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mousemove=kwM(5);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5,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0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民企原罪”本是一个伪问题,伪问题是否是由一些伪专家提出的,我不想去考问,但好象郎咸平不应属伪专家之流。
党的十六大以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从政策上提供了一个更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民营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民营企业家的抱负也赋予了民营企业成长的动力。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像广东、浙江等地区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高达70%以上。从这个角度讲,民营企业的成长关乎我们国运的兴衰。
但在这么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却多有令人扼腕叹息之处,主要表现在:1、增长特别迅速。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民营企业可以在创业头几年达到三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2、成熟期较短。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在民营企业还没有时间总结过去时,已经开始衰退。3、衰退非常迅速。中国民营企业衰退较快,很多几乎一夜之间倒闭,企业好像是泡沫,一吹就破。比较典型的事例有:沈阳飞龙,巨人集团,三株集团等。
在婚姻生活中,有一种“七年之痒”的说法,意思是经热恋而结婚,婚姻到了第七个年头时进入危险期。而如今,很多民企遭遇着同样的危险。我们先拿民企的发源地浙江来说说事。浙江省onmousemove=kwM(4);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工商局统计数据,该省1988年以前注册的私营企业共有7260家,到2006年为止还存在的仅1078家,1989年注册的1035家私营企业,到2006年为止只剩下351家。浙江省工商局的调查显示,浙江的民营企业平均存续时间为7年。另据权威数据,目前全国的民营企业存续时间仅为2.7年。
几年前,由于赖昌星、杨斌、仰融等知名富豪一个接一个落马,一些专家(中国特色的专家)提出了所谓的民企“原罪”问题。他们认为,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国大多数民企都存在着不合法地利用onmousemove=kwM(6);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国家资源快速积累财富的问题,这就是民企的“原罪”。而对于众多富豪的落马,他们认为这是对民企“原罪”的一种“秋后算账”的行为。
一边是私营企业生存艰难,另一边却是这些年社会公众对企业责任的不断质疑,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民营企业,该用什么方式来生存?笔者认为,真正负责任、有价值的专家应该做的是努力为中国民营企业寻找出路,献计献策。
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原始积累,更多的是得益于中国特定的环境下不可复制的历史性机遇。尤其是在中国步入市场经济的初期,社会制度及法律还不尽完善,人们的认知水平和文化观念也与社会进步不大协调,对民营企业更多的是批评和打压。企业家们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有时带有某种不合法性的手段积累个人onmousemove=kwM(7); id=key7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财富,这就是当前人们所说的民营企业的“原罪”。
可以看出,这些所谓的“原罪”,和一些落马富豪的违法犯罪是完全不同的。那些富豪落马的直接原因,在于积累财富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造假、偷逃税款、贿赂官员、走私贩私、虚假投资、非法占地、挪用onmousemove=kwM(1);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1,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资产等不法手段并触犯了刑律,而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因为国家对“利用国家资源积累财富”的“原罪”的清算。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混淆视听,在特定的环境下,一些民企为了完成原始积累而做出的一些不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本谈不上是一种所谓的“原罪”。而一些富豪的不断“落马”,更不是国家对所谓“原罪”问题的“秋后算账”,而是对他们在经营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活动中所犯罪行的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家们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谓的“原罪”问题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由于民营企业家对“秋后算账”的畏惧,今天的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已经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伪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这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企的“原罪”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伪命题。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onmousemove=kwM(3);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功不可没。如果反对他们,就是反对人民反对党,就是在否定改革开放。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伪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随着“原罪”论的鼓吹与蔓延,又延伸出了“赦免有原罪的企业家群体,或者可以给企业家赎罪的机会”这样的论调。特别是笔者小时候比较尊重的那位著名经济学家的伪善的呼喊:国家应该对企业的“原罪”实行“大赦”,既往不咎。看似是在维护企业的说法,其实是让大多数民营企业背上了莫须有的“原罪”的包袱,是对大多数民企不负责任的“麻醉式强奸”,是一种“曲线害企”的阴谋。
“原罪”论的提出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让公众对富豪们的反感情绪更加严重,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笔者觉得,我们应该清醒地将提出和盲目跟风或有所企图而跟风的伪专家群体,定性为民企onmousemove=kwM(2);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犯下“破坏性原罪”的“伪专家群”,特别是那个今天依然在疯狂炮制虚假概念的“破坏性原罪领袖”应该尽早忏悔自己犯下的“原罪”,否则应该遭打,或迟早要遭打!