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业大厦物管的公开告示 11月28日,物管在电梯间贴出告示,称院内设立的停车收费站更换设备,需办理门禁IC卡,要按社会停车场收费。作为大朝山公司的一名职工,每天上下班均要开车进出,对物管设卡收费的做法,一直表示异议,并拒绝缴纳所谓“停车费”多年。现争端已起,本人特以公开告示的方式表明以下态度: 一、“广业大厦”是大朝山电站开工建设后为在昆明设立基地所特批的建设用地,土地的使用性质、大厦及生活设施的建设,均是以大朝山公司昆明基地的名义建设实施,由大朝山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使用的是电站的建设管理费,并已成为大朝山公司的昆明基地。没有大朝山电站的开工建设,就没有所谓的“广业大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二、所谓“广业大厦”,是大朝山公司与民营企业“合作”的产物。合作之后主角变了,民营资产占了大头,主次颠倒蛇吞象,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本人作为国企的一名职工,对此无法理解,也万难认同。民营企业到国企地盘设卡收费毫无道理,本人将通过拒绝交“停车费”的方式质疑国有资产的流失,表明维护国有资产的个人态度。 三、如果要交“停车费”也是交给大朝山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在大朝山公司昆明基地设卡收费。如果“广业大厦”认为收费合理,有依据,请出示收费的相关合法依据,否则只能认为是乱收费。收费必须合理合法,不能单方面强行认定,而需要法院的权威确认。如果法院认为本人应该交费,我将如数交纳,并将以前的该交的费奉上,决不拖延。 四、如果采取强力收取,本人将视为抢劫,一切后果自负。 五、“阿拉伯商人与骆驼”的故事在大朝山公司上演,大朝山人在家门口被人强制收费,天理何在?而有关方面,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已让人忍无可忍,已经到了该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大朝山公司职工樊涛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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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王利民教授对“平等保护”的辩解析
来源:乌有之乡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703/16105.html作者:吾将上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5 更新时间:2007-3-7 王利民教授对“平等保护”的辩解析 关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王利民教授说:“我理解共同发展就是要以平等保护为基础、为前提,实际也包含了平等保护的内容,因为没有平等保护怎么来促进共同发展呢?” 王利民教授总是玩概念把戏。我不是词学家,也不是法学家,不从词学和法学上解释平等保护与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从实践中理解;我确信,任何观念的东西都是实践的反映,只有符合客观实践的观念才是正确的。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到处看见的是不平等,而且同时还看见不平等保护。就以新“三座大山”的问题来说。不少人由于付不起药费而不能治病,结果不能象富人一样得到平等保护而失去了健康甚至生命;不少人由于付不起学费而不能上学,结果不能象富人一样共同发展而文化落后了;不少人由于付不起房价而买不住房,结果生活质量不如人。这些从形式上讲都是平等主体,法规对每个人也都是平等对待,都是一样付费看病,一样付费上学,一样付费购房,一视同仁,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的结果却是不平等。要想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就不能“一视同仁”。 “平等保护”是个伪原则。如果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了,就不会有政策——没有差别,就没有政策;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就得否定,怎能允许政府工作有主有次,有重有轻,有先有后,有保有压,有破有立?民法里怎么能有“优先权”? 立法者说, “平等保护”是“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又据说这“他们”是“人民群众”。真的吗? 说起“辛勤劳动积累”,就想起劳动者通过几十年“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这些年,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到一些人的私囊里,辛勤劳动积累起国有资产的几千万劳动者却“下岗”不能再占有、使用他们辛勤劳动积累的国有资产。既然物权法草案的“平等保护”是“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能不能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共同财产,把“流失”的国有财产追收回来?能不能是切实保护劳动者重新占有他们劳动积累的财产? 能不能把“流失”的国有财产追收回来?这是我和许多人反复提到的问题。起草者王利民教授说:“我个人看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有的需要行政法等等法律来规范的问题。”看来不能指望物权法能够做到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了。 能不能是切实保护劳动者重新占有他们劳动积累的财产,就更不是物权法草案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占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有什么财产需要“平等保护”呢? 起草者王利民教授说:“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亿万人民得财富得到了增长,我最近了解了一个统计数据,我们国家现在城市居民拥有房屋的数量总和已经超过了美国私有房产的总和,这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它需要在法律上保护,而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对城市居民的房产,这样法律制度的基本确认没有,只有在物权法草案中第一次区分所有这个制度。这不仅仅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居住权就是基本的人权,财产权,决大多数居民来说,绝大部分财富就是这套房子,这也是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王利民教授说的对,对“决大多数居民来说,绝大部分财富就是这套房子”,但是,为了这套房子,很多人成了“房奴”,欠了很多债。他们要真正所有这套房子的财产,就必须劳动,偿还债务,才能从“房奴”解放出来成为自由人。所以,保护决大多数居民的绝大部分财富,就必须保护他们的劳动。或者说,保护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物权不致因为得不到使用而“流失”。 “劳动力物权”?劳动力作为商品也是物,劳动力物权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的主要的物权,是他们的以及这个社会的物权产生的基础。这是物权法草案起草者和立法者没有想到的。这些人不懂得所有制及其法律形式的所有权,是从劳动产生出来的,而劳动是劳动力的生产耗费。在人类初期,啊,不必讲那么远,就说现在,江河里的野生鱼谁所有?谁钓着了就属于谁所有,他人要想得到他钓的鱼,就得付钱。这说明,自然的物质的所有权,是通过劳动产生的,劳动要耗费劳动力,因而劳动者的劳动力物权转移到他劳动改变了的自然物质上,转化为他对这个劳动改变了的自然物质的物权。立法者会说在不对,土地、矿藏、森林等等自然资源在未经劳动之前,国家就有所有权。但是,共产党、马克思主义者应该知道,这是“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如果没有劳动来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森林等等自然资源,这种所有权就会化为乌有。我不知道王利民教授是不是共产党员,但可以肯定人大常委会里有不少共产党员,他们应该懂得,现在的一切所有权,物权,无不都是过去劳动的积累或是靠未来劳动来创造。 王利民教授起草的物权法草案根本不讲物权来源和取得,他所讲的物权,实际上是一种霸权:“占有即所有”,所以,他不会对产生物权的基础——劳动力物权提出任何规定和保护。这样的物权法根本不保护劳动者的物权,而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物权的剥夺。 不要忘了《共产党宣言》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 按照《共产党宣言》,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所讲的物权,应该是劳动者支配物,而不应该是物支配劳动者,是人对物的权利,而不是物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