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育制度的子系统的教育考试制度,是教育制度系统精细化的产物,教育考试制度是对教育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同样也是对教育质量检测与招生选拔行为的制度化。教育制度体系与教育考试制度体系的上下位关系存在着互惠性质。一方面,教育制度体系为教育考试制度子体系提供制度大环境;另一方面,教育考试制度体系为保障教育制度的完整提供具体的实施规范。在教育服务市场中,存在着教育机会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金子元久,大学的教育力,2007)。教育机会市场提供高一级学校学生学习机会,劳动力市场提供学生就业机会。连接这两个节点的都是国家教育考试行为,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这两种市场顺利转换的保证。
图1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与两种市场对应关系
教育机会市场分为A、B、C三个市场对应三个递进的层级学校教育,A教育机会市场为高中阶段的学校教育机会市场,B教育机会市场为大学专本科教育机会市场,C教育机会市场为研究生教育机会市场。在我国公立学校,不同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选拔学生进入不同层级的教育机会市场。进入A教育机会市场是中考制度,进入B教育机会市场是高考制度,进入C教育机会市场的是研究生考试制度。一些水平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保障的是技能考试,如英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制度以及学位课程考试制度既存在于高等教育机会市场也存在于劳动力市场,当处在于劳动力市场时,这些教育考试制度是在劳动力市场中提供教育机会。受教育主体是工作与教育相结合的生活工作方式。
由于自学考试教育机会市场不是真正的学校教育机会市场,一方面,存在着学校教育形式的民办教育机构助学形式的B市场,但是不需要入学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介入,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考生完全自学形式;因此自学考试制度是贯穿于两个市场之中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不管教育机会市场还是劳动力市场提供的考试产品是市场提供还是公共品生产形式提供,都需要一定的制度对产品交换形式进行约束,考试是检验教育质量和提供相应知识能力学生的主要形式,所以考试制度对于教育质量测量和招生选拔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提供这些规范需要一定的成本。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品,按照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家长、学生、纳税人和慈善家等相关利益者进行相应的成本分担,“在各方之间转移成本分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游戏。一方负担减轻,必须要由另一方或几方来承担,或者由降低成本来补偿。” [1]因此国家与个人等都要分担相关成本,教育制度需要国家提供,教育成本需要国家分担;作为公共品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需要国家制定,教育考试制度考试成本和考试成本也需要国家分担。
[1] 布鲁斯·约翰斯通.高等教育财政:问题与出路[M].沈红,李红桃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