉。经过二十多天的艰辛调查取证,律师们终于将问题查了个水落石出。

 踢皮球现象 两省市之间的法院岂能如此踢皮球

 

200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证据证明: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未参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呈现在眼前的证据,让律师和其委托人怎么也没有想到,注册会计师竟敢公然制造虚假证据。在没有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益龙公司分别于2002年5月22日、2002年12月10日,在不同时间分别出具的相同编号但证明不同内容的两份《审计报告》显而易见均系伪造的证据。根据黑龙江财政厅所提供的证明(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会协[2000]34号文件),2000年12月29日益龙公司被撤销,原先所属的注册会计师加入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工商局的登记证明,该新设会计公司于2001年2月1日正式成立。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公告中,两份违法《审计报告》中的三位注册会计师已经在新设的会计公司执业。在已经没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三位已经在新公司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却以益龙公司的名义分别出具两份伪造的黑益龙审字(2002)第4号《审计报告》,以之来证明:丰田中心的投资主体是广来公司(这是益龙公司2002年5月22日出具的黑益龙审字第4号《审计报告》),东安公司是广来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这是2002年12月10日益龙公司出具的黑益龙审字第4号《审计报告》)。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从两份不同内容《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来看,原先益龙公司的三位注册会计师已到新设公司执行会计业务,显然不能同时又在另一家会计师公司进行执业。由于两份《审计报告》出具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亡,所谓的《审计报告》显然已经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而国资委办公厅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依据的是两份虚假、违法《审计报告》的内容,由此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不能成立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局提供的档案证明,广来公司即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为集体企业性质,成立于1985年。该公司的前身是广来汽配商店,该商店成立时分别于1985年6月13日和1985年7月8日向东安公司共借款人民币6.5万元,用于注册登记。除此之外,还向农业银行道里分行贷款20万元;向广州赊了价值70万元的汽车配件。后两笔款项作为流动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从商店的登记情况来看,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都不是东安公司投资的,商店使用的房产也是租赁的。由此可见,东安公司对商店没有任何投资,也不是股东。况且,我们从1995年王建斌离开任职的广来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更进一步证实了东安公司对广来公司没有投资。因此,虚假《审计报告》所谓的东安公司是惟一投资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既然广来公司没有国家投资而形成的资产,那么,更谈不上丰田中心的资金是属于国有资产。

 

判断丰田中心与广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为关键的是工商局的登记档案。从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广来公司不是丰田中心的投资人,也不是股东。《产权界定意见函》依据违法、虚假的《审计报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判断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产权界定是否可诉

丰田中心一年内分别在黑龙江、北京两省市之间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地奔波,寻求两地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两地法院均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了丰田中心的诉讼请求和再审申请。那么,《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哪家中级法院的说法更为正确呢?

我认为,丰田中心的资产与国有资产没有任何的关系,广来公司的资产也与国有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产权界定意见函》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源于两份虚假的《审计报告》。而哈尔滨市的两级法院都认为,丰田中心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对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0日制作的(2005)哈民二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4行明确认为,丰田中心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产权界定意见函》。丰田中心的财产权遭遇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及其《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侵害,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此外,国资委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代为管理和履行公共资产的监督职能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级法院依照《产权界定意见函》,先后认定丰田中心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广来公司;而对于国资委《产权界定意见函》,建议丰田中心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再审申请又是以同样的理由被哈尔滨中院驳回。故生效民事判决是证明《产权界定意见函》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合法财产权遭遇被告行政行为的侵害,事实根据就是《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受诉法院也就是国资委行政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产权界定意见函》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国资委的一份答复意见,但实质上,其约束力已不仅仅限于被答复人,而是具有了巨大的外部性,直接侵害到了其他企业的财产权益。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进一步也证明了这一点。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在认定《产权界定意见函》效力的同时,也在判决书中指出,如果对国资委界定函的效力有疑义,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由此可见,哈尔滨市法院已经对《产权界定意见函》的约束力进行了认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划入国资委的职责有“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当国资委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益,当其他主体认为行政主体的上述行为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国家也就必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由于行政主体对尚在权属争议中的产权作出界定,显然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受害企业就处于一种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尴尬境地。由于案件涉及到两个省市之间的法院,笔者认为前述案件应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通过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手段来解决受害企业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此外,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该有勇气主动来纠正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从而避免受害企业走向漫长的申诉途径。这一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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