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很清楚,工会在企业中是职工的老娘舅,在涉及到具体的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大事情的时候都需要工会主席去跟雇主方进行商讨。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实际的工作中,大部分企业的工会都流于形式。民营企业的老板痛恨上级工会到企业来宣传建立和辅助建立工会工作。这些当然是这些老板没有意识到工会的作用。还有的企业工会只帮企业不帮员工。在前几年有一个案例,一个企业的工会主席来代表企业来跟解雇的员工来进行劳动仲裁,简直荒唐。说实在话,目前劳动法虽然强化了工会在企业中的位置,但是毕竟企业中的工会主席毕竟还是企业的员工,他的工资也是企业的老板发的,假如他代表职工去跟老板要加薪水,老板会问她是否还想做不做这份工作,假如那个工会主席头脑没有毛病的话,我想她不可能主动向老板去为职工请愿。她只能靠2%的工会费来帮职工进行一些吃吃饭,看看电影等工作,无非是把这些费用用光。涉及到具体的关系到职工与雇主的对立的事情,是没有任何办法解决。
虽然劳动法强化了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但法律毕竟是法律,上有政策还有对策。笔者认为,要想很好的发挥企业在工会中的作用,只有把工会独立出来。可以把企业中的工会放在上一级单位的工会下面。就象派遣一样,工资由企业将企业工会的成员工资每月按照标准打入上一级工会帐户,由上级工会发放。只有这样,工会才能才能真正保护职工的权益。
工会,你何时才能真正保护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