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篇
近来流传着一个笑话,说某司机被交警处罚后心有不甘,于是将儿子改名叫交警,这样他可以天天打“交警”的屁股,还要"交警"管他叫爹。是啊!刚看了中国经营报的报道《达能暗查娃哈哈:商标与非合资公司争议》一文才知道,这个故事不只是一个笑话。宗庆后真是用这种方式表达了他对外国资本家的刻骨仇恨。
根据上述报道,宗庆后的女儿早就获得了美国户口,而宗庆后在法国达能面前捍卫的这33家公司也不都是什么非合资公司,多家公司都有外资,法人代表就是他的外国女儿。
这回我终于有点相信宗庆后是爱国的民族英雄了。
十年前,宗庆后把娃哈哈卖给了达能,但是,资本家只得了他的身,并没有得到他的心。宗庆后一面忍受着法国人的剥削,一面进行着反抗。最终通过自己的女儿实现了一个爱国者抵御外侮的梦想。
宗庆后把女儿送到了美国,加入了美国国籍,这样他可以把外国人呼来唤去,外国人还得管他叫爹,他让这个外国女儿接管他的产业,这样,他就从法国人的买办摇身一变成了美国人的老板,而且这个美国人心甘情愿地他打工,这多长中国人志气啊!
即使有一天,这个外国人继承了宗庆后的全部财产,娃哈哈成了美国人的产业,宗庆后仍然是咱们的民族英雄,别忘了,这个美国老板得喊他叫爹。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手淫不一定能强身,但意淫一定能强国!
B篇
你知道吗?娃哈哈集团的“娃哈哈”商标来自于脍炙人口的儿歌《娃哈哈》,儿歌《娃哈哈》的知名度在中国绝对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上到八十高龄的老人,下到刚上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这首歌,宗庆后当年选择这样一个已有很高知名度的歌曲名称作为商标,毫无疑问有“搭便车”的想法,而事实上,娃哈哈商标的快速传播也和这首儿歌的事先普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宗庆后把别人创作的已有很高知名度的歌曲名称作为商标,在道德范畴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歌曲《娃哈哈》的创作者著名作曲家郭石夫也在1998年对娃哈哈集团提出了侵权之诉:
原告(郭石夫)诉称,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发表。原告拥有《娃哈哈》歌名、歌词的著作权。"娃哈哈"既是歌名,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文字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原告得知后于1996年4月与被告交涉,但未获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但这一诉讼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一中院的判决如下:
原、被告诉讼主张的争议焦点是:作品名称"娃哈哈"及歌词"娃哈哈"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及含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