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与水平性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构成的劳动力市场信号首先是通过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几种不同的教育水平证书和教育等级证书考试就有几种教育考试制度。根据教育考试的功能属性划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可以分为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和水平性教育考试制度。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又可以根据层级的高低分为中等学校入学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制度、成人高校入学考试制度、 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等。水平性教育考试制度可以根据类别与层级的不同分为高中会考制度、高等教育自考制度、计算机等级考试制度、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制度、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统一考试制度以及对外汉语水平考试(HSK)制度等。在选拔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中,影响最大、受到关注最多的是高考制度,同时也是受到非议最多的考试制度。水平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中影响最大、受到关注最多的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与高考制度不同的是,它是广泛受到欢迎的制度。
为什么人们对这两种教育考试制度满意程度有如此不同的认知呢?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是公平竞争制度,而水平性教育考试制度是非竞争性制度。彭海斌专门研究了“公平竞争性制度”,把“公平竞争性制度”界定为一个国家、组织体或地区,用以确保竞争的有无(主体准入、要素流动等)、规范竞争的过程公正(机会均等、方法正当、结果确认等)、保障竞争的可持续性(产权激励、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的制度体系总称。[1]他也强调要识别所有与公平竞争具有相关性的制度安排是不可能的,他对公平竞争性制度做了六种分类:(1)促进、确认和维持市场竞争环境的制度。(2)维护竞争起点公平的规则体系。(3)维护竞争行为公平的规则体系。(4)维护竞争领域公平的规则体系。(5)维护公平竞争的机构设置及职权配置制度。(6)其他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必要组成等。[2]根据制度的竞争性和水平性我们可以对教育考试制度体系进行简要的框架构建。
3-1选拔性教育考试水平性教育考试特征比较
这两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体现着教育考试制度的两种主要作用:教育水平测试和教育机会选拔。这就决定了它们各自的相关特征不同。
从性质上看,选拔性考试具有强竞争性,水平性考试只体现水平性,没有竞争性。竞争性是和“胜利”与“失败”相联系的,水平性只是和“合格”与“不合格”向联系的。前者涉及到的考试主体要和他人相比较,后者涉及到的考试主体只和自己的过去相比较。和他人比较“失败者”会受到很大的心理挫折,和自己比较只是衡量自己的进步情况。
从行为效率来看,前者(好的)行为效率低,后者行为效率高。这是由于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名额限制,成功者是少数;从是否合格的角度计算,原因是按照试卷分值的正态分布原则,常态情况下合格者应该是大多数。
从利害关系来看,前者具有高利害性,后者利害性较弱。前者与招生相关,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是人生选择的重要关口,一次考试通常会使一个人发生质的改变,所谓“一考定终身”就是高利害性的表现。后者只是一些量的变化,与个人的厉害关系相比较,不会发生决定性质变。
从制度环境分析,前者具有对抗性制度环境,后者制度环境和谐。对抗性制度环境需要信息对称,阳光操作,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容易引起争议;和谐制度环境,虽然也要信息透明,但是社会关注度低。
从公平性上看,前者相对公平性强,绝对公平性弱;后者公平性强。由于地域分布和学校等级等原因,选拔性考试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只具有相对比较性,不能在更广范围体现公平。我国的高考目前也只有中国政法大学是按照各省人口分布划分名额招生的,所以容易导致结果公平性的争议,有山东考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例是对这种结果不公平的抗争。相对而言,水平性教育考试由于没有名额限制,只要达到及格线就意味着成功,体现着更高的公平性,不导致争议。由于这两种类型的教育考试制度自身的特点不同,社会对这两种考试制度的关注点也不同,这也是人们更多的关注和研究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的原因所在。
[1] 彭海斌.公平竞争制度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60.
[2] 彭海斌.公平竞争制度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