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第一章感悟 《感悟涅磐》第一章 中国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5



(二) 中国发展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

   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28

“法律与风险投资密不可分,没有法律保障的风险投资,那种结果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这样说过。这非常科学和准确地界定、总结了法律与风险投资的关系以及法律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以色列是一个人口仅580万、自然资源又十分匮乏的小国。自1948年建国以来,前后经历过5次战争,同时还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国的260多万移民。领土纠纷、战争压力和移民给以色列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作为一个市场十分狭小、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不得不面对国际市场空前激烈的竞争。然而,就是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以色列却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1997年,以色列人均GNP达到1.7万美元,步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一些高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其技术水平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电子、通讯、计算机软件、电子医疗设备、生物制品等高技术产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结构,成为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由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以色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大提高。1992-1997年5年间,其出口额增加了1倍以上,其中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在整个出口中的比重由22%增加到31%,成为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在以色列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就是政府通过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有效地推进了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29对中国而言,要使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获得大力发展,政府必须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要有对应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配套。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引入风险投资以来,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业的发展和壮大,从政策环境上为其提供良好的实现基础,中国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发展的政策法规。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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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中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1996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其中写明:“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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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其内容包括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推动中国风险投资新一轮的发展。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中国和国际资本市场。”

紧接着,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界定风险投资为“主要向属于科技性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其提出通过“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来构建中国的风险投资体制。这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政策法律实践步入了一个全面推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体制建设的新阶段,同时也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这是针对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其合法权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把现有的政策法制化,并强调“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003年1月30日,科技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中方投资者提供了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并由外国基金管理专业人士管理其投资的合法途径,为风险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以下将详述新《公司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

1. 新《公司法》为风险投资预留退出通道,鼓励创业

作为中国基本的经济法律,《公司法》涉及经济活动主体的各个方面,是与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相关的最重要的政策法律之一。自1993年施行以后,公司法历经三次修订,其中又以本次修改幅度为最大。法律界人士甚至认为新《公司法》的修改幅度之大让人看上去几乎是一部重新制订的法律。新旧对照,可以发现新《公司法》的几乎每一个条款都由原《公司法》经不同程度的修改而来。30

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特别为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预留了通道。1993年版《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把发起人股与风险投资基金持股区别开来,创业发起人仍将实行3年禁售期,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禁售期可能缩短至12个月,此举大大方便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套利退出。

修订后的《公司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创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按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并将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也将注册最低资本由原法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对于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允许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而原法规定这一比例不得超过20%。

为鼓励投资和创业,新《公司法》除了降低设立企业的资本要求以外,还有一个重大创新—— 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2个人,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明显鼓励个人投资创业,这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即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公司法》多方面修改可以阐释为将公司运作的权力交还给公司。同样道理,公司也应该享有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旧《公司法》要求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新《公司法》删去了这一限制,只是保留了原法中公司不得为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度讲究制衡,法律也同样如此。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便利的同时,增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防公司制度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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