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深发展的股改已经引起了市场投资者的关注和不满,但日前深发展的一纸起诉再度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3年前的一份代人购置保管箱的合同,将深圳发展银行卷入一场合同纠纷。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承担合同价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等共计905余万元。而深发展则认为,该行原任松江支行行长的朱女士有越权签约的渎职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朱女士为900余万元的合同损失“买单”。
对于深发展这份起诉,笔者暂且不论深发展是否在推卸自己的责任,不过这份起诉却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这也许就是外资银行的作风和经营的原则,有过错必须直接落实到当事人,相信这份起诉对现在依然在深发展工作的分行行长们的警示是相当大的,不知道对我们国有银行的哪些行长们是否也会产生震动呢?
我们太多的金融企业家们,总是拿着国家给予的权力任意挥霍,我们的很多呆坏帐也就是这么产生的,最后来买单的确实国家,国家成为了冤大头,纳税人成为了最终的买单者,这就是我们国有银行至今都无法正真成为市场的竞争者,笔者所说的这些人当然还没有构成犯罪,而看看现今金融系统犯罪如此多,至少说明我们的监管是有问题的。
所以这次深发展起诉曾经担任过自己分行的行长,笔者认为绝对是一件值得借鉴的,这种追究到个人过错会杜绝很多金融犯罪,在中国金融面对世界即将开放的时候,我们确实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和处罚制度来保证整个金融经济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