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共时分析包括对制度内涵与外延分析。从国家教育制度内涵分析,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针对教育测量与招生的考试制度。我国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制度见诸于以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这是对“国家教育考试”范围的权威界定。另外《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例。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也涉及到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从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对考试做一个教育学视角分类,考试可以分为教育考试和非教育考试。教育考试又可以分为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如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与非学历考试;学校教育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等。非教育考试分为公务员考试、执业资格考试以及职称考试等。本研究所指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不包括公务员考试制度、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职称考试以及学校内部教育考试等。
从国家教育制度的外延分析,制度构成离不开制度形成的目的、组织结构、活动规则和物质保障。有人归纳了考试制度的四个结构体系,即理论、规则、组织和设备。[12]
“理论要素包括考试制度的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它表明考试制度的基本内容。例如,教育目的,相对考试、绝对考试理论,教学目标理论,信度、效度理论,公开、公正、公平性原则等。更主要的是它说明考试制度的性质。”
规则要素指“考试制度还包括一整套考试活动规则,即规范体系,用以规定考生条件、义务、权利、要求等。”
组织要素是指“考试制度具有自己的社会机构,即规范体系,用以实施、检查考试规则的执行。组织系统包括考试组织、机构、专业人员。”
设备要素是指“考试制度必须具有考务工作运行的物质手段即设备系统,包括考场、计算机、印刷系统、题库等。”在这四个要素体系中,理论要素是属于考试性质的制度。通常对考试种类的划分就是从考试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例如教育考试与非教育考试。考试规则制度是对考试活动的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活动规范主要是规范考试对象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的体现如何,主要体现在对考试对象的公平、公正之中,即国家教育考试规则制度之中。
虽然组织不是制度,但是某些制度需要组织的支持。规则可以体现在组织之中。[13]组织中由自上而下的指令来协调,仍然需要组织内在规则的有效作用。
自1987年,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成立以来,至1998年,国家教委改称教育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相应改称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定位为教育部“指定承担教育考试专项职责任务并赋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14] 这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组织功能定位。
由于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以上组织功能定位,相应的承担着如下职责:(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教育部有关司组织教育考试的政策和规定的草拟;(2)负责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本专科入学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3)受教育部的委托,通过考试的方式,对已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4)受委托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实施学历文凭考试;(5)行使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6)承办教育部批准的海外委托的考试;(7)开展考试服务,经教育部批准有选择地承办社会委托的考试;(8)开展科学研究,改进自学考试的自学与助学指导,促进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培训考试工作人员。[15]
从组织功能定位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是从事教育考试的专业机构,同时承担着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但是从教育部考试中心职责分析,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同时也开展经过教育部批准的社会委托的社会考试服务(职责第7条),考试服务已经拓宽到非教育考试的社会考试领域。
从教育考试中心的组织结构图(图4-1)分析,教育考试中心的组织要素主要体现在行政、教育考试业务与服务、考试交流与研究等方面。
图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组织结构图[16]
教育考试机构依赖着现行的教育行政机构垄断着国家教育考试服务,同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非国家教育考试以外的社会考试服务市场。在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只能是教育部门的招生与考试单位。从教育行政划分看,最高行政与业务部门是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第二级管理是各省(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第三级管理是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第四级管理机构是县级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从组织管理的路径分析,横向管理,考试部门隶属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纵向管理,业务上,考试部门隶属上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活动组织上隶属上级对口主管部门指导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首的当地委员会机构行政管理。从我国教育考试组织管理中,可以看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制度依赖,这也说明我国的教育考试制度是教育制度的派生性制度,而不是社会考试制度的子系制度。这也是我国教育考试部门承担与拓宽社会考试服务的原因之一。由于没有值得期待的市场化社会考试服务机构,其他行业有考试服务活动只能委托教育考试部门提供服务。所以我国的教育考试机构,从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到四级(县级)招生办公室都存在教育考试服务以外的业务扩张服务。例如,教育考试中心职能部门设有社会考试处和海外考试处,承担社会考试服务和海外考试服务;职责第6、7条“承办教育部批准的海外委托的考试;开展考试服务,经教育部批准有选择地承办社会委托的考试”这些都是国家教育考试服务以外的业务扩张。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教育考试服务市场不健全,另一方面说明考试市场还缺乏专业的组织而只能依赖教育考试职能部门的代理服务。
[12] 贾非.考试制度研究[M].四川教育出版社,1995:43.
[13] [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1:117.
[14] www.neea.edu.cn/zxjj/c_intro.jsp[EB/OL].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心简介/介绍.
[15] www.neea.edu.cn/zxjj/c_office.jsp[EB/OL].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心简介/职责.
[16] www.neea.edu.cn/zxjj/c_org.jsp[EB/OL].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心简介/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